关于福州锦腾贸易有限公司
无故延误材料交货时间违约的函
福州锦腾贸易有限公司:
我司投建的龙海市国投温泉给水工程是龙海市重点项目之一,工程自6月8日开工后,我司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你司及各个班组开展工作,并及时拨付材料进度款,截止目前已拨款218.3481万元。
你司从9月22日至今已近三个月,无故停止供货,无故停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和管道开挖班组的机械费、人工费损失,工地例会上明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你司承担。近3个月来,经我司多次催促,你司均未给予按时供货,无视工程重要性,并且资料也未按承诺兑现,你司曾承诺 “关于承插直管联系单与设计方的一些文件原件我们安源公司由20xx年11月16日提借给业主”(附承诺书),直到12月8日才提供联系单至我司。
你司提出的电熔套筒(承插直管)数量投标清单遗漏问题,你司应在招标期间就应提出异议,以便在招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给予确定单价,而你司前不久才提出,属你司失误,虽然招标文件约定“清单材料为暂定量,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及配件用量以最终结算用量为准,因电熔套筒没有投标单价,目前只能给予数量的确认,材料单价待我司协同监理、设计等部门市场询价后报有关审核部门确认,才能确定该部份造价。
综上所述,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十条“乙方履约延误中1、2、3、点”及第十一条“误期赔偿”按合同总价以每天的千份之三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一旦延误期达到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我司将按招标文件规定依据,通过法律途径办理。
附件:1、承诺书,2、招标文件部份内容
龙海市国投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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