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封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北京市嘉年华制衣厂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中仓小区31号楼652号。
委托代理人:马永顺,男,汉族,北京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李xx,男,1947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先明日用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西街16号。
被申请人:刘xx,女,1947年6月4日生,汉族,北京第二毛线厂退休职工,住址同李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通州区中山大街211号7单元2层2号三居室;
事实和理由: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5982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02254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人民币九十一万一千八百六十七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年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一年多的时间通州法院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原涉案房屋在20##年置换为三套房。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故意把另外二套房分别登记在其子女李越和李至名下,申请人知情后,反映给通州法院,之后通州法院称被执行人的住房是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通州区中山大街211号7单元2层2号三居室符合拍卖的条件,20##年5月,申请人依法申请拍卖,但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法的最新规定缺少可操作性,拒绝拍卖。
我方多次与通州法院联系,执行法官的电话不接,屏蔽短信,我方发现被执行人信息至今未上网。
通州区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采取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现向贵院提出申请,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继续对通州区中山大街211号7单元2层2号三居室房产予以查封,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xx
代理人:马永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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