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违反效力规范与取缔规范的区别

这种划分是对强制规范的划分:

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二者的主要区别方法在于: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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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效力性规范与取缔性规范之区别

效力性规范与取缔性规范之区别

一般认为:

禁止性规范可再分为效力规范与取缔规范。

所谓效力规范,是指法律对私法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效力进行评价的规范。

取缔规范,顾名思义指行为人违反之将被取缔其行为的强行规范。

违反前者只是法律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但仅仅是法律为其设置的一种效力评价,并不主动干预法律行为的效力。

违反后者不仅不会产生私法之效果,而且会导致法律制裁的发生。

“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史尚宽先生认为,强行法得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的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强行规定,是否为效力规定抑或为取缔规定,应探求其目的以定之。即,可认为非以为违法行为之法律行为为无效,不能达其立法目的者,为效力规定,可认为仅在防止法律行为事实上之行为者,为取缔规定。

再者:

《强制规范的类型》

依违反强制规范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取缔性强制规范,及兼具效力性与取缔性之强制规范。违反强制规范的不同法律后果,表明了立法者对于规范内容的强制程度有所不同,有的仅为不赞成人们的不同做法,而有的则坚决禁止。因此效力性强制规范和取缔性强制规范在立法者的秩序建构中作用有差别,前者是消极的建构,后者是积极的建构。对于兼具之类型,由于其性质亦可以前两类而评价,故以下仅取前两类予以说明。

1.效力性强制规范

该类规范拘束的是行为的标的,体现的是法律对于私行为标的的评价。规范限制的是人们的“权限”,即做不做得到的问题。 违反此类规范,即违反了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将导致行为的效力瑕疵。但是,此类规范并无强行性,即并不要求私主体一定按规范行为,只是若他们不遵守,在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时,法院依法不认其行为效力(即不生行为人意思指向的法律效果)。在人们未遵守时,若没有发生争议,或虽发生争议却没有诉诸裁判,则法律并不进行干预,要求人们纠正其行为。因此,效力性强制规范又可称为消极性强制规范。如,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即为关于合同形式的效力性强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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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试论行政取缔行为及其规范

试论行政取缔行为及其规范

【摘要】行政取缔行为是行政机关特有的一种重要行政行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它的认识极不统一,实施也不规范。分析我国行政取缔现状及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是对行政取缔的规范不到位造成的。为此,要通过立法定性、设定程序、合理配置权力、加强监督等举措对行政取缔行为加以规范。

【关键词】行政取缔行为 法律属性 存在问题 规范

现代行政已经从传统的消极行政转变为积极行政,从单一角色向全方位、多功能、多手段的服务角色转变。行政权力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各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之中,发挥其重要作用。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十分巨大,其中如行政取缔权就是行政权力中对管理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大的一种权力。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行政取缔行为实施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鉴此,我将从行政取缔行为的内涵、特征等入手,针对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取缔行为及其规范略作探讨。

一、行政取缔行为的内涵及其重要影响

关于取缔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一些权威性的解释中来予以界定。《辞海》将取缔解释为“禁止和制裁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则解释为“明令取消或禁止”;台湾三民书局版《大辞典》解释为“管制、惩罚违法违规行为”。从以上解释中可以看出,“取缔”主要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非法组织的禁止和惩罚。因此在我国可以将行政取缔行为定义为:我国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禁止或终止未依法取得许可、批准、核准、登记或营业执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擅自从事的有关生产经营及其它一些商业、非商业性活动;或禁止、终止一些非法组织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取缔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针对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做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具有行政权性质。

2.强制性。行政取缔行为是典型的权力行政,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因此带有鲜明的强制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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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

通 知

冀政办【2009】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科学发展,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原则和范围,我省组织对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20xx年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政府性保证金等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这次取消、取缔、停止征收以及需要规范管理的28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政府性保证金项目,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布取消、取缔的收费项目虽然存在于个别地方,但全省其他地方执收的类似收费项目也要同时予以取消或取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全面检查清理本地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清理废止涉及的文件;各级政府及财政、编制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解决好清理规范收费项目涉及的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保障方式等问题。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

—1—

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公布取消、取缔、停止征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取得实效。

—2 — 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二

取消取缔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89项)

一、取缔的目录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65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5项)。

1、国家公务员证工本费。张家口、唐山、衡水、沧州、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部分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务员所在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印制、发放公务员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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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

通 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科学发展,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原则和范围,我省组织对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20xx年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政府性保证金等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这次取消、取缔、停止征收以及需要规范管理的28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政府性保证金项目,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布取消、取缔的收费项目虽然存在于个别地方,但全省其他地方执收的类似收费项目也要同时予以取消或取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全面检查清理本地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清理废止涉及的文件;各级政府及财政、编制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解决好清理规范收费项目涉及的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保障方式等问题。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

—1—

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公布取消、取缔、停止征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取得实效。

—2 — 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二

取消取缔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89项)

一、取缔的目录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65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5项)。

1、国家公务员证工本费。张家口、唐山、衡水、沧州、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部分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务员所在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印制、发放公务员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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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要求镇人民政府规范进入黄埠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和取缔非法站点的请示

关于要求镇人民政府规范进入黄埠客运车辆进站经

营和取缔非法站点的请示

黄埠镇人民政府:

黄埠华成客运站开业至今,在镇党委和镇政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已初具规模,业务具有一定的发展。为更好的发挥站场定位功能作用,服务黄埠地区经济发展和在黄埠务工省内外的广大人民工出行需求,树立黄埠发达地区的良好形象,特向镇人民政府申请下列急需解决和支持的相关事项。

一、 规范进入黄埠地区客运车辆的经营行为,黄埠华成客运站是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黄埠独一无二的三级站场。目前进站的客运车辆120多辆,90%以上都是进站经营,但有个别线路和个别车辆还没进站,在站外私设站点售票,要求镇政府组织交管、城管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强有力查处,使客运经都能自觉进站经营。

二、 取缔非法售票点和打击非法客运。目前有个别县防、市防、省防客运班车作法在黄埠地区私设售票网点、站场,严重扰乱了黄埠的客运市场和经营秩序,对非法经营的售票、站点给予坚决的打击和取缔。(附付件明细表)。

三、 为方便在黄埠务工的省内外民工的出行乘车方便,我站对路过吉隆的跨省、市有关地区班车引进我站,配载发班,请镇人民政府向县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融解决进入,以解决跨省、

市广大务工经商人员的交通出行切身实际事项,为黄埠经济发展做我们应努力的事情。

以上申诉,恳请镇人民政府给予高度重视,以予协调解决为盼。

此示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惠东县黄埠华成客运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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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复石河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总结

石河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计划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所计划在20xx年开展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工作重点是涉及人民身体健康的餐饮企业、美容美发、洗浴、歌舞厅等经营单位。工作计划如下: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经营业主的认识。

在20xx年,我所将加大对监管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3.15”活动中向群众散发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散发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全市范围内宣传《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经营业主增强对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认识。

二、开展调查摸底和引导#b@2工作。

今年是全市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换证年,全市范围内有很大数量的单位需要重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根据这一情况,我所将在20xx年初对全市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许可证调查,对于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经营单位,监督员要提前告知,定期提醒,督促经营业主去办理许可证。

三、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进行综合治理。

20xx年,我所将以以全市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对全市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

管”的原则,以餐饮、公共场所单位和人员执业等行业为重点,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卫生行政许可或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在年底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在20xx年底对该专项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确保下年的工作继续开展。对该项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和巩固完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力争圆满完成20xx年度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

石河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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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棋牌室取缔通告

赤峰市红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取缔非法经营棋牌活动室的

公 告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部分社区的居民区内出现了许多非法经营棋牌活动室的场所,这些活动室不具备经营条件,不符合经营要求,均未经过体育、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审查批准。不但存在诸多治安、安全隐患,也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秩序,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一些参与棋牌活动的人员以此为据点,暗中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区的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对非法经营的棋牌活动室予以取缔。从即日起,凡未经审批擅自开设或虽经审批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经营的棋牌活动室必须自行关闭,逾期没有关闭的,区综治委将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强制关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业主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区综治委希望广大社区居民积极投入取缔非法经营棋牌室活动中来,踊跃举报和检举非法经营行为,监督此项活动的开展,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8222262

监督电话:8224114

赤峰市红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00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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