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政府工作复函

关于协助做好政协XX十一届四次会议 第1945号提案办理工作的复函 XXXX农业产业化发展局:

贵局20xx年4月2日《关于协助做好政协XX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41045号提案办理工作的函》收悉。我司一贯支持政府部门工作,对州政协委员蒋文斌提出的“降低农业龙头企业电费”建议表示支持,我公司将积极协助推进相关工作,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优化地方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特此函复

XXXX公司

20xx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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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复函参考样式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复函参考样式

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

(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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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的报告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文件汴政法函【20xx】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工作认真研究后,现对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开封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一文提出几点建议。

一、该暂行办法在第六章工程招投标部分中应加入“现有市政设施出现的路面沉陷、下水管网塌陷、河湖护坡垮塌、泵站设备损坏、因其他设施抢修引起的路面损坏等突发性紧急事件不适用招投标程序,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呈报市政府批准,经相关单位现场鉴定后,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抢险维修,质量监督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抢险工程质量,并由财政局评审中心跟踪审计,抢险费用由评审单位最终审定、支付。

理由:市政设施损坏突发事件是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这类突发事件一旦出现,危害性极大,造成的次生灾害不可预见和控制,按照招投标程序,从招标到开工需25天,这么长的周期内,道路阻断时间长,加之开封交通状况本来就比较拥堵,因此造成长期影响道路通行及市容环境,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开封市市政管理处作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有自行建设生产的能力,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预防和减少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次生灾害,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市政设施运行秩序,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市政设施抢险工程不应进行招投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抢险救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开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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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政府征求意见的复函

关于征求《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经费及考评办法》的

复 函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在接到贵中心下发的“关于征求《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经费及考评办法》的函”后,我东锦瑞苑物业服务中心高度重视,并于20xx年7月12日下午召开了专题会议,就《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经费及考评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最终一致认为:此《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经费及考评办法》充分的考虑了目前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对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我项目对此文件无修改意见。

成都市居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锦瑞苑物业服务中心

二○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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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3〕216号

(20xx年9月2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xx年8月25日《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辽宁省教育厅于20xx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附: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20xx年8月25日辽政法[2003]1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某学院在籍学生刘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学。刘璐认为该校的处理决定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xx年2月向省教育厅申诉,要求省教育厅保护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刘璐以省教育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省教育厅是否具有受理学生申诉的法定职责上认识不一致。我办认为,省教育厅具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其主要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第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委办发[2000]41号)关于“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等规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没有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此规定,因此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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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政府公文之一答复报告

【案例分析】

市政局关于对县长信箱180、198号反映情况的答复报告

来信内容:

1.县长信箱180号办文单:关于市政局在值勤时,政府能不能建议他们采用其他方式,不要每天都拿大喇叭在街上大喊大叫,一影响一些单位正常上班;二扰民;三给一些外来人不好的印象。

2.县长信箱1198号办文单:

尊敬的领导:

每天,凤凰大道上有一种噪音总在干扰我们的上班。为什么城管的有权利来制造?能不能步行进行执法。不能因你的方便而影响了其他人的正常工作。请不要每天开个车使用个破扩音器叫嚣在××并不很大的凤凰大道上,行吗?要知道你们的这种工作方式很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反感。

建议:步行执法,至少不要每天开个破扩音器到处喊。

理由:大家都在工作,不要让你的工作影响我的工作。

麻江县市政管理局关于对

县长信箱180、198号反映情况的答复报告

县人民政府:

现将县长信箱180、198号反映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网名为“工作人员”和“市民”的同志对市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提出的意见非常尖锐也非常好。

当前,全县“整脏治乱”工作正在上台阶的时候,市政管理局成立后,工作力度逐步加大,“整脏治乱”成果得到了省、州的充分肯定,全省综合排名不断上升。我们想,当你们看到县城各条道路整洁有序的时候,你也一定会感到十分的心情舒畅。这些都得益于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市政管理工作人员每天从凌晨4:30――夜晚22时不间断辛苦工作。 目前,××县城共有大小道路11条,总长10公里,县城周边乡、镇、村群众的摩托车、汽车、农用车和县城市民私家车,平均每天有1300余辆进城办事、路过,有斑马线不走,有停车场不停、有临时停车位不靠、逆向停车、乱吐乱扔的现象占50%以上,特别是县城居民和一些干部职工的私家车、摩托车主明知不能乱停乱放,但仅仅是为了自己少走几步路,始终视市政管理人员多次的耐心劝告而不顾,坚持违法违规。针对这些现象,我局成立后,也于5月20――27日试行了一个星期的步行执法和不用喊话器口头劝阻,但由于一是声音小,绝大多数违规人员故意充耳不闻,不愿整改;二是市民素质亟待提高,“五脏五乱”现象不时发生,甚至是执法人员刚走20、30米远,马上又继续违规,一个星期下来,全局9名城管执法人员有6名声带发炎,严重的影响了我局人员的身体健康。总之,效果非常不理想。为此,我们才又恢复了喊话器整治,旨在通过一定时期采取这种措施后,让广大市民提高素质,我们在适时取消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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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的通知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执法情况检查的建议,现就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一)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在实际工作中,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需要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和化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的大多数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因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既是行政复议的主体,又是行政应诉的主体。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依法解决因行政争议引起的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途径。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尤其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人民群众以合法的、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及时、快捷处理行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功能,将大部分行政纠纷及时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行政组织内部,避免因矛盾久拖不决而激化或者扩散,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重大现实意义。

(三)提高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快捷处理行政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增多的趋势,既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我省处理行政争议措施尚未到位,处理行政争议机制不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在州、市、县(市、区)未得到有效执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因此,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把他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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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申论热点之政府网站万能回复不止是懒政表现

政府网站“万能回复”不止是懒政表现

“旧闻”改改领导名字,就成了新闻;敏感新闻“周末见”,让公众猝不及防;“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的”,竟成互动回复“一招鲜”??一些基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频曝乱象。记者调查发现,政府网站,尤其是基层政府网站在运行维护及信息发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9月x日新华社)

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网络时代,政府网站已成为民众了解公共信息、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而一些基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频曝乱象,实际上贬损了网站效能,砸坏了政府网站的招牌。

政府网站不是充当门面的道具。试想,如果民众浏览网站,看到的老是“大天窗”与过时消息;民众网络咨询或求助,获得的却总是“一招鲜”回复,那么难免让民众对政府工作效率与为民诚意产生质疑,也让民众反映问题的热情大大降低。这不仅浪费政府公共资源,更有损政府为民亲民的良好形象。

政府网站乱象频生,实际上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诸多问题。类似“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的“万能回复”,似乎可证明有关人员未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就习惯性地打着官腔拿着“万能回复”来糊弄民众。这岂止是懒政所能诠释的,简直就是藐视群众利益或理政无能之惯性使然。当然,也可能与相关领导认识偏差有关,认为政府网站就是一个“花架子”,对网站建设不热心,缺乏考核问责制度等。事实上,如果工作人员多一份责任心,如果相关领导真正关心政府网站建设并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基层政府网站就不会沦为“花架子”或“僵尸”。

众所周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该主动公开,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不少政府部门之所以将一些新闻发布选在类似“周五”这样的微妙时间点,是因为意在减少关注度,并在随后的周末被消解、淡忘,从而缓解政府部门的舆论压力。这种政府“不发布不行,发布又担心”的鸵鸟心态,往往造成“政府公信力受损”的不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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