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教师申诉申请书

教师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 性别: 年龄: 岗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小学申诉委员会

(本人签字)年 月 日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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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玉田教师申诉书范本

教师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学校: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诉的请求、事实、理由:

申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项:

1、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来源;

2、教师行政申诉材料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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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教师申诉申请书

教师申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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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教师_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校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工会妇联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

提出的申诉。

主任: 王进东

副主任:张宠 马静 郑会恩

成员: 魏小宁 吴素言 霍金凤 郑会恩 张晔晖 韩兵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校长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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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英吾斯塘乡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亚库普.巴依孜(校长、学校支部书记)

副组长:艾尔肯.(工会主席、党支部委员) 成员:图尔孙古丽.依明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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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师生申诉制度

万林乡中心小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少先队大队部、后勤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请。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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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代课教师申诉书)

代课教师联名申诉书

申诉人:XX市全体代课教师

一、 申诉请求: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

[2011]8号文件之规定给予“代转公”及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依规纳入社保。

二、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是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教师紧缺、公办教师转行、下海经商、教师经济地位不高的背景下参加教育工作的代课教师。我们拿着微薄的工资,始终站在最艰苦的农村讲台上,任劳任怨,忘我工作。为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世纪对教师新的标准要求,我们一边努力工作,一边在职进修,取得了《教师法》规定的大专文凭,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创造了聘为正式教师的前提条件。

我们代课教师从教10年,甚至长达20年,每月几十元,一个个从青春少年变成了中年人,教的学生大多考上大学,走上工作岗位,而自己尴尬的代课教师身份至今未变。也有人说:“工资这么低,为什么愿意干这么多年?”“为了农村的孩子。”

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会看到我们代课教师为中国农村教育的奉献与贡献。会妥善解决我们代课教师的问题。

20xx年以来,我国许多地区陆续妥善解决了农村代课教师的问题。20xx年7月24日《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年9月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工作会议。会议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要求2年内解决广东5万多名代课教师问题,《方案》要求,广东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求采用录用、培训、转岗、辞退等措施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即2009~20xx年,各地需要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对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组织“代转公”招录考试,合格的录用为公办教师;为首次未通过招录考试,但须暂时留教的代课教师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对参加招录考试不合格,但适应在非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教师参加转岗考试合格后,可转录为非教学人员;所有招录考试考核都不合格的代课教师将被辞退,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新疆自治区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新疆自治区《关于解决已离岗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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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致理技术学院教师申诉书

致理技术学院教师申诉书

致理技术学院教师申诉书

備註:

1、本申訴書所載各項目,係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9點規定臚列。提起申訴不合規定者,受理之申評會依前述準則第10點規定,得通知申訴人於20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2、依上開要點第30點規定,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因申訴、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以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提出者,應檢附文字抄本,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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