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济南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评估细则实施办法

济南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定点学校等级

认定细则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通知》(体群字【20xx】54号文件)精神,加强济南市校园足球健康有序的进行,根据全国校园足球评估考核制度,逐步建立起一种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表扬先进,鼓励各网点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等级考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市校园足球定点学校(以下简称“定点学校”)建设,推动我市校园足球持续发展与水平的提高,完善我市校园足球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学校”的等级认定工作有利于促进校园足球的长远发展,有利于调动各“定点学校”的积极性。

第三条 济南市校园足球“定点学校”等级认定条件及细则是认定“定点学校”等级的标准。

第四条 济南市校足办负责“定点学校”的等级认定工作。

第二章 济南市校园足球定点学校等级认定评分细则

第五条 行政管理

1、学校依据校园足球发展计划,制定了足球教育发展规划。

2、学校足球教育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并纳入对班级和班主任的工作考核机制。

3、学校建立了定期研究足球教育发展的例会制度并及时制定、完善有关足球发展办法、措施。

4、学校每年对足球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校园足球开展情况

1、开设足球教育课。根据《济南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学生身体、心理特点,学校集中或分散开设足球课程,利用每天一小时足球活动的时间,使学生了解足球知识,普及足球运动。

2、建立班级联赛制度。

3、定期上报济南市校足办学校足球课时间安排计划。

4、学校有长期开展足球活动的计划安排,做到有场地、有器材、有教师、有人员、有时间、有经费、有档案,常年坚持训练。

5、学校每学期应有专项经费投入,保障校园足球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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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大校办发[20xx]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启动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管”工作专项基金,用于保障研究生“助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明确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目前暂定在各教学单位和校机关试行,由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设置。重点考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和机关业务部门岗位。直属单位原则上暂不设置助管岗位,确因学校中心工作需要使该单位短期内工作量增大的,可短期聘用助管。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有助管设岗需求的单位须向人事处提交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量及任职条件),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对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后将计划反馈到各申报单位,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协助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建设、信息化建设及其它工作;兼任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各助管岗位的具体职责由设岗单位在岗位设置申请表及聘任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七条 研究生兼任助管,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不得因此延长学习年限或降低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兼任机关助理与学生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的工作量一般不超过专职人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经学校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对外公布。各设岗单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凡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能够为人师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身体健康且学有余力的统招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在职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请兼任助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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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司法厅文件鄂价房服[20xx]258号

各市、州、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xx]611号),现将《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x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xx]6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本省律师事务所为异地(外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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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实施办法

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xx]1号)和山西省《关于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的推进意见》(晋政办发[20xx]14号)精神,大力推进我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倡导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我厅决定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现就本项目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与任务

通过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促进高校积极探索创新性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才培养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在项目实践中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通过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使广大的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初步训练,加大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形成创新教育的良好氛围,建设创新文化,推动高等教

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兴趣驱动。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以兴趣驱动,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

2.自主实验。参与项目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

3.重在过程。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三、主要内容

1.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是指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方面的工作。

2.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向学校申请项目,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省级项目。省教育厅每年评选100个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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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x月x日辽价发 [20xx]62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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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昆明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办法

昆明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的工程意见》(高教【20xx】1号)文件精神,落实我校运用型本科大学的办学定位,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根据《昆明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昆院院字【20xx】117号),《昆明学院教学改革及教学质量工程创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昆院教字【20xx】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昆明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旨在促进探索创新性人才培养的模式,探索并建立以“问题探索”和“课题研究”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试验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掌握思考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的能力与水平.

我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实施,遵循“立足兴趣”、“鼓励创新”、“交叉联合”、“突出重点”、“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 “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注重学生自主实验的过程训练,使我们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不断增强,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二、组织机构

学校分别成立“昆明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昆明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专家指导委员会”,各院系分别成立相应的“昆明学院x x x x(院 系)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工作小组”,并配备项目指导教师。

(一)“昆明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图书馆、设备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实践教科,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昆明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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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党员责任区活动实施办法

党员责任区活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激发广大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党员责任区活动,推动物质、精神、政治三大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员责任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活动方式

1、党员责任区活动在公司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司各党支部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安排部署、组织实施。

2、基层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责任区活动的组织领导,搞好各责任区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责任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组织考核责任党员的工作,总结交流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的经验。

3、党支部划分党员责任区,确定责任党员、安排责任区工作,要征求行政领导的意见。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党员责任区活动的开展,党员干部要带头担任责任党员。基层部门、班组的重大问题要让党员首先是责任党员早知道、早准备、早行动,以便配合班组长共同做好工作。

4、党员责任区活动要紧密围绕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党风行风、同业对标、技术创新、项目攻关、服务客户等重点工作开展,每年年初党支部都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调整本部门党员责任区活动的重点内容以及每个责任党员的工作重点,把责任区活动渗透融合到本部门的抓管理、抓发展、抓队伍、创一流等工作中去。

二、党员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党员的确定

由于各党支部的工作性质、组织方式和党员分布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对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党员的确定不作硬性规定,但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资格必备、相对稳定”的原则

责任党员必须由在各个岗位上技术水平高、思想先进、密切联系群众的优秀党员担任。犯有错误正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民主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多的党员不宜担任责任党员;预备党员在正常预备期内可以担任责任党员。责任党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年度内不宜变换。党员在担任责任党员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应取消责任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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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实施办法(V.02)

物业公司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以集团公司指导性文件为基础,为便于把握绩效考核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制订本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员工绩效工资的发放、年度综合评定、职务晋升、人员调配等人事业务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职员、员工的绩效考核。

2.被考核者的分类:

员工类:维修员、保安及班长、保洁及班长、客服等人员; 管理人员类:经理、主管;

3.本办法不适用人员:

1. 仍在试用期内,工资按80%发放的员工。

2.月出勤不足,绩效工资直接计零的人员。

三.考核原则:

1.客观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公平原则:标准面前人人平等;

3.准确原则:按实际工作表现准确衡量。

4.公开原则:主管与员工共同参与。

四.管理权限:

1.部门经理负责所属人员的绩效考核。

2.对试用期内的新员工转正由经理负责考核。

五.考核周期:

1.月考核:每月月底组织月度考核并于次月x日前将考核评分综合汇总完毕。

2.年度考核:与月考核情况挂钩实施。

六.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给分制为基础,按照不同岗位制订具体考核表(见附件),符合要求项的予以给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项不得分,或视情况按照考核表细则给予不同级别分值。

七.绩效工资计算规则:

1.按照各岗位绩效工资等级设置,全额为100%。考核结果分数直接计为应发百分比。

八.考核应用:

对3次获60分以下绩效考核分的员工将进行再培训或转岗,仍不合格的或解除劳动关系;

九.附则:

1.考核结果以员工档案的形式存档。

2.考核表的保存时间,从复评完毕制成表格之日起保存两年。

20xx.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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