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离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芳民初字第号

原告,女, 19xx年3月8日出生, 汉族, 新疆呼图壁县人,农民,住。

被告,男,19xx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呼图壁县人,农民,住芳草湖。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19xx年4月26日,原、被告结婚,婚后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之间的性格差异开始表现出来。从19xx年原、被告经常吵架,双方无法沟通,没有共同语言,感情破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婚生子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婚生长子(19xx年1月10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抚养

费自理;婚生次(19xx年11月8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芳草湖二场二连住房一套,含里面沙

发一套,席梦思床2张,电视一台,归原告所有;耕地用农用机一辆(含附属配件),归被告所有;

四、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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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离婚调解书样本

____省____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 民初字第 号

原告 ,男,19xx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 。

被告 ,女,19xx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 。

原告AAA与被告BB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CCC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20xx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DDD,今年6岁。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现已分居近一个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邹先洋随原告一起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AA与被告BB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DDD随原告AAA共同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永久放弃;

三、个人衣物、被褥归个人所有;

四、原告AAA于20xx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BB15 000元。(其中包括原告欠EEE3000元的欠款)

五、原被告双方其他财产、债务已自行处理完毕,双方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A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CCC

二Ο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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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民事调解书-离婚

民事调解书范本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9-07-21 03:46 - 阅读:2072 - 评论:0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X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向某某,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区XXXXX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XXXX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XX区XX庄XX号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XX区路XX号院X号楼X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xx年经人介绍,20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xx年3月2日,向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某某

二 00 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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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调解书格式&范本

民事调解书范本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X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向某某,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区XXXXX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XXXX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XX区XX庄XX号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XX区路XX号院X号楼X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xx年经人介绍,20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xx年3月2日,向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某某

二 00 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某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汉族,生于19xx年1月,汉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生于19xx年11月,汉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村民,现系宝鸡市**公司销售人员,租住宝鸡市金台区。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郭**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李**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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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20xx年法院离婚调解书范本

20xx年法院离婚调解书范本

()民字第号

原告:XXX,性别____,年龄____,姓名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汉族,工作单位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

原告:XXX,性别____,年龄____,姓名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汉族,工作单位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

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XXX与被告XXX同意离婚

2、婚生子/女XXX由原告XXX/被告XXX抚养,原告XXX/被告XXX每月支付抚养费___元整(大写¥: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日。

3、原告XXX/被告XXX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子/女XXX回原告XXX/被告XXX处居住。

4、双方所欠___元整(大写¥:___元)债务,原告XXX与被告XXX各承担___元整(大写¥:___元)。原告XXX/被告XXX应承担的份额交原告XXX/被告XXX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_(动产)__归男方/女方所有,原告XXX/被告XXX自愿补偿原告XXX/被告XXX___元整(大写¥:___元)。

6、原告XXX/被告XXX双方位于______区_____路_____号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原告XXX/被告XXX配合原告XXX/被告XXX在___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____日内原告XXX/被告XXX支付给原告XXX/被告XXX___元整(大写¥: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原告XXX/被告XXX售房后____日内支付给原告XXX/被告XXX。如原告XXX/被告XXX到期后未支付,原告XXX/被告XXX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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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离婚调解书范文20xx

离婚调解书范文2016

离婚调解书范文2016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

( )民 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

注:

1、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时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时使用。

2、"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如果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应当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3、离婚调解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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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调解书范本

A 市 B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李XX,女,汉族,38岁,A市运输公司工作,住A市XX路52号。 被告:刘XX,男,汉族,42岁,A市XX经贸公司工人,住A市XX胡同43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本院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5月经原告李XX的同事郑XX介绍相识,于19xx年6月17日,李XX和刘XX登记结婚,刚结婚后,家庭生活平静,夫妻感情尚可。19xx年,二人生育一男孩,取名刘X,现年9岁。夫妻现有共同财产为:A市XX胡同43号房屋一套。近年来,由于男方不做家务,女方又迷恋打牌,小孩的学习与生活没有得到妥善照顾。二人为此开始相互争吵。随着孩子的长大,二人争吵不断升级,互不信任,不能正确对待夫妻间产生的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恶化进而破裂。20xx年4月13日,在又一次激烈争吵之后,李XX起诉到A市B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提出:儿子刘X归男方抚养,自己无法承担其生活费;家庭中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公有财产平均分配;各自的债务自理。 本院于20xx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19xx年生一子刘X。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XX、被告刘XX均同意离婚;

二、儿子刘X归被告刘XX抚养,原告李XX无法承担其生活费;

三、家庭中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共有财产A市XX胡同43号房屋一套平均分配;

五、各自的债务自理;

六、其他无纠葛;

七、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林X

审判员: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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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事调解书范文

【 范 文 】二审民事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xx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xx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

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xx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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