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辞职工作交接期间怀孕女职工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

主题描述

我们是广东的一家销售型企业,公司里有一名女员工提出辞职,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申请,上级已经批复同意其辞职申请,我们也招好了新员工来代替她的工作。但在工作交接期间,原岗位员工发现怀孕了,并要求继续在职,不离开公司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新员工就要离开了,因为公司没有多余的岗位。

原员工工作表现一般,新入职的工作效率高,也有责任心,表现比原员工好。上级的意思是原员工已经是泼出去一半的水了,那就按程序给她办完离职手续,留任新员工,但是我担心这其中涉及到三期问题,会惹上不必要的纠纷。

现在,我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对上级、原员工、新员工应该如何分别沟通与操作? 案例分析

1、女员工提出辞职——出自本人意愿主动辞职;

2、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上级已经批复同意其辞职申请;

3、公司已招进新人,工作交接期间原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现又要求继续在职;

4、新入职的工作效率高,也有责任心,表现比原员工好,领导意思按程序办理完离职手续;

5、该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我”员工担心涉及三期问题,怕惹纠纷。

最终目的:规避三期可能存在的风险,按领导要求给辞职员工办完离职手续。 详看相关法律条款,再做处理:

《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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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泰达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xx-9-8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1b6a90100cqq3.html) - 津劳社局发〔20xx〕165号_谈股论金_新浪博客

津劳社局发〔20xx〕1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xx年x月x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xx年x月x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款中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劳动者在本单位20xx年x月x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xx年x月x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xx年x月x日以前出台的正在生效相关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xx年x月x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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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xx年x月x日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xx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x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xx年x月x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全国

发文时间:20xx年x月x日

发文字号:财税【20xx】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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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总结帖】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 (via 51job)

【转自 51job 帖主ID:羽野新绘】

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中,洋洋洒洒讲了n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不仅语言表述复杂,而且也比较分散,故在此总结一下,以给大家参考。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9.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

11.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工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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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李某某、郭某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

李某某、郭某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争议案件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

城区许家桥乡五宝山村10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吴店镇唐家老湾村一组20户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群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科技工业园E区4栋1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五宝山村10村民组萍乡市11xxxxxxxxxxxx11xxxxxxxxxxxx11xxxxxxxxxxxx11xxxxxxxxxxxx11xxxxxxxxxxxx11xxxxxxxxxxxx11xxxxxxxxxxxx11xxxxxxxxxxxx11。申请人自20xx年x月x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作业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工作22天,每天8小时,加班有支付加班费。有考勤,由被申请人保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计三次大过为由,解雇了申请人。但拒绝支付任何补偿。申请人在被申请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也没有安排申请人年休假。申请人离职之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513元。

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唐家老湾村一组20户萍乡市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申请人自20xx年x月x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作业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每月工作22天,每天8小时,加班有支付加班费,有考勤,由被申请人保管。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计三次大过为由,解雇了申请人。但拒绝支付任何补偿。申请人在被申请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也没有安排申请人年休假。申请人离职之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513元。于是两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李某某请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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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1995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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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法规】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

关于印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 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 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 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 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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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19xx年5月1日起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xx年x月x日起施行)

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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