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婚姻证明模板

证 明

现有我辖区居民(男)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与(女) ,出生

日期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双方现以夫妻名义居住在我辖区,因结婚证遗失,特申请补领。此证明造成的一切经济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当事双方和证明人承担。 特此证明(此证明仅供婚姻登记机关参考)

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 、

证明人:(签字并按手印)

证明人:(签字并按手印)

说明:1、当事人在证明表格空白处填写相关资料。

2、证明人签名、按手印,并将两位证明人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分别粘贴在证明表格的背面。

3、双方当事人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此证明原件 到婚姻登记处办理补领结婚证手续。

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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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事实婚姻关系证明

事实婚姻关系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 )与XXX(身份证号: )自19xx年3月至今在我社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属事实婚姻关系。 特此证明。

(盖章)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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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婚姻状况证明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1. 兹证明我单位 ,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二零 年 月 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 兹证明我单位 ,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与 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3. 兹证明我单位 ,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其配偶 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单位填写人签名:

单位组织(或人事、保卫部门)章:

注:1. 按实际情况选择填写以上1或2或3项。

2. 单位应根据人事档案如实填写,本人自己填写无效。

3. 本人人事档案非所在单位保管的,应有档案保管单位(如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劳动服务所等)填写。

4. 本证明仅供办理住房贷款用,由贷款银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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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事实婚姻证明

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姓名**性别**、民族:**,19xx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二人于****年**月**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现有子女**、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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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摘要】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关于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使得婚姻关系更加明确、合法。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在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婚姻法律关系带来了新问题“事实婚姻”。本文将以事实婚姻的评析、认定、处理及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事实婚姻 认定 处理完善 法制宣传

一、研究事实婚姻的意义

(一)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原因

1.在我国,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就出现了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新概念出现,虽然一直在不断的通过各种手段减少事实婚姻的出现,但事实婚长期大量广泛存在。从地域上讲,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是北方还是南方、是沿海还是内陆,均有存在。从人群年龄层次上分,从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甚者到90年代都有事实婚姻的存在,只是年代越往后推事实婚姻在所有婚姻关系中的比例略有下降而已,但并不能根除它的存在。

2.事实婚姻能够存在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主要包括:(1)历史原因,我国是5000多年历史的国家,有很多民间生活习惯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已

1韩磊,○《论事实婚姻》,20xx年5月.第8-9页.

2许保福,○《论事实婚姻》,20xx年5月,第2-3页. 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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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根深蒂固,其中就包括每个家庭都会接触的婚嫁问题。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因为经济生活水平欠发达、教育程度偏低、交通不便利等因素导致他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也略微偏低,思想十分陈旧、顽固,很多新思想、新文化他们不知道不理解更不愿意去改变。而渊源流传下来的婚嫁形式都是注重婚姻举行仪式,而不知或者淡薄婚姻登记制度已经成为婚姻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更有甚者将婚姻举行仪式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以为结婚必须举行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就没有成立。这也就造成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的百姓将结婚盲目了事而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就导致事实婚姻大量在偏远山区及农村存在;(2)地域因素,我国是地域广阔的国家,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老百姓都是以散居为主,因为路途遥远且交通不方便等原因导致很多百姓即便是知道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愿意去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的存在;(3)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全面、深入的婚姻法律宣传讲解,导致很多老百姓对登记婚姻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律知识淡薄。同时,也有大量不符合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不达结婚年龄、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情况存在,他们为逃避法律的审查监督,而视法律为无物草草结婚,也导致事实婚姻的出现。这种情况不仅是在偏远的山区或者农村,在各个城市包括中等发达及以上的城市都有存在;(4)更主要是国家婚姻法律立法不完善,使得老百姓有机会钻法律空子。同时,现实婚姻法律工作中,执法人员因无法可据也就只能对事实婚姻放任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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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村居 死亡证明 婚姻证明 合法收养证明

死亡证明

***是我村*组村民,因********原因,于**年**月在**死亡。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主任(签字):

**乡**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婚姻证明

***是我村*组村民,于**年**月与***结婚,未领取结婚证。该夫妻19xx年3月15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主任(签字):

**乡**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收养证明

***是我村*组村民,于**年**月收养一子/女,取名***。其收养是在19xx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属于事实收养关系。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主任(签字):

**乡**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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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地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两性结合。本文从事实婚姻的定义谈起,分析了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论述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事实婚姻的定义、特征

“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处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护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的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于稳定的因素。”[①]从古到今,由男女相结合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它在我国由来已久,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侯,我们可以从婚姻关系来谈起。

(一)婚姻关系

1、婚姻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婚姻关系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婚姻关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从远古时代的群婚制[②]到对偶婚制[③],以及后来封建社会所谓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多妾制),它都在随着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情况而不断地变化着。直至今日,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经被世界上大绝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在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2、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法律对婚姻关系必须加以规范,在我国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又称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结婚实质要件又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条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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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婚姻关系无法自认,法院需要考察双方是存在事实婚姻

婚姻关系无法自认,法院需考察是否存在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在19xx年取消了事实婚姻,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存在事实婚姻,法院也会受理一些有关事实婚姻的纠纷。法院在判断事实婚姻的时候一般会考量两者之间共同居住的时间长短、对外是否是否以夫妻关系相称等因素,但是在19xx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为限,在此以后的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均不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为19xx年2月1日,在19xx年2月1日之前双方均满足结婚实质要件,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对于构成事实婚姻的,因事实婚姻引起的子女抚养、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间的婴儿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照每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婴儿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的经济条件好,可由男方抚养,子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争取子女的意见。

【基本案情】

原告:樊某

被告:陈某

原被告于19xx年5月起开始同居生活,其后生育有一子,取名陈某某。20xx年12月左右,原告离家外出务工,期间再未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被告均未提交结婚登记证明,原告称在19xx年双方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原告将结婚证撕毁,对此被告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婚登记时国家行政行为,不以当事人的自认而形成,原告提交西充县双江乡南陵寺村证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证明不具有证明结婚登记的效力,原被告提交双方已登记结婚的证据证明力不充分,法院无法认定原被告经登记结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xx年2月1日民政部《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xx年2月1日民政部《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候早于19xx年2月1日,亦应当按照事实处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婚后生育有一子陈某某,现已经成年,在陈某某成年之前,原告已经外出务工,多年未归,由被告一人将儿子抚养成人。双方对已经分居多年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否认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也未提交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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