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学本科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法学本科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作者: 冯世儒

? 法学论文写作对于学习法学和研究法学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对于本科阶段的同学

们来说,法学论文主要体现为两种:一种是学年论文,也就是在每门课程结束的时候,作为一种考试方法的法学论文;另外一种是毕业论文,也就是为了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而写作的论文。

推荐阅读:写作方法

一、 法学论文写作的意义

法学论文写作对于学习法学和研究法学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对于本科阶段的同学们来说,法学论文主要体现为两种:一种是学年论文,也就是在每门课程结束的时候,作为一种考试方法的法学论文;另外一种是毕业论文,也就是为了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而写作的论文。两者尽管具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对于写作方法的要求基本相同,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法学论文写作包括这两种形式。

法学论文的写作最能够锻炼同学们用法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思考和研究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搜集资料、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为同学们将来在研究生阶段的进一步研究和学习奠定基础。

二、 法学论文写作的目的与态度

通常来说,法学论文,属于学术论文,也就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学术论文包括一般的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通常我们写的学术论文为一般的学术论文。从学位论文的层次上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学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不同的层次的学位论文有着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在创新性、规范性和篇幅上等等。硕士论文一般要求字数在2.5万字以上,而博士论文的要求是在12万字以上,对于学士学位论文来说,只要求5000字以上;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客体应当有新的见解,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实际上来说,写论文只是学习如何做研究的方法与过程,以便在将来学业完成后能够继续从事研究,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以比较符合学术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开和传播而已,所以本科阶段学习写论文的目的在于掌握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写作技巧。著名的当代经济学家张五常曾经说到:太阳底下没有新东西,只要不抄袭,是自己想出来的,要完全没有创见就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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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刑法学年论文-论文范文精品

刑法学年论文:现行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发布时间:20##年10月21日

犯罪概念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但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同时,还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规定之倾向,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情况果真如此吗? 以下,笔者试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概念的几种形式

通常认为,犯罪概念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
  1. 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多为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典定义犯罪的概念所使用。它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具体表述上又有以下几种: (1)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如德国刑法学家宾丁认为,犯罪即违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为。( 2)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之规定,法国刑法在世界刑法史上开创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犯罪概念的先河。(3)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的概念。(4)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种概念见之于英美刑法理论,如格兰威尔. 威廉在其《刑法教科书》中确定的犯罪的概念,但是,仅仅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上而没有揭示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来给犯罪下定义,掩盖了资产阶级刑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这对于广大人民来说是有一定的欺骗性。
  2. 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国家将社会危害性引入到了犯罪概念中,规定的是实质的犯罪概念。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之规定,这种纯粹的实质概念是与当时前苏联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密切相关的,现已被社会主义各国所抛弃。但是不可否认,实质犯罪概念的引入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一,可以限制刑事立法权。刑法以剥夺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为制裁手段,立法上必须严谨而科学。第二,是实现刑事司法个案正义的需要。法律的普遍正义固然应当维护,但是刑事司法的个案正义也是重要的,对于那些具备刑事违法性但不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必处罚。3. 犯罪的混合概念混合犯罪概念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如苏联解体以后,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规定了如下的犯罪概念:“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不作为)虽然形式上含有本法典规定的某一行为的要件,但由于情节轻微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未对个人、社会或国家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的,不是犯罪。”这一定义,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对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犯罪定义的确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很明显,这是一个混合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大多数学者均认为这个规定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当然也有人认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应该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分别采纳,统一在一起存在逻辑上和操作上的欠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是一个适应中国实际情况的科学的概念。
  1. 从我国刑法犯罪论的体系来看,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是统一的,即犯罪的形式概念之中必然包含有实质判断的内容。大家知道,我国所说的刑事违法性和国外所说的违法性完全不是一回事。在我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换句话说,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意味着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这和国外将犯罪的判断分为三个阶段即符合构成要件、违法和有责任的情况不一样。在国外,通说认为,符合构成要件仅指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即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也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只是在违法性的阶段上,属于具备排除违法性的事由,所以,不将它们看作为犯罪而已,也就是说,在国外,犯罪的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是完全分开的。但是,在我国,由于独特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的实质判断和形式判断是合为一体的。一般认为,这是我国的犯罪构成论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论的最大区别之所在。因此,在我国,说某一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违法性,就表明,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乎该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在实质上也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换句话说,说某一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必然是经过了该行为是具有          

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因此,那种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割裂开来,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中不考虑犯罪的实质性内容的见解,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下,是否妥当,值得考虑。
  2. 从国外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发展情况来看,将形式和内容割裂开来的分析方法也正在受到挑战。如在日本的刑法理论中,近年来出现了排除从中性的、无价值的立场出发来分析构成要件,而从合目的的、实质的角度出发来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倾向。如,盗窃一盆花的行为或者盗窃他人一个苹果的行为,在过去的观点看来,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在违法性的分析阶段上,考虑到一朵花或一个苹果的价值大小,没有用刑罚来进行处罚的必要,所以,认定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从现在的观点来看,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侵害或威胁,并且达到应当用刑罚进行惩罚程度的行为。也就是说,考量某一行为是否是刑法上所说的违法行为,本身就已经包含有价值判断。因此,在现在看来,一盆花或一个苹果,本身就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所保护的对象,即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阶段就被排除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外,当然就没有必要对盗窃该种物品的行为进行违法性的判断了。之所以这么考虑,是因为它更符合犯罪是用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来惩罚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的观念;而且这样考虑也更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盗窃价值微小的财物的行为,一开始就不应该进入到刑法评价的视野之内。在这种思考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过去在违法性的阶段来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容,现在提到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内容中来了;过去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是中性、客观、无价值的,仅仅是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是,按照现在的看法,某种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中,本身就包含有价值判断在内。在这种变化之中,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有关犯罪的形式判断(形式概念)和实质判断(实质概念)不能分开,二者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结论或判断,但是,这个结论的得出,本身就经历了实质性的判断在内,而这种实质性的判断的内容,就体现为犯罪的实质概念。
  3. 现代社会思维方式的转变,证明了有关犯罪的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是不可分割的结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看来是一个简单的结论,但是这个结论的得出本身就经历了实质性的判断,其内容就体现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有的学者提出应该把犯罪概念分为“应当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和“法律已经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立法概念主要是为决策服务的,而司法概念要求的则更多的是为实践服务的。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否科学值得商榷。因为: 第一、立法与司法本身就是紧密联系的,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是立法的体现和促进,对于同一部门的犯罪概念加以如此细致的划分似乎无此必要,似乎立法阶段的犯罪到了司法过程就不是犯罪了,这本身也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要求的。第二、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特征的反映,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具有统一的意义和适用价值,否则将造成理解的障碍和联系的停滞。第三、这里的立法概念其实就是犯罪学领域的犯罪概念,而司法概念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刑法犯罪概念,应该把不同学科与同一部门的层次分清楚。
  4. 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是采用了经过实质分析之后,得出是不是违反刑法分则中具体条文的规定的行为的形式上的结论的。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一个案件的认定,首先是看有没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然后查是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再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具有罪过。经过上述带有实质性意义的判断之后,才会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形式上的结论。 
  5. 从罪刑法定原则看, 现行犯罪概念充分、彻底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犯罪的形式概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的制约;犯罪的实质概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制刑权的制约。
  6. 我国就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
  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作以下理解:首先,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这是有关犯罪的形式定义;其次,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时候,应从该行为的情节是否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等实质方面来进行判断。换句话说,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总则性规定,一方面是有关犯罪的概念,另一方面也是有关犯罪认定的指导性规定,它意味着在判断某一行为是不是符合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文的规定的时候,不能仅从形式上观察,必须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方面来考量。

篇三 :法学本科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来源

法学本科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法学论文写作对于学习法学和研究法学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对于本科阶段的同学们来说,法学论文主要体现为两种:一种是学年论文,也就是在每门课程结束的时候,作为一种考试方法的法学论文;另外一种是毕业论文,也就是为了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而写作的论文。 推荐阅读:写作方法

一、 法学论文写作的意义

法学论文写作对于学习法学和研究法学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对于本科阶段的同学们来说,法学论文主要体现为两种:一种是学年论文,也就是在每门课程结束的时候,作为一种考试方法的法学论文;另外一种是毕业论文,也就是为了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而写作的论文。两者尽管具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对于写作方法的要求基本相同,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法学论文写作包括这两种形式。

法学论文的写作最能够锻炼同学们用法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思考和研究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搜集资料、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为同学们将来在研究生阶段的进一步研究和学习奠定基础。

二、 法学论文写作的目的与态度

通常来说,法学论文,属于学术论文,也就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学术论文包括一般的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通常我们写的学术论文为一般的学术论文。从学位论文的层次上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学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不同的层次的学位论文有着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在创新性、规范性和篇幅上等等。硕士论文一般要求字数在2.5万字以上,而博士论文的要求是在12万字以上,对于学士学位论文来说,只要求5000字以上;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客体应当有新的见解,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实际上来说,写论文只是学习如何做研究的方法与过程,以便在将来学业完成后能够继续从事研究,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以比较符合学术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开和传播而已,所以本科阶段学习写论文的目的在于掌握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写作技巧。著名的当代经济学家张五常曾经说到:太阳底下没有新东西,只要不抄袭,是自己想出来的,要完全没有创见就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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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学学年论文

学  号:20070147

天 津 商 业 大 学 学 年 设 计(论 文)

      

关于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解读

  

Analyzing the changes about Article 4 of the copyright law

20##10 13

关于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解读

内容摘要:本文从对20##年《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背景和相关争议入手,主要对第四条修改的影响和意义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解读,为更好地适用新的著作权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著作权法;第四条; 修改;违禁作品;保护

2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从决定的修改内容来看,这仅是一次非常小的修改,只有两处修改。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出了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文主要就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进行解读。著作权法第四条内容修订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订后: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一、修改背景

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时,法学界第四条第1款就有不同意见。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时至20##年,修订该条款的导火索终被点燃,根源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一纸裁决——20##年,美国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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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的衰落

【摘 要】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正是以此为研讨对象,详细剖析了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的衰落。文章从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的相干概念谈起,论述了剖析方式衰落的现实表示以及衰落的原因。盼望本文的研讨能够给法学相干范畴的研讨带来领导和辅助。

【基础5词】法学研讨;阶级剖析方式;衰落;

一、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

阶级剖析方式是法学方式系统的领导原则,它为法学研讨具体方式的应用供给基础的领导思想和宏观的思维框架,而作为法学研讨具体方式的价值剖析、实证剖析和社会剖析是在阶级剖析所揭示的基础社会构造和社会体制下应用和应用的。详言之,所谓的价值剖析方式在对法律制度这一客体进行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时,本质上是以统治阶级的价值尺度在对法律制度进行考核、体认并基于统治阶级的价值尺度对法律制度的优劣进行断定和评价;而所谓实证剖析所关注的法律规范这一实然性存在,它也是社会统治阶级有意识制订出来的,统治阶级为使这一规范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基本,特殊通过政治行动的运作而发生各级各类大批1立法机关,从而使法成为一个效率等级、效率范畴、效率时光长短有别但确构成一个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规矩系统。至于社会剖析方式所关注的法的社会后果,更是以法对于保障统治阶级的即时好处和长远好处,对于保护统治阶级进行权力任务的现有分配格式和好处构造、对于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的后果为依归的。因此,阶级剖析方式在法学研讨中的处于基本位置,对其他具体方式的准确应用施展着总揽的作用。

具体谈及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它是用阶级和阶级奋斗的观点去察看和剖析阶级社会各种法律现象的方式,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标记之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领极其主要的作用。这种剖析方式的应用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得研讨中历时已久,并曾极度风行,该方式的理论视角和理论思维为我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国初期透视庞杂的社会现象、认识问题本质起了宏大的作用,其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勿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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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学学年论文

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

摘要:在委托合同中,当受托人受托为委托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必与第三方产生种种关系,与基于委托合同授权产生的三方代理关系容易混淆。往往分不清受托人是在履行委托合同还是三方已形成代理关系。本文试图分析二者之间产生混淆的原因,来达到找出区分标准的目的。

Abstract:In the entrust contract, when the trustee entrusted to entrust artificial certain laws behavior, will produce various relations with a third party, and based on the entrustment contracts authorized agent relations generated tripartite easily confused. Often confuse the trustee is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entrust contract or has already formed the agency relationship tripartit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reasons between confusion,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distinguish standard out.

关键词:委托合同 委托代理 授权行为 效力后果

Keywords:Entrust contract principal-agent delegation behaviors effectiveness consequences

20xx年3月21日,刘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某商业储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将8吨菠萝自昆明运往重庆的铁路运输手续,代办费用为1700元。双方对发货时间和提货时间未约定。原告按约交付1700元费用,同时将8吨菠萝交付被告。被告随后为其办理了货运手续。20xx年3月28日,该批货自昆明发往重庆,货运单上托运人为商业储运公司,收货人为原告,货物名称为菠萝汁。同年4月2日,原告在重庆东站提货,8吨菠萝全部霉烂变质,为此还花去垃圾清理费500元。后原告起诉,要求商业储运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委托代理协议成立,故双方系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发生货物霉烂的结果系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运输的发货时间不明,对此后果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商业储运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办理铁路运输,并收取了相关代办费,双方形成委托运输关系。商业储运公司未能妥当履行受托义务,导致所运货物发生毁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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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10级法学学年论文论文格式样本

分类号                                        编号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分析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年论文)

院    系:    文法系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文法101-1 

学生姓名:     梁克荣   

学    号:  201090506158

指导老师     汤唯(教授)

20##年 11月21日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摘  要: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已经造成了城乡发展的极度不均衡,小产权房正是在这种土地制度下,由于城乡各利益主体博弈而发展起来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端,从而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完善,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从现实意义上讲,如果小产权房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不但可以解决我国现阶段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而且,还能推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实现人民的安居乐业,又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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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学学年论文

法学专业学年论文

题    目:论民法中的“善意”

及其法律适用

院 (部): 法政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112

姓    名: 郑佳惠

学    号: 2011131037

指导教师: 马凤玲

完成日期: 20##年8月25日


目  录

摘 要………………………………………………………………………………Ⅱ

一、前  言…………………………………………………………………………..1

二、我国民法中的善意……………………………………………………………2

(一)善意的概念………………………………………………………………….2

(二)善意与相关概念的比较………………………………………………………2

三、善意的认定…………………………………………………………………….4

四、善意在我国民法中的应用……………………………………………………5

(一)善意取得…………………………………………………………………….5

(二)善意占有…………………………………………………………………….5

(三)善意添附…………………………………………………………………….6

(四)表见代理制度………………………………………………………………..6

五、结  论…………………………………………………………………………7

参考文献……………………………………………………………………………8

摘 要

   在民法上,过错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最常见的民法学范畴,但除此之外,善意和恶意也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术语。无论是民法法条中还是民法学论著中,善意和恶意这一相互对立的范畴经常被援用或论及,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至我国的民法通则都是如此。由此可见,对于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研究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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