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柴世华,男,一九三四年一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75-3-2-401号,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我个人有一套位于宁夏银川市城区胜利南街75号楼2-401室的住宅,该房是我的个人财产,经我慎重考虑,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
一、我共有四个子女,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子女们生活还行,就是小儿子柴文平现在没有自己的房子。若一方先去世,健在方继承股份。
二、双方均去世后,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赠与给我们的孙女仲李子、孙子仲子阳、外孙邢慧斌、外孙刘浩共同继承。
三、我们订立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如一方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遗 嘱
立遗嘱人:仲伟仁,男,一九三四年八月四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三林巷72-2-201号,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立遗嘱人:王振华,女,一九四0年十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三林巷72-2-201号,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
我们系夫妻关系,在银川华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49%的股份,其中仲伟仁出资叁拾万、王振华出资贰拾壹万。为防止将来我们去世后子女为上述公司股份发生继承纠纷,经我们慎重考虑和协商,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
一、若一方先去世,健在方继承股份。
二、双方均去世后,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赠与给我们的孙女仲李子、孙子仲子阳、外孙邢慧斌、外孙刘浩共同继承。
三、我们订立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如一方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 证 书
(2008)宁银国信证字第10082号
兹证明李俊德(男,一九三四年九月十六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陶瓷巷3-2-201号,身份证号码:64xxxxxxxxxxxx)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助理时文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