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罕山派出所
队伍管理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赤峰市林业局和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关于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会议精神,切实推进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强化队伍管理,根据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参照旗森林公安局的相关做法,先予每位民警签订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赤峰市公安局“十条禁令”》、《森林公安机关党员干部严守从政禁令》、《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追究连带责任制》、《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警用车辆管理责任状》,望严格执行,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森林公安机关协勤人员参照执行。
此责任状长期有效,一式两份,民警收执一份,森林公安局政工室查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指导员:钱宏远
所长:季常山 责任民警(签字):
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罕山派出所
二〇20xx年x月二十五日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给予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此禁令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一本禁令为准。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