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4-4-14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

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19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xx年x月x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我院19xx年x月x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华侨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之规定办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申请办理离婚的办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故不宜直接引用此规定。但港澳同胞和华侨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实际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19xx年x月x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xx年x月x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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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办理涉外离婚经验小结

办理涉外离婚经验小结 副标题:办理涉外离婚经验小结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9 更新时间:20xx-9-16 11:24:56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交流的拓展,很多中国人涉足国外寻求发展空间。随着外商投资企业进驻中国,外商投资的加大,外国人才的引进,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到中国安家立业。无论何种情形,其中免不了有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但是由于各国关于离婚规定的不同以及相互之间联系的不便,涉外婚姻的解除通常比较繁琐、复杂。

根据多年实践工作经验,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涉外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

1)管辖法院。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方式。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如果一方能够回来办理离婚自然比较容易,但是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第二、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但都在国外的。

1)管辖法院。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国外定居的,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采取诉讼程序,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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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长岭县人民法院:赵海洋与李雪微离婚纠纷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赵海洋与李雪微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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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长民初字第87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海洋,男。

被告李雪微,女。

原告赵海洋与被告李雪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雪微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赵相?3岁(20xx年x月x日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和别人走了,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 、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赵相?3岁(20xx年x月x日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离家出走,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提供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离婚。

二 婚生女孩赵相?由原告赵海洋抚养。

三 家庭共有财产由原告赵海洋代为保管。

案件受理费 300元,由原告赵海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 恢

审 判 员 姜宇杰

代理审判员 曲 波

二OO九年x月x日

书 记 员 马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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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吴X诉谈XX离婚纠纷案

吴X诉谈XX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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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闸民一(民)初字第3704号

民事判决书

(20xx)闸民一(民)初字第3704号

原告吴X,男。

委托代理人干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XX,女。

委托代理人陈XX、徐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X与被告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代理人干XX,被告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徐X到庭参加诉讼。20xx年x月x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代理人干XX,被告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在性格、观念上存在差异且缺乏沟通,被告为此经常与原告发生争执,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和自尊,致使关系恶化。20xx年x月原告离家后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月给付抚育费20xx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女儿吴XX患有孤僻症和抑郁症,双方主要为教育女儿的观点和方法不一致而发生矛盾,经历六年的离婚诉讼过程,双方的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同意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其本人身患多种疾病,不便独自照顾女儿,故要求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45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自由恋爱,19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吴XX,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主要在抚养和教育女儿问题上意见分歧而发生矛盾。20xx年x月x日,吴XX经智商测试结果言语智龄为4岁10个月。20xx年x月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吴XX随被告共同生活至今。20xx年x月x日,吴XX经评定属智能落后,并伴有孤独样表现和抑郁症表现。20xx年x月x日、11月x日,20xx年x月x日及20xx年x月,原告先后四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未获准许。双方确认现在本市广中西路房屋中的索尼29英寸、索尼34英寸彩色电视机各一台、海信挂壁式1P空调一台、海信挂壁式1.2P空调一台、海信立式空调一台、西门子滚筒洗衣机一台、西门子220升双门冰箱一台、方正电脑一台、组合音响一套、牛皮沙发一套(三只)、长方形餐桌一张、木靠椅一把、家具(含四门大橱及三门大橱各一只,五尺床一张、四尺床一张、床头柜三只,梳妆台一只、电视柜一只、组合电视柜一只、书柜一只、组合写字台一只)及在原告处的索尼数码照相机一台折价20xx0元,归上址房屋所有方拥有,支付另一方折价款10000元。现在原告名下价值70000元的桑塔纳轿车(含牌照)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35000元。截止20xx年x月x日,原告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为170484.46元,被告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为38551.83元,双方均确认上述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差额部分由原告支付一半折价款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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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院离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法院离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法院离婚程序一般是:1、到法院立案大厅申请离婚诉讼,对符合条件就会给于立案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 法院离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我跟她想离婚,可以不想坐下来协商离婚,更不想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听说可以起诉到法院,不过不知道法院离婚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多长时间呢?

中顾网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法院离婚程序一般是:

1、到法院立案大厅申请离婚诉讼,对符合条件就会给于立案,去申请的时候要提交的资料包括: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户口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女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一般的离婚诉讼,最长不会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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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刘红燕因离婚纠纷一案

刘红燕因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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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民(1)权终字第1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燕,女。

委托代理人:马玉霞,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利,男。

委托代理人:孙建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22号。

上诉人刘红燕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xx)于民权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松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乔维修、助理审判员赵梦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刘红燕、陈文利经人介绍个识,于19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陈阳(19x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xx年始,刘红燕、陈文利在购买601公交车后,双方产生矛盾。20xx年底刘红燕、陈文利分居生活(孩子同刘红燕生活)。现分居已四年有余。20xx年x月,刘红燕诉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陈文利离婚。

又查:刘红燕、陈文利夫妻间共同财产有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张士小区3号楼3-5-2号住房一处(102.15平方米),一台解放牌143型货车(牌号为辽冀J31587,有营运手续),一台旧冰箱,在刘红燕处。一台电焊机,一台气泵,一台电扳子,在陈文利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买卖协议等证据在卷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情感情基础,但婚后夫妻间并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20xx年始,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未在互相尊重、理解的前提下,调整

好婚姻家庭关系。现双方已分居四年有余,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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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杨海英与潘连生离婚纠纷一案

杨海英与潘连生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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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鲁民初字第1514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杨海英,女。

被告潘连生,男。

原告杨海英与被告潘连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于20xx年x月x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于20xx年x月x日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英和被告潘连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海英诉称,一、原告受胁迫无奈结婚,忍气吞声生活。原、被告相识时原告只有十八岁,被告威胁“不理我就炸毁你家的房子”,并强行与原告发生了性关系,原告在羞愧与无奈之下于次年和被告结婚。二、原告遭受暴力虐待,被逼自杀未遂。双方婚后半年有了儿子,并由原告父母资助买了一套住房,被告不仅没有感激之情,反而不断在酒后发疯、打骂原告,原告多次劝解无效而割腕自杀,经家人抢救、阻拦,自杀未遂。三、感情彻底破裂,已经分居两年。被告无视原告为养家所做的努力,在酒后情绪反常,多次打骂、侮辱原告,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分居二年。四、请求判决离婚,残疾儿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共有房产一处,共同赠与儿子所有。

被告潘连生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系自由恋爱,被告从未虐待过原告,虽然生过气、吵过架,但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原告也未割腕自杀过。原、被告自去年年底才分居,并未分居两年,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xx年相识,19xx年x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19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潘红峰,19xx年x月x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婚后购买了位于鲁山县城花园街21号的房产一处。原、被告婚后有生气现象,19xx年x月x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右耳咬伤;20xx年x月原、被告的儿子出车祸致残后,双方矛盾加剧,经常打架。20xx年x月x日,原告气极之下割腕自杀,被家人救下。双方自20xx年年底开始分居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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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高梅枝与张少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梅枝与张少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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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卫民初字第43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梅枝(芝),女。

委托代理人高山中,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少平,男。

原告高梅枝诉被告张少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梅枝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山中、高凤梅、朱保花,被告张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xx年经他人介绍认识,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前我与被告分别有一女一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生气,被告对我不管不问,且经常摔东西,夫妻关系紧张,致使感情破裂。有共同房产一套,共同债务3000元。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房子归我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房子是我单位19xx年分的福利房,当时借我父亲8000元。婚后我们一家四口人的生活都由我负担,我已尽了最大努力来支撑这个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经他人介绍认识,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前原、被告分别有一女一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四床、两开门高柜一个。被告婚前财产有:黄河17寸彩电一台、索华VCD一台、被子四床、褥子两床、小音箱两个。婚后共同财产有:奥

克斯挂式空调一台、京普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TCL29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个、组装电脑一台。共同房产为: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中路14号院6号楼3单元6楼中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为47.7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401000150。经评估该房产的价值为81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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