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法案例分析结业论文

民法案例分析结业论文

学院:体育学院

班级:体教112班

姓名:王泽

学号:2011071050

以前就比较喜欢法律。没想到,上大学就有选课,正好比较喜欢,所以就选了民法案例分析,来进一步了解法律。

这学期开的这门选修课着重点在于一个有一个生动的案例来分析,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作用,我们通过这种感性的方式学习到了民法的一部分知识。在我学习的过程中,也在平时去图书馆翻阅图书的过程中,我发现了我们的民法在处理案件时经常使用一些方法。探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沟通理论和实务,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而是互相独立的,同时又互相交叉融合,因而不可偏废。萨维尼曾说过:“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有为一种艺术。”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结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探讨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对于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判裁,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全性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案例。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对于一个学期十几节课要我们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地积累,勤思考,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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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法案例分析(一)

民法案例分析(一)

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李健,女67岁,家庭妇女。

  被告丁建国,男,17岁,某钢铁厂徒工。

  1986年7月9日晨,17岁的青年徒工丁建国骑自行车去上班,行至曙光饭馆东侧,将横过马路的李健撞倒,李当即昏迷,不省人事。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颅骨骨折。虽经抢救脱险,但其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神智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终身残废。李健的两个儿子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建国赔偿其母李健住院期间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00余元,并要求其承担今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2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健被撞伤确是丁建国骑车时违犯交通规则造成的,丁建国应承担赔偿李健经济损失的责任。虽然丁建国尚未满18周岁,但已接了父亲的班,在某钢铁厂做徒工,其劳动收入除可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之外,还稍有节余。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丁建国赔偿原告1000元,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每月从丁的工资中扣除15元,待丁建国转正定级后每月给付20元,至付清为止。

  [问题]

  本案被告年满17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是由基本人承担还是应当其监护人承担?

  [简析]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所说的“视为”就是“等同”的意思。这就是说,在能常情况下,只有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看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具有这种情况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被告丁建国已满17周岁,除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且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之外,尚有少许节余,因而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由自己承担,不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法院确定由丁建国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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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民法案例论文

民法案例分析论文

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对法律专业很感兴趣,所以进入大学后虽然没有能学习法律专业,但是在选修课里可以尽量选择修法律方面的课程。这学期开的这门选修课着重点在于以个又一个生动的案例来分析,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作用,我们通过这种感性的方式学习到了民法的一部分知识。在我学习的过程中,也在平时去图书馆翻阅图书的过程中,我发现了我们的民法在处理案件时经常使用的一些方法。探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沟通理论和实务,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而是互相独立的,同时又互有交叉融合,因而不可偏废。

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探讨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对于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全性,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

对于一个学期十几节课要我们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的积累,勤思考,才可能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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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引 言

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法学方法论日益受到各类法律人的重视,其中也包括律师——长年与法律实务打交道的法律人。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案例分析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民法学界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没有统一的获得公认的案例分析方法。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形成各说各话的奇怪情景。在实务中,这种纷乱不规范的局面更为严重。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为了支持结论然后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在有的判决中,事实是清楚的,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决缺乏推理过程,使得逻辑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有些判决甚至都不能说是判决①。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解决上述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法官、律师等法律人的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实务中,案例分析基本思维的确立,还可以有效地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公正、稳定及其可预期性,为建设法治社会创造基础条件。

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案例分析的问题。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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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实用民法案例分析

实用民法案例分析

在还没有进入大学之前,我就对法律这一行业很感兴趣,但是我不喜欢背书,所以我大学没有学习法律专业,不过在选修课里我可以来进一步了解法律专业。实用民法与案例分析这门课的重点是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真正作用。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使用每一个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对于一学期就几节课的我们,要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是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的积累,才能更好地使一部法律为自己所用。我想既然是民法案例分析,那就找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一定的分析吧!

案例一: 20xx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20xx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 129.66元。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 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分析:侵害人要免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侵害人没有过错;二是受害人存在侵害人可以免责的情况。在本案,就侵害人而言,其在所属的万安站区有村庄,村庄与铁路之间没有任何防护,铁路作业时亦未派人看护,侵害人应当预见到村内的小孩可能会到铁道上来玩耍,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便启动火车机车,显然存在过错。就受害人而言,其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不存在故意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因为法律规范的主体是有行为能力人和特定情况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还作了特别的保护,规定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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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问题1:女方主张复婚没有法律依据。

夫妻间的关系包含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女方是否有权主张复婚的问题应当从夫妻人身关系方面进行考查和探究。但由于人身关系方面与财产关系方面紧密联系,且在对问题2的分析和解答中也必然涉及到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分析。所以,为了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整个案例,在这里将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一并做出分析。

1.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

(1)应认定阴阳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根据案例,甲乙双方签订的阳合同内容是:双方离婚,房屋、存款均归男方所有;阴合同内容为:离婚时假,当以男方名义的存款到期后男方将此钱款交由女方另购置一套房产,然后两人立即复婚。据此,排除甲乙之间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约定,此阴阳合同是甲乙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所有权归属所做的约定,在性质上是离婚后才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该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法律上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忽视的是,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就出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就是说,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2)关于该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等。从案例中得知,阳合同的内容不是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因而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所有条款在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持。而阴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若该阴合同在成立时满足合同成立的其他条件——行为人合格、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条件满足时,应当肯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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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法通则案例分析

《民法通则》案例分析题

1、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有的一套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同时约定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付款和办理过户手续。半个月后房价飞涨,甲又将该房出售给丙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不清楚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价格为180万元,并立即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问:

1、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

丙.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请分析甲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效力。

均有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为有权处分,甲和乙之间合同有效,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由于丙已经取得所有权,故为履行不能,因此违约责任只能是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还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九条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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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1、孙光、孙明和孙军的父母早年去世,孙光于19xx年与陈芝兰结婚,19xx年生一子名孙承熊。孙光与陈芝兰于19xx年离婚,其子由陈芝兰抚养,孙光按月付给15元抚养费。后陈芝兰带子与张汝凤结婚,孙承熊改姓张,名张承熊。孙光一直未婚,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19xx年孙光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其遗留的财产主要是十万元存款。孙军处理完丧事后,将孙光的十万元遗产分给其兄孙明三万元,其余由孙军占有。19xx年底,张承熊得知其生父孙光去世,其叔父将遗产分光后,请求孙军将其父遗产交出。孙军认为,张承熊已更名改姓,无权继承孙光的遗产,拒绝交出。为此张承熊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1)孙光的遗产应按什么方式继承?张承熊是否有权继承孙光的遗产?为什么?

(2)孙光的遗产应怎样分割?

2、某厂工人李生因违反厂纪被扣发当月奖金,李生便对车间主任陈军怀恨在心。某日下班后,李生赶到陈军家中大闹并砸坏陈军家的电视等物,陈军在阻拦李生时,被李生推倒头

部受伤。派出所民警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将李生扭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以200元罚款。陈军因伤住进医院,经医治15日后伤愈出院。陈军出院后,要求李生赔偿因住院支付的医疗费,被砸坏的电视及家具的损失。李生认为自己已承担了行政拘留和罚款,不同意赔偿陈军的损失。陈军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1)李生诉称已承担行政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2)李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为什么?。

3、张某早年丧妻,有三子:张甲、张乙、张丙。在张某的精心抚育下,三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张某一直随次子张乙生活,但也经常到张甲、张丙处小住。19xx年5月20日,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谓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张丙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9xx年初,经查体发现张某身患癌症,住到长子张甲处治疗。因张甲伺候周到,张某便亲笔立下遗嘱,由张甲继承其祖传房屋,并有签名,注明时间是19xx年1月15日。19xx年9月,张某病情加重,由张乙护送回老家,路上张乙对张某照顾细致,体贴入微。张某让张乙将他抬到老家乡政府,口述遗嘱,由乡秘书作记录,并在其上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内容是祖传房屋由张乙继承。事隔不久,张某不治身亡。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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