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两地分居证明

两地分居证明

证明

xxxx与xxx确实两地分居。 特此证明

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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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分居证明

分居证明

本人钟永芬,女,汉族,与郑禄武19xx年结婚,20xx年本人去浙江打工,20xx年回来开旅馆,与男方郑禄武分居11年至今。

特此证明

年 日 证明人: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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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夫妻分居证明

夫妻分居证明

****县金钟镇马武村公所三村***,于20xx年9月在会泽*****打工至今,20xx年3月****与乐业镇清水小学教师****结婚,20xx年9月生育一男,现已分居7年。

特此证明

*********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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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xx社区 分分居证明

证 明

兹有居民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xxx(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为夫妻关系,女方xxx自xxxx年x月起,便不再与丈夫在xxxx三区1栋7单元1号居住。

特此证明。

xxxx居委会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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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单位和同事能否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单位和同事能否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案情】原告乔某(男)与被告赵某(女)于20xx年5月相识谈婚,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经过长期共同生活的相互了解,双方于20xx年6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被告赵某生下女儿刘小某。20xx年9月21日,原告乔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告于20xx年9月4日再次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上海省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和证人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原件一份,载明“我公司职员乔某自20xx年4月入职以来,一直单独居住在我公司职工宿舍。四年期间,同住宿舍同事从未发现乔某夫妻有同居现象”,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被告赵某质证时认为,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0xx年12月原、被告带女儿一起回过原告老家,20xx年3月被告带女儿到原告居住的地方住了一段时间。被告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乔某在上述期间一起共同生活,但提供了二人前后两次闹离婚期间的QQ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若干用以证明夫妻虽然闹离婚但还有一定的情感交流。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乔某与被告赵某能否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隔一年原告乔某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

婚,且提供了自己所在单位及同事张某提供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分居满二年的事实,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虽然系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且提供了其所在旅游公司及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但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也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不能就此判决原、被告离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五种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所涉争议即是原、被告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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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两地分居证明

两地分居证明

兹有我单位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与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确实两地分居。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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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离婚案件中,怎么证明夫妻已分居?

离婚案件中,怎么证明夫妻已分居?

一、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同一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二、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经济能力差而无力单独负担租房的费用,因此很多夫妻在感情不和后,选择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的方式分居生活。当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若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会采信一方主张分居的事实。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所采信,实践中,需要辅佐其他证据共同证明。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在有些国家有夫妻分居制度,比如法国和英国,分居方式有协议分居和法院判决分居两种方式,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我国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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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离婚分居证明的搜集

离婚分居证明的搜集

想离婚,起诉到法院,法官说要想判离婚,需要出具分居证明,以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是分居怎么证明?怎么才能证明分居已满两年的事实呢?如何搜集离婚分居证明的材料?该搜集些什么才能作为分居证明?

一、分居证明的用途

在去法院离婚时,一般来说如果能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从而提高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因此如何提供分居满两年的分居证明,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

二、离婚分居证明如何搜集

如何向法庭举证分居事实呢?仅凭空口说分居,对方否认后,法律就难以认定分居事实,因此必须提供确切的分居证明,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 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5@p等;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 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证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认分居的事实,即使否认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证明,法律也会认定分居的事实,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能够提供分居证明会是原告更容易达到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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