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

遣规定

陈丽平

20xx-05-29 05:44:34 来源:20xx年x月x日13:54:52 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近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新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财经委提出,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是一种需要严格限定和严格监管的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无限扩大,不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要切实纠正目前个别地方、个别部门选择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各地各单位遇有法律执行问题应及时请示,不得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为由而不认真执法。

抓紧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抓紧完善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规章。

报告介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抓紧研究并出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企业裁员规定、劳务派遣规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劳动定额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定额等基本劳动标准。加快《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

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修订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性差别问题。

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司法解释(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继续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就进一步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进行调研,配合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司法解释(四)》的制定工作,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统一裁审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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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苏州市政苏州市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应用

苏州市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苏府[20xx]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和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从20xx年x月x日和5月x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上述两部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两部法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两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部法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各相关部门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大力抓好学习宣传和普法培训工作

抓好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和普法培训工作,直接关系到法律条款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法制、司法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

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重点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认真抓好企业负责人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各级工会组织要抓好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会的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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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大学生与法公选课论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及其对策

大学生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物理与电信工程学院专业:通信工程*** ***************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及其对策

20xx年x月x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初次就业和稳定就业有着积极的影响,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一、《劳动合同法》具有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

1.《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过去,为了规避法律,企业往往利用单独签订或者口头约定试用期,大量招聘应届毕业生,期满再以各种借口进行淘汰,严重损害毕业生的利益。现在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样,就避免了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变成廉价劳动力的问题,这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2. 《劳动合同法》对稳定毕业生初次就业有积极意思。《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应届毕业生一般缺乏经验,动手能力比较差,如果试用期太短,很难考察毕业生的能力,所以,企业如果想对毕业生有较长的试用期,也必须相应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这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的稳定和个人能力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3.《劳动合同法》对毕业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有了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从而使毕业生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有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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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新劳动合同法今起实施正式工与派遣工同工同酬

新劳动合同法今起实施正式工与派遣工同工同酬 宏观经济中国新闻网[微博]王永吉20xx-07-01 00:06 我要分享

中新网7月x日电 (王永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今日起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新法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但要实现同工同酬,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很难,仍然“任重道远”。 新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

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关注,而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也被炮轰了多年,却至今未见改变。

针对这一不合理现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xx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其中,国企和政府机构中雇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越是公众眼中的“好单位”,越是要讲编制的“铁饭碗”,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待遇差别越大。

至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否拯救了“临时工”,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跟大众习惯称的临时工不完全一样,劳务派遣工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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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众多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集体规避劳动合同法

众多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集体规避劳动合同法

为什么立法者自认为做了足够严苛规定的劳务派遣,反而会成为众多企业集体规避新法责任的出口,甚至是惟一出口?

劳务派遣意外受宠

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这个本以为要被新劳动合同法打入冷宫的行业却意外地因为这部法而繁荣起来。

“在立法过程中,不少人跟我说,要按照现在法律这么严苛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不死1/2也要死1/3。于是我们想,规范的力度够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参与制定新法的官员对南方周末说,“现在看来,我们是过于乐观了。”

的确是过于乐观了。在新法实施前夜,劳务派遣公司非但没有败象,反而异常火爆,不仅数量激增,连海外资金也都跃跃欲试。

“一家美国公司要给我们投大笔资金了。”12月x日,上海市众大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粒兴奋地说。他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为长三角工业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制造业工人。

中国目前有近3万家从事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徐粒说,其中一家近期获得了这个行业迄今为止最多的单笔国外投资:1亿元。

劳务派遣公司的火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他们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劳务派遣这种舶来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数据显示,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而中央电视台在今年夏天的“大清退”前,曾是中国最大的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事业单位,其派遣员工至少5000人,是有正式编制员工的两倍多。 曾在美国潜心研究一年美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谢增毅告诉本报,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只要支付工资,理论上,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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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20xx华南师范大学网络公选劳动合同法期中作业

一、 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 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答:(1)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3)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

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

2. 简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条款。

答:(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 简述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答: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第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不同。第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第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第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作用不同。第五,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不同。

二、 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4.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请你谈谈此项规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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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节录

附件1: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节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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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改》20xx

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改》20xx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内容仅涉及劳务派遣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明确派遣单位资质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为劳动者维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后果,以便更好的维护劳动者权益,本次修改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修改将原先注册资本五十万元提高到两百万元,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规模门槛,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增设了劳务派遣经营的行政许可,由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业务经营能力等方面依法进行前置审查,对符合法定要求和满足基本条件的才予以许可从业。对于被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也有利于劳动者和社会用工单位等监督。这就有效地遏制了劳务派遣滥用,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对于没有劳务派遣业务员资质或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旧法规定是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每人),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细化劳务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

虽然原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用工单位故意放大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对被派遣的劳动者采取“歧视”待遇,侵害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越来越多人呼吁对同工同酬原则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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