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武刑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男,19xx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锦西市,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市武昌区首义路街中山路450-2-8号。19xx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xx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方宝康,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法律服务所律师。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xx年11月1日作出(2000)武区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常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萍、江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及其辩护人方宝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于19xx年3月至4月间,盗窃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研究院第719研究所电工班25mm铜芯电缆线10捆,50mm铜芯电缆线4捆,70mm3铜芯电缆线1捆,共计价值人民币16499元。后追回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8捆。被告人常勇的家属退赔人民币18000元。由该单位暂扣。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间,于19xx年12月4日14时许,翻窗进入上述单位第三研究室,撬开姚某办公桌抽屉,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活期存折1个,常持该存折取款16000元。姚发现后,常的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xx年1月1日23时许,翻窗进入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45元。常的家属代为其退赔人民币145元。案发后,被告人常勇被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盗单位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的报案;赃物照片,证人刘某、王某、都某、赵某、张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常勇取款凭条,武汉市武昌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719研究所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首义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常勇的供述。原判决33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