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武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男,19xx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市,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市XX区XX路街XX路XX号。19xx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xx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方宝康,XX市XX区黄鹤楼法律服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犯盗窃罪一案,于20xx年11月1日作出(2000)武区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萍、江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及其辩护人方宝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于19xx年3月至4月间,盗窃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研究院第719研究所电工班25mm铜芯电缆线10捆,50mm铜芯电缆线4捆,70mm3铜芯电缆线1捆,共计价值人民币16499元。后追回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缆线8捆。被告人常*的家属退赔人民币18000元。由该单位暂扣。
被告人常*在缓刑考验期间,于19xx年12月4日14时许,翻窗进入上述单位第三研究室,撬开姚某办公桌抽屉,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活期存折1个,常持该存折取款16000元。姚发现后,常的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常*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xx年1月1日23时许,翻窗进入XX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45元。常的家属代为其退赔人民币145元。案发后,被告人常*被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被盗单位XX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的报案;赃物照片,证人刘某、王某、都某、赵某、张某的证言,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常*取款凭条,XX市XX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719研究所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常*的供述。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常*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常*在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常*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赃款赃物均已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47元;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武刑初字第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647元;退赔人民币145元发还XX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