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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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平民三终字第58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南召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柱,男。

委托代理人彭俊岭,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锤,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宝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xx年x月x日22时40分许,被告张铁锤驾驶其所有的豫R-30599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城北环路肖旗路口西侧时,与自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豫D-DD882号嘉陵牌100型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xx年x月x日,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 20xx)

第2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铁锤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xx年x月x日晚当即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xx年x月x日共计住院142天,宝丰县人民医院对原告的伤情诊断为:1、左手小指部分缺失;2、左手环指伸指肌腱断裂;3、左手中指皮肤脱裂伤;4,左第5掌骨开放粉碎骨折;5、左足背皮肤脱套伤;6、左胫骨外髁骨折;7、左腓骨粉碎骨折;8、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继续扶双拐功能锻炼,每月来院拍片复查一次;2、不适随诊。并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陪护二人。原告共花费医疗费35797.5元。20xx年x月x日,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平安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97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处八级、一处九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原告系宝丰酒厂工人,月工资105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亲属冯捧、李修河护理,该二人均是宝丰县城关镇居民。20xx年x月x日,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受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作出宝价鉴字xx年第0460号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情况的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二轮摩托车损失价值6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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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原告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关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关玉凤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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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驻民三终字第18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玉凤,女。

委托代理人马晶,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克锋,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关刘拴,又名关留拴,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关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xx)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后关玉凤以调解内容违法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汝南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驳回了其申请。关玉凤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豫法民申字第282号民事裁定,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0xx)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调解内容违法,遂作出(20xx)驻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汝南县人民法院(20xx)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20xx年x月x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汝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关玉凤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玉凤及委托

代理人马晶,被上诉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克锋、吴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关玉凤、关刘拴系姐弟关系。二被告之兄关保全任金铺老金村支书时,曾借关玉凤的钱。后因关玉凤急需用钱,关保全无钱偿还,20xx年x月x日关刘拴以自己的名义在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000元,该款贷出后还给了关玉凤。后因信用社经常找关刘拴追要贷款,关刘拴与关玉凤协商,以关玉凤的名义贷款5000元。20xx年x月x日,关刘拴同关玉凤之夫马晶一块到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借据上填写的借款人为关玉凤,同时加盖有关玉凤的印章;借款担保人为马晶、关刘拴;贷款金额为5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息为月息6厘6375毫。在该笔贷款的付出凭证上,马晶本人在取款处签名,并代关玉凤在取款处签名,但马晶签名后没有领取贷款。20xx年x月x日,该5000元贷款被用于归还了关刘拴与20xx年x月x日在原告处所贷的5000元贷款。原审法院认为:关刘拴以关玉凤的名义贷款,事先得到关玉凤的同意,关刘拴是代理人,关玉凤是被代理人。虽然签订借款合同时,关玉凤不在场,但代理人关刘拴和马晶在场,且贷款借据上加盖有关玉凤印章。证明关刘拴的行为代表了关玉凤。款贷出后,由担保人马晶在取款人处签名,马晶在取款处代关玉凤也签了名。马晶签名后,没领取该款,但已证实该款用于偿还20xx年x月x日在原处所借贷的5000元贷款。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关玉凤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息6厘6375毫计,自20xx年x月x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关玉凤负担。关玉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关玉凤不服,以本人没有在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社贷过5000元,该款其不该偿还为由,上诉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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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上诉人马兴周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兴周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过失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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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新中民一终字第4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兴周,男。

委托代理人孙玉芳,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谢振斌,院长。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庆峰,该院输血科主任。

上诉人马兴周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xx )卫滨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马兴周于19xx年x月x日因“腰4-5椎间盘突出,腰5骶1椎体1度滑脱”在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行“腰4-5椎间盘摘除术及腰5骶1探查术”,术中输血600m1。原告称20xx年x月在新乡市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检查出丙肝,并称是由于在被告处输血所致。本案审理期间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新乡市医学会做出新乡医鉴(20xx)008号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本院委托河南省医学会做出河南医鉴(20xx)058号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书一份,司法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因19xx年x月x日开始实施卫生部《关于发布的通知》,

故新乡市中心医院对供血者及被鉴定人术前未行丙肝抗体检测,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19xx年x月x日以“病毒性肝炎,丙型?”入住新乡市传染病医院,5月x日检查“抗—HCV"结果为“阴性”,此后未见其丙肝抗体检测资料,直至20xx年x月x日检查“丙肝抗体阳性”,被鉴定人术中输血与其感染丙肝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确认;新乡市中心医院在术中被鉴定人失血量300m1(血压也较稳定)情况下输血600m1,输血量过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马兴周所患丙肝与19xx年在新乡市中心医院处输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确定;新乡市中心医院存在输血量过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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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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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上诉人龙金富、龙洁、龙娟、胡求英与被上诉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龙金富、龙洁、龙娟、胡求英与被上诉人邵阳扬子巴

士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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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邵中民一终字第259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全富,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洁,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娟,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求英,女。

上列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响亮,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中路497号。 法定代表人戈永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普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该公司宿舍,系邵阳市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运灯,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金富、龙洁、龙娟、胡求英与被上诉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巴士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x月x日作出(20xx)大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龙金富、龙洁、龙娟、胡求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全富、龙洁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响亮、被上诉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普九、蒋运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龙全富系罗娥英之夫,龙洁、龙娟系罗娥英之子女,胡求

英系罗娥英之母。20xx年x月,龙全富与其他人购买了邵阳扬子巴士公司拥有的7路公交车线路的公交车经营权,其中龙全富购买了两台车,每月上交7200元的线路管理费,系7路公交线路的股东并担任线路承包责任人,双方约定:在经营期间,承包人(股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除每台车向扬子巴士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线路管理费和相关费用外,其承包收益全部归承包人所有,经营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经营性亏损和法律关系均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管理人员由其负责聘用安排,所需的司、修及其它附属人员,原则上只能聘用扬子巴士公司人员,所聘人员全部由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税金及所聘用人员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由承包人当月上交给公司后,由公司代交给相关部门等事项。随后,罗娥英即跟车监票,每月在7路车车队里领取工资600元,并由队里制发了一张公交7路线乘车证,编号7-031,但扬子巴士公司并不知晓,公司没有与罗娥英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也没有为其代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20xx年x月x日,扬子巴士公司下发了《关于禁止线路承包人私自聘用监票员的通知》,主要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线路承包人或股东自己上车监督服务,公司不予干涉,但不能私自聘用其他人监票,否则因监票员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或法律诉讼,公司概不负责”,该通知已于20xx年x月x日送达7路公交线承包负责人。20xx年x月x日,龙全富作为7路公交线承包负责人向扬子巴士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内容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我们线路一定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所有车辆全部实行无人售票,不聘用任何人(股东除外)为本线路车辆做服务工作,否则,责任自负。”,但事实上罗娥英仍然跟车监票。20xx年x月x日早晨6时45分,罗娥英在前往跟车监票的路上被车撞伤,至今没有找到肇事车辆,有关赔偿问题没有着落。于是,罗娥英于20xx年x月x日向邵阳市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该科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劳动关系不明确,请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关系仲裁”。罗娥英即于20xx年x月x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关系仲裁申请,该会于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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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高西与张书柯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西与张书柯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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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平民二终字第539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西,男。

委托代理人贾振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柯,女。

上诉人高西因与被上诉人张书柯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高西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xx)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西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振海,被上诉人张书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x月x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20xx年x月生育一女,取名高××。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性格比较脆弱,因生活琐事及子女管理问题发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谐。故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双方引起生气的主要原因是子女管理问题上产生分歧,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谐。虽然双方因家务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如果双方能够互相体谅、关心、加强沟通,有些矛盾不但可以得到缓解且能够得以化解。目前,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多年的实际情况,被告亦有强烈和好的愿望。为了促使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 不准予原告高西与被告张书柯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西负担。

上诉人高西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我和本上诉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我与原告婚姻基础不好,婚后不久就开始吵架。20xx年以来我们就处于分居状态,我基本上是长期生活在原籍。我于20xx年x月将被上诉人诉至湛河区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但是法院给我们一个和好的机会判决我们不准离婚。判决以后我们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变,所以,我又于20xx年x月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判令我和被上诉人离婚,但一审法院连基本的法庭调查都没有完成。原审法院不顾我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破裂就判决不准离婚,原审法院违背了我和被上诉人感情确实破裂的基本事实。二、湛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完全背离了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三、被上诉人一审开庭时不同意离婚的表态是对我的一种报复心态。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实质上也认为我们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并表示离婚可以,但房子及孩子全部归她,我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这就说明了被上诉人是同意离婚的,但是附条件的。而湛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顾被上诉人的书面答辩意见,就简单的认为我们还有和好的可能,就判决不准离婚,同样是违背了本案我与本上诉人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基本事实。请求,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判我和被上诉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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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上诉人穆花仓与被上诉人唐文豪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穆花仓与被上诉人唐文豪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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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南民二终字第59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花仓,男。

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文豪,男。

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穆花仓与被上诉人唐文豪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文豪于20xx年x月x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修复加工险房、赔偿损失。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判决,穆花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原告唐文豪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委托被告穆花仓为其建筑房屋,被告穆花仓组织工人为原告施工除地基以外的其余工程。20xx年农历七月初十原告住房后面规划的宅基地上的三间两层楼房主体完工,原告发现被告建筑房屋多处出现质量问题,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38879.60元。在诉讼过程中,经南阳信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房屋的一层、二层主要因施工控制措施不当(除地基外的部分),该房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经邓州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鉴定,出具了唐文豪房屋加固处理意见,经邓州市标准定额管理站鉴定,出具唐文豪房屋加固施工图预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31679.60元,原告唐文豪共支付鉴定费6200元。

原审认为,被告穆花仓为原告唐文豪的三间二层楼房施工(除地基部分外),因施工控制措施不当致施工房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被告穆花仓应当向原告唐文豪赔偿该房屋加固预算费31679.60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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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齐××与粮食储备库、德亭粮管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粮食储备库、德亭粮管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

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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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洛民终字第1960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齐××,男。

委托代理人闪会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齐××之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红光,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嵩县0三三四河南省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旧县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来全,该储备库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嵩县粮食局德亭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德亭粮管所)。住所地:嵩县德亭镇。

法定代表人任汉卫,该粮管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红巧,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齐××因与被上诉人粮食储备库、德亭粮管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齐××于20xx年x月x日向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粮食储备库、德亭粮管所连带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交通费等共计47384.98元,本案诉讼费由粮食储备库、德亭粮管所承担。一审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嵩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宣判后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在嵩县城关法庭对

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的委托代理人闪会凡、吴红光,被上诉人粮食储备库的法定代表人李来全,被上诉人德亭粮管所的委托代理人黄红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粮食储备库是事业单位,住所地嵩县旧县镇。德亭粮管所是企业单位,住所地嵩县德亭镇。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齐××受伤时为同一人担任。嵩县粮食局嵩县德亭镇粮管所以粮食储备库的名义收购粮食,并在代农储粮证上加盖了粮食储备库的公章。粮食储备库将德亭粮管所的一个仓库并入粮食储备库管理使用,编为21号仓库。20xx年x月x日,齐××被安排到21号库工作时中毒,并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齐××因工伤待遇三次诉至法院,前二次粮食储备库、德亭粮管所已履行完毕。在一审庭中齐××要求粮食储备库、德亭粮管所支付其在本村卫生室治疗费877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28454.40元、停工留薪待遇28454.40元、交通住宿费2884.50元。一审另查明:齐××的医疗费单据存在瑕疵,齐××未住院,停工留薪待遇已计算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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