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余庆县白泥镇明星社区坪塘小区(以下简称坪塘小区)。 代表人:王维庆,坪塘小区组长。电话:150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余开何,男,住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明星居土地塘组15号。电话:135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贳汶,男,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明星居浒水田组1号,系明星社区副区长。电话:189xxxxxxxx.
被申诉人:余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晓路,县长。
第三人:余庆县白泥镇梓桐社区(以下简称梓桐社区)
代表人:陆大奎,梓桐社区主任。电话:135xxxxxxxx.
案由:坪塘小区诉余庆县人民政府林地权属争议纠纷
终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遵市法行终字第64号判决书。
申诉事由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1)湄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遵市法行终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的新证据:1、19xx年余庆县人民委员会山林所有证。2、1991 1
年余庆县白泥区(镇)明星乡(镇)大岺村三组村集体山林林权证副本)
申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1)湄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遵市法行终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
二、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一、二审法院庭审中争议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坪塘小区所有。
三、本案一、二审以及此次再审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余府行处字【2010】第02号)存在认定事实不明。
1、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余府行处字【2010】第02号)第1页引述:“申请人称......苏依田和高碑山林是土改后田德明、夏元福、赵进才、吴成荣、陆启昌从施秉县的大坪迁居到大岭落户时带来大岭的。”这一事实,被申诉人没有把事实调查清楚,而且歪曲了事实的真相。申诉人所称的苏依田和高碑山林是土改时改给田德明、夏元福、赵进才、吴成荣、陆启昌等户的山林,土改后田德明等几户从大坪(余庆官地,距争议地垭坳200米左右)搬到大岭落户的,这两幅山林就随之归大岭村所有。“四固定”时余庆县人民政府将此两幅山林固定给申诉人所有。不存在苏依田和高碑山林是土改后田德明、夏元福、赵进才、吴成荣、陆启昌从施秉县的大坪迁居到大 2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