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

条件

【摘要】阐述了《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与否的范围之内,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人民法院撤销判决与维持判决需要满足的条件。

【关键词】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撤销判决;维持判决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的全部活动。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行政诉讼过程之中,并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及其参与人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必须遵守。

在《行政诉讼法》中确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指导思想。

首先,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广度和范围上说,法院只能监督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人和事设定权利、义务而做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其次,从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其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同层次的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能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干预,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管理。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指法院主要在合法性层次上审查、监督行政行为,即便是偏轻偏重,也要予以维持,不得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维持判决”与“撤销判决”的条件。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以下5项,只要具备其中1项,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法院就可以予以撤销,即逻辑上的必要条件。这5项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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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由选择型:

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

(2)复议前置型: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例如:

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

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后选择终局型: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是终局的。除此情况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以下规定复议终局情形:

国务院终局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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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本节包括5项内容:

1Z308051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Z308052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1Z308053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1Z308054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1Z308055 侵权的赔偿责任

1Z308051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11项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其中7种尤为重要: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

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加以解决。该受案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限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强制约束)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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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要点解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要点解读

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都是法律救济制度,分别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与行政诉讼制度一样,目的都是补救行政活动所引起的消极的后果,恢复行政行为侵害的利益,所以二者合称为行政救济制度。但是两者又有明显区别,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消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诉讼活动。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由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诉讼则适用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是司法程序。一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可以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决定本身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它也不能成为最终的裁决,还要以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最后的救济渠道。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包括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如何相衔接,也作出了一些重要规定。下面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区别与衔接: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此有所突破,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社会公关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可调解结案。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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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通州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通州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行政机关及其从事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区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败诉案件是指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撤销案件。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因过错行为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败诉案件范围: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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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五)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或者认定行政机关的其他败诉案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一)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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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9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实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习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教学实习 课程编码:041451008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单位:经济管理学院

一、实习时间

第6学期,共1周。一般安排在教学周第17周—19周进行。

二、实习地点

人民法院、沈河区信访大厅、沈河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学校模拟法庭

三、实习的目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主干课之一,在学科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门

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该课程实习的目的可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其一,行政诉讼程序

的制度设计是经验的总结、一种理想化状态,实习中学生了解、看到真实的社会问

题与现象,不同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表现,实习能达成理论和实际的交融,有助于理

论的理解。其二,实习中学生可能发现现实行政诉讼法运作中的问题,在此主要是

指现行法与法实践的冲突,这些矛盾的解决有助于理论的发展,也可看作是新制度

产生和发展的契机。

通过教学实习,深化同学们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提高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

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本次实习,使学生在实践中了解和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使学生

具备相应的法律事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实习教学内容及要求

以法院、信访大厅、沈河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为实习地点,组织学生到在实践

中了解诉讼的程序,在学校法庭进行模拟法庭实习。给学生分配角色,提出要求,

在学生准备后进行实际演练,最后学生进行讲评。

通过实习,使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接触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增强感性认识,

培养和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为学生毕业后走

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同时可以检验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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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20xx年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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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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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立统一规律

矛盾及其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的互相依存、互相联结及互相转化的性质;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性质。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这是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动因的基本观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特点:不同质的事物的矛盾有其特点;同一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矛盾有其特点;同一事物矛盾的各个侧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各有其特点。

8、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

唯物辩证法是以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为基本特征,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科学体系。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原因在于:(1)对立统一学说提示了事物辩证法的根本内容。事物内部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对立的联系,归根结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个联系,是事物最本质、最根本的联系。(2)对立统一学说阐明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事物的发展,是自身矛盾所引起的自已运动和自我发展。(3)对立统一学说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其它规律之中。

9、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可知论和反映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的基本立场。马克思主义哲学引进了科学的实践观和辩证法,阐明了认识的本质,解决了怎样才能认识世界的问题,从而消除了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实现了认识论的根本性革命。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将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消除旧唯物主义反映论所造成的认识脱离社会实践的消极直观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将辩证法贯彻于认识过程,阐明了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运动的过程,消除了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僵死不变的形而上学缺陷;由于实践观点和辩证观点的引入对历史发展和历史意识问题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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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20xx年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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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 列宁:“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

1、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 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物质运动可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各种物质运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低级运动形式是高级运动形式的基础、高级运动形式是从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高级运动包含低级运动形式;各种运动形式同时并存、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静止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和相对的,运动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静止是一种特殊的运动状态。

物质运动具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具有如下共同点:规律具有稳定性;规律具有普遍性;规律具有可重复性。

2、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是对无限多样和永恒运动着的整个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是对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和共同基础的科学反映,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也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3、意识的起源 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无机物的反映特性进化为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进化为高等动物的感觉和心理;动物心理进化为人的意识。

意识是社会劳动的产物:劳动促进了人脑,促进了语言的产生,促进了意识的形成。

4、意识的本质 从本质上看,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意识不等同于客观事物,而是客观事物反映到人脑中的观念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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