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

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市某大学20xx届的毕业生,因为刚刚参加工作,工资不高,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子住。20xx年x月,王某通过某房屋中介与张某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路某小区11幢402房出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2年,从20xx年x月到20xx年x月,租金为每月50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在20xx年x月x日支付,王某在9月x日入住,房屋的定金为2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定金200元,并在20xx年x月x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500元,入住了该房屋。

20xx年x月x日,张某见附近的房屋租金价格上涨了,便与第三人李某就该房屋又签订了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700元每月,从20xx年x月x日起履行,李某和张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张某在5月27号通知王某,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无效的,现在该房屋已经出租给了另外的人,请他在5月x日搬出去。

王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不愿意搬出去。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案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决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该办法第32条还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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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租房合同(个人_非中介版)-可修改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甲方): 北京秀海糗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兵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通讯地址:

公司地址:

承租单位(乙方): 北京静诚明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培圣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4xxxxxxxxxxxx

户口所在地: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新村965号

现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17号楼1305室

公司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17号楼1305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

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商铺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零 ,

最多不超过 零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

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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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汽车租赁合同20xx0320

嘉成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 (租 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承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时

_____分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时_____分。汽车名称__________,

车牌号:____ 驶离公里数:__________ 。

2、租金每天________元,乙方预付租金_______元, 押金_______元,用车辆

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3、备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 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强制险和第三者20万险。

3、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 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 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 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他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

保险费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押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户口本。单位营

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有乙方负责。外地户口必须有担保人(暂住证三个月以上)。

2、 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

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附件损坏,乙方向甲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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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某校办厂诉被告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某校办厂诉被告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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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杨民四(民)初字第19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学校办工厂。

法定代理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管理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原告某学校办工厂(以下简称校办厂)诉被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幸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校办厂的委托代理人任某,唐宝松律师和被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及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校办厂诉称,原告校办厂与被告甲公司于20xx年x月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已的房屋交被告甲公司使用。合同期满后,被告甲公司拒绝与校办厂续签合同,又不肯搬离。因此,校办厂曾于20xx年x月起诉至法院,该诉讼于20xx年x月二审终审,判令被告迁出租赁房屋,并支付欠付的租金。之后,被告甲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以房屋已转借被告乙公司为由,拒绝搬迁。20xx年x月x日经法院执行庭执行,已将房屋内属

于被告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财物搬至本市内江路某号,但两被告不仅拖欠已生效的租金,对判决生效后发生的场地使用费和场地占用费亦拒绝支付。经催讨未果。现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61,083元,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场地占用费人民币6150元,并判令两被告承担直至两被告的财物搬清时止的场地占用费。

被告甲公司、乙公司辩称,原告并不是将自已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甲公司使用,从沪房杨字第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可以证明,使用单位是许昌路某小学,所有权人是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而非原告。上海市许昌路某号内的某栋房屋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是被告甲公司自行搭建的场地,并与原告有约定,被告甲公司可以使用,并且不支付租金,在场地拆迁后,拆迁赔偿完毕时退出该场地,这些都有协议的。另外,被告乙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关系,被告乙公司与被告甲公司有合同关系,现被告乙公司所租赁的是被告甲公司与原告签订的40平方米以外的场地,与原40平方米无关。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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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上海弘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基公司)诉王诗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弘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基

公司)诉王诗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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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商梁民初字第871号

民事判决书

原 告 上海弘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住所地 梁园区凯四街南饲料公司4号楼。

负责人 史网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从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蓝刚,该公司营运部经理。

被 告 王诗永,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海弘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基公司)诉王诗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x月x日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同年x月x日上午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蓝刚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中环新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B1—38、39号商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被告承租后开设了“阿依莲女装”服装店,但一直拒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xx年x月x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签收后,交还了承租的商铺,但未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08192元;违约金108409元;20xx年x月x日以后租金按被告实际占用时间计算至商铺归还原告之日;返还承租的商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租赁原告商铺属实,但原告违约在先。1、推迟开业。原告曾许诺于20xx

年x月x日举行开业典礼,而实际开业日期为20xx年元旦。2、原招商负责人李某某曾许诺:在市场没有繁荣前免交租金。但此后不久,即采取断电、锁门等强制措施收取租金,致使被告无法正常营业。3、原告招商宣传中有利于中环新生活广场商业氛围形成的奥斯卡影院,新华书店,地下大卖场,中央商场,健身房等项目没有招商到位。4、我所承租的商铺漏雨,合同签定后不久,曾签过解除合同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综上,致使该市场没有形成,我所承租的商铺,其投资的装修费及定货押金都没有收回。生意赔了,没有钱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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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20xx)常民三终字第107号唐菊华与王礼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xx)常民三终字第107号唐菊华与王礼宏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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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常民三终字第107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菊华,女。

委托代理人钟君,常德市鼎城区钟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礼宏,男。

委托代理人孟德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唐菊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礼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xx)常鼎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菊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孟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唐菊华与王礼宏同属桥南市场经营户。20xx年唐菊华租赁王礼宏所有的桥南市场7C1818号门面经营服装生意。20xx年x月x日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7800元,租期为一年,即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合同期满后,无论续租还是终止租赁合同关系,须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提出,否则给谁造成损失,对方都应予以赔偿。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唐菊华享有优先租赁权。20xx年的租赁期满前,王礼宏提出20xx年租金为12 000元,唐菊华认为租金太高不能接受,致续租合同未能签订。唐菊华于20xx年x月x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续签《门面租赁合同》。另查明,王礼宏在与唐菊华协商未果后,于20xx年x月x日将其门面以年租金为12 000元的价格租赁给经营户刘成林。为了做好桥南市场稳定工作,

开庭前后,原审法院多次组织并委托桥南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均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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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上海钢英汽车运输合作公司与上海鑫昌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钢英汽车运输合作公司与上海鑫昌货物运输代理有限

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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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21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钢英汽车运输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昌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钢英汽车运输合作公司(以下简称钢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鑫昌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宝民二(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海钢英汽车运输合作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xx年x月x日,钢英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牌照号码为沪B118XX,车辆标识号为LZGJDUM136G0289XX)和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牌照号码为沪D01XX,车辆标识号为LZ1B23GE5600064XX),两车总计价值人民币253,000元。20xx年x月,钢英公司将上述车辆出租给鑫昌公司使用,约定月租金为16,000元,鑫昌公司负责维修车辆和雇佣驾驶员。20xx年x月起,鑫昌公司开始拖欠租金,钢英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其最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鑫昌公司支付钢英公司从20xx年x月x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从20xx年x月x日至

20xx年x月x日,按每月租金16,000元计算,暂计为154,666元);判令鑫昌公司返还钢英公司牌照号为沪B118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牌照号为沪D01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如不能返还则按上述车辆的价值253,000元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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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李虹、商淑华诉柯贤良、李辉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李虹、商淑华诉柯贤良、李辉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襄中民三终字第71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虹,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商淑华,女。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柯贤良,男。

委托人理人刘真,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锋,男。

委托代理人胡鹏,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解。

上诉人李虹、商淑华因与被上诉人柯贤良、李辉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xx〕宜民鄢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强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王利敏、施永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虹、商淑华的委托代理人罗艳,被上诉人柯贤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真,被上诉人李辉锋的委托代理人胡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xx年x月x日,被告李辉锋将其位于步行街行管局综合楼的2间门面房租赁给被告柯贤良,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年租金为20xx0元。20xx年x月x日,被告柯贤良经被告李辉锋同意,将该2间门面房的经营权转让给李虹、商淑华,转让费及20xx年x月x日以前的租金为

75000元,约定20xx年x月x日交房。20xx年x月x日,被告柯贤良将2间门面房交给两原告,两原告将转让费及租金75000元交清。20xx年x月x日,被告李辉锋去收房租时,提出要将房租涨到40000元,两原告不同意。20xx年x月x日,被告李辉的妻子孙秀华将两间门面锁住,致两原告不能经营。20xx年x月x日,被告柯贤良将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租金20xx0元交给被告李辉锋。两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原告与被告柯贤良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被告柯贤良退还转让费65000元,赔偿房屋装修费及停业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被告李辉锋于20xx年x月x日将锁门的钥匙交给两原告。造成两原告停业40天。诉讼中,两原告申请对停业期间的损失进行评估,因未在期限内交纳评估费,视其自动放弃评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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