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绩效工资的实施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全校教职工享有规定的假期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全校教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
(一) 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星期六、星
期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国庆、中秋节等。
(二)寒暑假。
(三)产假(男同志护理假):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性职工生产或流产,可休产假,具体产假时间由校计生办根据职工个人情况和医院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
妻子属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休15 天护理假。
(四)病假:教职工患病或受伤,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养,经学校批准后,可休病假。
病假实行十二个月为周期的累计计算办法,即:每个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十二个月来确定一年中病假的天数。病假期间存在的休息日和节假日等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五)事假:教职工确因正当理由,可以请事假,事假以天为计算单位。教职工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事假时间的计算办法与病假相同。
(六)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
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特别说明:我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婚假。
三、病事假请假程序
全校教职工因病因事一律实行请假制度,均应填写《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请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三)请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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