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杭州瑞美泰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真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02号207室
被告:浙江电力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锦红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文宗路硖石供电
诉讼请求:
1. 请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货款;
2. 请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履行约定支付催款费用、欠款利息 及违约金;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00四年5月至10月,浙江电力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高)多次从我公司采购产品,其所购总额为213,050元,10月20号曾电汇还款20,000元,现所欠余额为193,050.00元(大写:壹拾九万叁仟零伍拾元整)至今尚未付清。
从今年5月至10月,电力高向我公司采购产品,所签订合同共13份,签订金额213050元,我公司均已发货,具体明细可见于所附对帐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款周期不超过20天,供货周期为7-15天。
5月23日,我公司将已发货物增值税#5@p38300给电力高,6月初电力高公司提出#5@p上有文字错误,要求调换#5@p,我公司即重开#5@p并派员工于洁送到电力高办公室。
6月25日,我公司收到电力高CWHZHT04007057号采购合同,我公司经考虑进行了发货。
此后,电力高又少量多次向我公司发出订单,我方均积极配合,及时发货。以上事实均有购销合同及对帐单可证明。
我公司的发货渠道有三种,一是通过浙江电力高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在杭州上城区设立的办事处交货;二是通过中诚快递交货,有快递
凭证;三是通过杭州东站的长途汽车带货。发货的次数及数量均可查
证。
我公司曾多次以各种渠道向电力高进行催款,但都索要未果,且
电力高公司缺乏诚意合作的态度。现有催款函2份以证明我公司积极
行使权利。
11月24日,12月6日,我公司总经理王一真两次到电力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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