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xx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 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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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答辩状范例

行政答辩状范例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黄______,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___工商发(______)第 _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第______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5@p、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原告人黄______经原告人施______介绍,从______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 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黄______将该机组生产厂—______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_____年___月改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______县______ 石灰厂。该机组经______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 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_获介绍费3000元。由此可见,原告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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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诉讼文书答辩状模板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

住所地: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因 一案,(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签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行政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X年X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X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X年X月X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XX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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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答辩状格式

行政案件的答辩状,与其他答辩状在格式和写作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它分三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标题也可只写<<答辩状>>;双方当事人基本概况。

(2)事实与理由部分.这部分要从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用证据和法律进行答复和辩驳,从而提出观点和要求。

(3)尾部.包括二审法院的名称,答辩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附实例如下,供参考。

行政案件被上诉人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地址:XX市X区X街X段X里X号。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X区工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男,19xx年7月出生,汉族,系X区工商局副局长,现住X市X区X街X号,办公室电话:XXX,邮政编码:XXX。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所从事的经营贸易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与《XXXXX》第×条第×款之规定相违背,应当受到罚款处罚。我局工作人员在查验上诉人与其客户的经济合同时,发现上诉人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即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贸易活动。我局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在获取确凿证据之后,经我局局委会研究决定,给上诉人予以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罚,并在正式向上诉人宣布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予以送达。

二、我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正确,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我局确认上诉人违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调查材料)。近年来,上诉人未经工商部门许可,多次违法从事贸易活动,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曾向X市有关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问题。其实,他们只是找到XX单位一位领导,这位领导写了一张便条,他个人认为可以经营。但这不属他的管辖范围内的事,况且,他的批示,又不代表他所在单位。而上诉人经营范围问题,归我局管理。故X领导的批示无效。其次,我局对上诉人违法经营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即<>第X条第X款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罚,没有对上诉人进行非法侵害。因此,我们不能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以上答辩理由,我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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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20xx行政答辩状范文

2016行政答辩状范文

第1篇: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jú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jú长。

委托代理人: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黄______,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___工商发(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第______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5@p、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原告人黄______经原告人施______介绍,从______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黄______将该机组生产厂—______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_____年___月改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______县______石灰厂。该机组经______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获介绍费3000元。由此可见,原告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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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行政答辩状.(张廷均诉县政府)doc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盐津县人民政府

住地: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 晓 职务:盐津县人民政府县长

受委托人: 李顺玺 工作单位:盐津县林业局、 县林改

办工作人员

王义忠 工作单位:盐井镇林业站 职务 站长

因张廷均诉“撤销王顺昌530623067274号林权证”。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确权主体合法。在本案中,盐津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本案第三人王顺昌530623067574号林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规定,由盐津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本案第三人王顺昌530623067574号林权证的这一行政行为,其主体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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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权内容客观、真实、合法,确权依据充分。本案中原告张廷均诉称:“原告张廷均家的山林与第三人王顺昌的山林边界发生争议,盐井镇人民政府安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争议山林(坟埂子)实际面积为4亩,但林业局在办给第三人王顺昌林权时变更为11.6亩,直接侵犯了原告张廷均的山林地界达7.6亩”。在该请求中,原告与第三人王纯昌发生争议,且经盐井镇人民政府派人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调解,情况属实。张廷均以其19xx年的自留山使用证为由与王纯昌争议由来已久,其两家争议多次经社、村两级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xx年4月2日,盐井人民政府安排分管林业的副镇长朱平,联系村领导周诗彩副镇长、林业站站长王义忠、村两委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详见调解协议书)。原告诉称:经调解争议山林(坟埂子)实际面积为4亩,但林业局在办给第三人王顺昌林权时变更为11.6亩,直接侵犯了原告张廷均的山林地界达7.6亩”。事实不成立。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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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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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行政答辩状(1)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 住所:徐州市静业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葛梦婷 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召鹏 乔莹 职务:律师

答辩事由:

因陈宁祥诉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作出《不同意陈宁祥提前退休的决定》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陈宁祥于20xx年通过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休,我局接到申请以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不同意原告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二)我局作出不同意原告陈宁祥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实理由主要有:

(1)、我局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一条诉讼理由不成立。原因在于:原告与单位所签的《职工企业内部退养协议》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使意思表示真实,由于它不是法律所作出的强行性规定,我局严格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无权依据此条协议作出允许陈宁祥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2)、我局认为原告所提出的第二条诉讼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在于: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允许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病提前退休,即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很明显原告不符合此项情形。2、政策性提前退休,即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可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办理政策性退休,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批准文件,企业破产裁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显然原告也不符合此项情形。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发{1993}120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当分别满足以下2个条件:(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xx年至19xx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而根据江苏省劳动及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第2条规定:特殊工种的确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种名录之前,暂按原劳动部和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得参照。因此,依据《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文件的规定,纺织工业部将粘胶(包括已试行的工种)、晴纶,涤纶、棉纶、丙纶有毒有害作业纳入了提前退休工种。显然,原告作为徐州市印染厂的一名电气焊工,不属于以上所列的特殊工种名录,其所持有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并不能当然的证明其就是一名特殊工种劳动者,而只能证明其有上岗操作的权限,在纺织行业中不属于特殊工种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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