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蒙文龙,男,19xx年x月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二塘村二塘组,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83xxxxxxxx。
申请人:蒙文虎,男,19xx年x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58xxxxxxxx。
申请人:蒙杰,男,19xx年x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59xxxxxxxx,(以上三人系死者之子。)
申请人:王成平,女,19xx年x月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系死者之妻。)
爱害死亡人:蒙无吉,又名谢家银,男,69岁,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二塘村二塘组,身份证号:52242519420xx10911.
委托代理人:蒙睿山,男,19xx年x月生,现住双堰街道星秀社区玉屏路108-2号系死者兄弟。
被申请单位: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付晓,公安局长。
被申请人:李拓,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所长(现在三甲派出所)。
被申请人:李发仁,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警察。
被申请人:曹阳,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民警。 被申请人:罗,织金县绮陌乡派出所民警。
申请案由: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导致死亡一案。
赔偿申请要求:(1)死亡赔偿金,壹佰肆拾壹万壹仟零捌拾元整(1411080.00元)(2)贵州至广东往返车费误工费玖仟元(肆万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整(44894.40元)(3)给付死者之妻王成平生活费(55800元)伍万伍仟捌佰元整。(4)合计:壹佰伍拾壹万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1511774元)(5)要求查处严惩涉案相关人员。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上午10时许,我父亲蒙元吉,又名谢家银挑猪食去喂猪,距离路程310米左右,在转回家时已走60米左右路到谢俊家门口时,绮陌派出所的民警李发仁、曹阳、驾驶员罗三人在其回转的路上谢俊院坝路口栏住我父亲蒙元吉要叫跟他们去,猪食桶,扁担都丢在路上,派出所三人将我父亲蒙元吉带走至寨子路口他们的停车位子,这段路程350米许,全部路段走了720多米路,也就是壹华里多路远,(半公里多之远)就上了派出所的车子,上车不知派出所的开往什么方向(因家里人都不知道,我蒙文龙、蒙杰、蒙文珍等全家人在广东打工,蒙文虎全家在县城居住,不知事过多少时间,据二塘村支书龙开举证实说,派出所的李发仁电话通知他去时,龙开举在石猫猫警务室门口看见蒙元吉的时候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