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兵与王*春、魏*军,XX卫生院、告XX建筑公司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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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信中法民终字第XX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兵,男。
委托代理人王*华、孙*华,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军,男。
原审被告平桥区XX乡卫生院(以下简称XX卫生院)。
负责人何*猛,该院院长。
原审被告平桥区XX乡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高*兵因与被上诉人王*春、魏*军,原审被告XX卫生院、原审被告XX建筑公司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春于20xx年x月x日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40000元。该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平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高*兵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x月x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孙*华,被上诉人王*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魏*军、原审被告XX卫生院、XX建筑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x月x日,被告XX乡卫生院与被告XX乡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卫生院国债项目附属及装修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XX乡卫生院将卫生院门诊楼、病房楼改建等附属工程通过竞标方式发包给被告XX建筑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关于责任方面约定为:XX乡卫生院负责施工期间的调度和配合工作,XX建筑公司应做到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或因施工出现过路人受伤,均由XX建筑公司承担。XX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外墙漆工程分包给被告高*兵,高*兵雇佣被告魏*军进行外墙漆工程的施工,因人员不足,被告魏*军又喊来原告王*春参与施工,另外参与外墙漆施工的还有姚*友、翁*书。魏*军、王*春、姚*友、翁*书的工资均是每人每天50元,统一由魏*军领取后分发给其余三人。原告之前也干过外墙漆粉刷工作。20xx年x月x日下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因系在腰间的绳子断裂从三楼坠下受伤。在XX卫生院作简单的治疗,支付医疗费260元,之后为更好确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4医院作CT、X线检查,诊断结果为左内踝骨折,第二腰椎压缩性爆裂性骨折。支付检查费290元。之后,原告因无钱交住院费回家休养。期间,原告在当地魏庄村诊所治疗支付医疗费278元,在邻县XX县XX乡XX庄接骨诊所治疗支付药费450元。至20xx年x月原告仍感不适,便又于12月x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4医院作CT复查(除部分骨痂生长外),其余与20xx年x月x日检查结果相同。支付检查费290元。20xx年x月x日原告回到154医院接受住院治疗,12月x日应其自己要求,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时医院要求全休三个月,不适随诊。住院2天,共支付住院费1709.60元。另原告提供20xx年x月x日、13日、12月x日翁家伟开出的收据三张,分别载明王*春到154医院,到XX接骨的出租车费共计800元,另提供出租车及公交车发票计80元,称此款系其为治疗、亲戚出去为其买东西支出的交通费。20xx年x月x日,信阳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应王*春的申请,作出信明法医鉴定字[20xx]第006号鉴定书,评定为九级伤残。除被告魏*军支付1238元后拒付其他费用。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计41217.85元。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