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X 、男、19xx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被答辩人:原X、男、19xx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8月20日06时,原X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

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X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xx年8月20日6时55分

交通事故地点: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原X、男、19xx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2、被X 、男、19xx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事发地段为东西走向,籍山路面。事发时系晴天,视线良好。

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X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X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1、答辩人在事发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

2、原X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3、事故认定书中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为概括性条款,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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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海宁市进出口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宁市硖石镇勤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徐凯 职务,海宁市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梦诗 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三星物产株式会社诉海宁市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案,答辩如下:一,上诉人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以经办人非产品商业检验的专业人员,其判断不具有专业性,不能代表上诉人意思为由,拒绝承认其传真的约束里,被上诉人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经办人代理了上诉人整个合同的签订,富神龙厂收货后发现质量有问题,经办人也代理出面进行交涉,复查并以传真的形式给出复查意见以及解决办法,很明显,经办人在整个过程中是上诉人的代理人,而且被上诉人也有理由相信经办人的一切言行都传达着上诉人三星物产株式会社的意思,传真当然有效并且对三星物产株式会社具有约束力。

二,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申报商检依法应丧失索赔权,既不符合事实又无法律依据。事实上,富神龙厂收货后发现质量有问题,经被上诉人同意后与上诉人交涉并于第二天以传真的方式告知具体情况,实属合理期限内。

三,上诉人称其不构成重大违约,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被上诉人意图单方违约,这种认识是上诉人法律适用以及认定错误导致的。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贸易过程中提供的牛皮服装革在皮面,颜色,手感,尺寸,弹性方面

都非常次,货物质量低于一般行业标准,根本不能用于制衣,不能实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属于CISG中的根本违约,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法定解除情形,因此被上诉人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属于违约。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嘉经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以维持。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海宁市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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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黎仕武,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社区。电话:131xxxxxxxx1,189xxxxxxxx。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答辩人(本诉原告)茶山林地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本诉原告)针对反诉所称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答辩:

1、答辩人(本诉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该临时使用房随时可以拆除恢复茶山林地,答辩人(本诉原告)只是为了有效使用茶山林地,并没有改变林地的用途。

2、答辩人(本诉原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答辩人(本诉原告)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后最终拆除了临时使用房,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事实有误,故意

歪曲事实,意图违反合同不诚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实为20xx年x月x日本诉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方旺茶山林地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至20xx年,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受20xx年x月x日本诉被告与龚飞签订的《方旺茶山林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书》约束。但20xx年x月,被告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问其缘由,被告称该地被告要用来堆放渣土。

综上论证,答辩人(本诉原告)认为: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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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被告辩论提纲

被告辩论提纲

一.离婚

(一)

(二)

(三) 事实:被告对原告感情破裂。 证据:参照原告证据目录。 法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

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

【被告无过错】

(一)共同财产

1.结婚合法性

(1)事实:20xx年,二人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二人都达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有效。

(2)证据:20xx年二人于中国领取的结婚证。

(3)法理:《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法则》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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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答辩人:王小民

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19xx年x月x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xx年x月x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5@p换取。20xx年x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20xx年x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20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xx年x月x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20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xx年x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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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 事 二 审 答 辩 状

民 事 二 审 答 辩 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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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上 诉 答 辩 状(交通事故)1

答辩人(被上诉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4)****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三点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    对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欠妥问题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依据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审理终结后,才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正当、合法。其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上诉人诉称的规定。本案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首先不应适用《刑诉法》,再者《刑诉法》仅在第一百零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予以了规定,对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处理并规定,即《刑诉法》不适用于本案的审理且该法也未规定本案一审程序应当中止审理。

(2)、本案的审理不适用刑事优先原则。该原则仅适用于对同一法律事实牵连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但当同一法律事实牵涉的两种法律关系之间虽然存在交叉或关联,但两者不存在判决结果上的依赖关系,则可以同时审理,不必刑事优先。《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应中止审理的六种情形于第一百五十条进行了规定,该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本案的审理结果不受刑事审判影响,不以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因此上诉人诉求无法律依据。

二、对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问题

1、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该案中,肇事驾驶员蔡高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驾驶员已受到处罚时,就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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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律师拒绝为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告辩护”的业内分析

“律师拒绝为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告辩护”的业内分析

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

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震惊全国。

“顶格量刑、从严、从重、确定案情重大必须提级审理”——当地政法委书记已作出最严厉的表态:“十恶不赦”、“遭天谴”、“千刀万剐”??愤慨的民众用尽人间最厉害的骂人话痛斥坏人。但是这些似乎还远远不够。

当看到“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表示,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的报道,很多读者终于获得了一定的“心理平衡”——“连律师都不愿意出庭为他们辩护”,成为人们对罪恶深重者最解气最解恨的声讨依据和用语。

网友态度

拒辩给律师带来正面评价

“律师也是普通人,有平常人的正常情感。”很显然,这一次辩护律师对令人发指的行径“大义凛然”地以拒绝出庭表达直接抗议,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理解,记者周围有不少人表示,其实第一时间就意识到习水律师“拒辩”行动有失当之处,但是他们还是愿意这样去为那几位律师“辩护”几句。

记者注意到,“拒辩”姿态甚至给律师的整体形象带来诸多“正面”评价。网络上,“律师也是有良知的”、“不图钱不图名的律师还是很多”、“律师冒着受处罚的风险,无非是为表达一个人的正义、正直”、“律师本来就不能替坏人说话”等认同、激赏与附和的跟帖,不计其数。 “但这会棒杀律师的职业职能,有损律师的职业操守,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对于上述评论和民众心态,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陆智敏律师认为,指定律师“拒辩”的做法没有原谅的余地。“不排除他们是有良知的、道德感强的好人,但他们断然不是好律师,甚至连合格的律师都算不上。律师确实与常人一样,也有着契合社会主流的道德伦理判断标准,但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律师'拒辩'的权利只能基于充足的'职业法规依据',而不能是个人道德好恶的'愿意'或者'不愿意'.一个人犯了再大的罪,都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要帮助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律师在职业范畴里,绝不能和一般人一样,把自己的辩护行为视为是为'坏人'说话,没有权利以所谓正义正直把自己同'坏人'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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