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公诉词写法

公诉词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

公诉词

公诉词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公诉词的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词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词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

格式及写法

公诉词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一)引言

引言。开头先写称呼语。如一审公诉词是“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二审公诉词的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在行文中,为了演讲的需要,可在关键地方或提醒法庭注意的地点,插入称呼语。

引言部分主要写明对法庭调查情况的简要概况。

(二)主体

主体部分是公诉词写作的核心部分。可视其不同的情况,按前面谈的二、三、四、五项内容进行有侧重点地分析、论述。这一部分写法上主要运用议论的方式,即根据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法理上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从事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情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而阐明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正确性。主体部分的具体写法一般是分专题论述,每一个专题题首都冠以小标题,来作为该题的分论点。接着列举论据,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从章法上看,每一个专题各自独立,但组合起来,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即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去支持中心论点。

…… …… 余下全文

篇二 :公诉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李建抢劫一案,出题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的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能。

以上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所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逐项进行了举证、示证。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论证,充分证明所举证的证据与证据之间、 证据与所证实的事实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有力地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请合议庭予以采信。尽管被告人无视和歪曲证据事实,对其所犯罪行推脱狡辩、避重就轻,但铁证如山,法网恢恢。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建为非法取得财物,精心策划,预谋抢劫。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以殴打方式逼迫其妻王寒诱骗被害人于子华至常春旅馆,并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强行劫取巨额财物。被告李建并不满足,仍对于子华非法拘禁长达十几个小时,并且变本加厉再次逼迫受害人向其索要20万。被告人的暴行给受害人带来了肉体上与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更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

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被害人于子华的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吸毒, 20xx年x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另据证人王成的证言,可见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并不良好。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推脱狡辩,无明显悔罪表现,态度恶劣。请法庭对上述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 余下全文

篇三 :公诉词范本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词

     被告人:洪志清

     案 由:洪志清受贿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洪志清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揭露犯罪,弘扬法治,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历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公诉人觉得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被告人洪志清利用职权便利,大肆收取贿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被告人洪志清原为福清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人民的公仆,却不思为人民服务,为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反而利用自己担任台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从20##年到20##年,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贿赂,总额多达10.05万元。根据刑法第93条、第385条的相关规定,其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客观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并具有收取贿赂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洪志清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根据其收受贿赂的金额、次数等清节看,公诉人认为,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被告人洪志清受贿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1.犯罪时间极长,犯罪次数频繁。所涉金额巨大。从我院调查掌握的证据来看,在20##年至20##年期间,被告人利用担任台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使用不同的手段向他人收取贿赂,仅我院点差属实的受贿次数就有12此之多,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 …… 余下全文

篇四 :公诉词

公诉意见书

公诉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对许源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许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许源于20xx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在月城镇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用拳击、脚踢方式对陈洪明进行了长达5分钟的、残忍的殴打,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创伤、左眼受伤、当场晕倒。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xx年10月22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

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 …… 余下全文

篇五 :公诉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通过刚才法庭调查,所述内容与起诉书控告内容一致,现在我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潘华、杨付华、张若沙等三人于20xx年3月22日时许.在贵遵高速修文县久长出口处,潘华驾驶的牌照为贵AKA157银灰色轿车上以470元一克的价格贩卖20克毒品海洛因给陈德才、卢军时被息烽县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9.6克;之后于20xx年3月23日1时许,在犯罪嫌疑人杨付华的配合下,息烽县民警在修文县龙场镇白莲村4组潘华、杨付华、张若沙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用白绿色、黄色、黑色塑料纸包装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5包,净重168.7克。

认定上诉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 贵AKA157汽车等;

2.书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贵AKA157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息烽县公安局案件涉案账款收据、息烽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等;

3.毒品检验鉴定书:所送检材(1)、(2)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4.被告人胡某、何某、熊某的供诉;

被告人潘华、杨付华、张若沙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应依法予以惩处。

一、被告人潘华、杨付华、张若沙等三人的作案行为:

(1)从主观上看,潘华、杨付华、张若沙等三人以牟利为目的扣,根据被告人张若沙等人的供述分析,张若沙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连续、是有计划的。

(2)从客观上看,潘华、杨付华、张若沙等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本案各个被告人的定性以及适用法律正确

…… …… 余下全文

篇六 :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蓝天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审理的被告人吴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赵志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职责。为了进一步惩罚犯罪,弘扬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被告人吴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赵志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出示了物证,鉴定人当庭出具了鉴定结论。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吴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赵志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指控。

1、蓝天市北航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轩、赵志军已满十八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病史,两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2、证人惠文选、骆文娟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吴轩、赵志军当天在作案现场的事实

3、蓝天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法医活体损伤鉴定书以及DNA鉴定书充分证实了被告人吴轩、赵志军的犯罪事实。

4、法医尸体检验确认,被害人刘华前腰部处一处伤口,王永宁全身三处伤口均是锐器所致。现场提取的单刃水果刀,经辨认系被告人吴轩、赵志军使用过的作案凶器。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吴轩、赵志军作案的手段和后果。

5、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的尸体位置,以及血迹的照片,搏斗的痕迹,均证实被告人吴轩、赵志军的犯罪过程。

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与被告人吴轩的当庭供述基本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吴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赵志军故意伤害的全过程。

二、从整个犯罪过程看,被告人吴轩、赵志军的犯罪行为应属临时起意,他们由本来的弱势地位走上犯罪道路仅一念之差。他们的犯罪行为令我们深省。两个正值青春年华的高中生,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没有想到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反而通过以暴治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说明当前我们公众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两被告人的人生旅途上,如果他们能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就不会站在被告席上。但是,由于被告人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不

…… …… 余下全文

篇七 :公诉意见书(范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德明

案由:故意伤害罪

起诉书号:京朝检刑诉[2003]1305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德明用拳头故意伤害何明的事实,被害人何明当庭进行了陈述,现场目击证人陶光明、陈福均当庭提供了证言予以佐证,事实接诊何明的医生牛智慧、金涛的证言也证明何明的右眼患处系外力作用所致,被告人李德明对此亦供认不讳,鉴定部门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何明所受损伤属重伤,足以证明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二、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被告人李德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德明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德明法律意识淡漠,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结果触犯了《刑法》,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失足成千古恨”。希望被告人今后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并应从轻处罚。

公诉人:×××

二OO三年九月二十日当庭发表

…… …… 余下全文

篇八 :公诉意见书格式例文

人民检察院

公 诉 意 见 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求法庭注意。

??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根良,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根良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根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根良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