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交通事故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县**镇***街*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女,****年*月*日出生,畲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县**镇**村*号,现住**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出院后医嘱继续休息2个月。答辩人对此有异议。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第16页《出院记录》,其中并无“休息2个月”的医嘱;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第18页《车祸病人专用证明书》中则有“休息2个月”的医嘱。再看两者开具的日期,《出院记录》是20xx年6月20日被答辩人出院当天开具的,《车祸病人专用证明书》是20xx年8月14日补写的。两相比较,《出院记录》更具有可信度与证明力。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按休息2个月时间赔偿误工费不合理。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答辩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相应责任,赔偿答辩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其中车辆损坏,经**保险公司人员定损,前保险杠、右前叶子板及右前大灯损坏,相应的维修费****元,还有施救费用***元,一共****元,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三、此次事故数次调解不成,均由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所致,责任不在答辩人一方,而在被答辩人一方,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此次事故给两个人(一是被答辩人***,另一是被答辩人车上乘客***)造成损害,是答辩人所不愿见到的,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答辩人一直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本次事故责任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双方负责,第三方***无责任。答辩人对人员的伤势及治疗情况,非常关心,并赔偿了第三方***全部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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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男,生于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X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 就原告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诉答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侵犯原告权益的事实不成立。XX年X月XX日,原告搭乘答辩人驾驶的XXX(车牌号)货车为原告的雇主XX区XX石材经营部送货,由于车上石材落下将原告打伤。在这一过程中,答辩人在驾驶操作上并无不当,其车辆也不没有任何故障,原告受伤并不是因为答辩人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原告受伤一事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XX市XX区交通警察支队在既没有出警勘验现场,也没有具体说明答辩人在驾驶操作中有何不当的情况下,仅凭答辩人违反了“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就出据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公交认字〔2009〕第X-XX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属于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原告在答辩人车上受伤是因为原告自己疏忽大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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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答辩人没有关系,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XX年X月XX日,受雇主派遣,搬运石材上车,并随车送货,被告只是负责驾驶,并不负责石材的装卸、堆放等工作。在车辆行驶中,捆绑石材的绳索断开,致石材掉落将原告打伤。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的驾驶操作有任何不当,石材掉落是因为原告自己堆放的石材不安全,捆绑石材的绳索不牢固造成的,是原告自己疏忽大意。原告受伤是因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答辨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续医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XX元。其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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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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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交通事故答辩状 (损害赔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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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刘X 、男、27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刘X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XXX普通货车相撞。。。。。。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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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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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

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

宝来牌轿车(京G6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XX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XXX)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京JTXXX)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

(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

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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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X 、男、19xx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被答辩人:原X、男、19xx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8月20日06时,原X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

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X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xx年8月20日6时55分

交通事故地点: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原X、男、19xx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2、被X 、男、19xx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事发地段为东西走向,籍山路面。事发时系晴天,视线良好。

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X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X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1、答辩人在事发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

2、原X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3、事故认定书中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为概括性条款,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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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1-15 我来说两句(0条)

答辩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xx人,湖南省xxxxxx部队现役军人,住宁乡县龙田镇横岭村红旗组。

被答辩人:王爱清,男,19xx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人,农民,住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青园村大塘组。

被答辩人:王若欣,女,19xx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人,住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青园村大塘组。

法定代理人:王爱清,男,19xx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安化人,住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青园村大塘组,系王若欣之父。

答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均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20xx年11月10日14时50分许,答辩人夏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的轰轰烈烈-125二轮摩托车搭乘答辩人之妻郭俊红沿X104线由宁乡横市往龙田方向行驶至X104km+200m处时遇被答辩人王爱清驾驶湘HP7571二轮摩托车搭乘被答辩人王若欣及龚荷花沿X104线由宁乡龙田往横市方向行驶,由于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驾车会车时均未靠公路右侧通行,导致两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被答辩人王爱清、被答辩人王若欣、答辩人之妻郭俊红受伤,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答辩人王乐星和答辩人之妻郭俊红不负此事故责任的第20072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现两答辩人都没有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072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合法有效的,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两答辩人所诉称的因答辩人夏强无牌无照,越线行驶,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说法是有悖事实的。答辩人夏强无牌无照驾驶摩托车并不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驾车会车时均未靠公路右侧通行,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实和认定结论请法庭在审理该案时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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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吴某,女,19xx年11月1日,汉族,某市大路镇郭家村,身份证号:510xxxxxxxx。

被答辩人:刘某,男,19xx年7月20日,汉族,某市大兴镇山王村,身份证号:510xxxxxxx。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身体权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

1、被答辩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由其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20xx年3月11日,司机陈某驾驶肇事车辆为某市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盛世融城6号工地运送建筑材料,被答辩人是该公司建筑材料的收发员,正常程序是司机将货卸下,被答辩人验收就结束了。由于司机走错了方向,被答辩人就要求司机将车开到另外的地方卸货,但是被答辩人觉得路有点远,懒得自己走路,于是就要求坐到车里,和司机一同过去,所以才导致了被答辩人受伤的事故。另外肇事车辆发生侧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车辆超载,这一点被答辩人在保险公司的调查笔录里面也是认可的。而是由于发生事故的道路,崎岖不平,有一个很大的氹氹,作为工地的工作人员应该熟知工地的路况,在此情况之下,仍然要求司机将车开过去。被答辩人无故要求坐到车里,路况很不好,这两个原因相结合,才造成了被答辩人受伤的事故。虽然大渡口区八桥派出所对此事故作出认定:此次事故为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但是这只是派出所依据其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影响被答辩人实际存在的民事过错,也不能免除被答辩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被答辩人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和其挂靠公司某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肇事车辆属于挂靠在某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每年都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等若干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和《某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某市威龙运输有限公司应该和被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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