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检刑诉字【20##】第001号 被告人##,绰号“大头”,男,19##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小学文化,住##市##乡##号。因故意杀人罪,20##年8月22日被##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年11月4日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2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伙同##等十余人到##市##大厦二楼大世界舞厅内跳舞,因不买门票被舞厅老板被害人##阻止后补票怀恨在心。被告人##提议买鞭炮来放,把舞厅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便上街买鞭炮回舞厅分发给同伙,在燃烧过程中被舞厅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遂到一楼舞厅门口售票处辱骂被害人##并打其头部一拳,致使##仰面倒在售票处对面台阶下,而后##继续用脚踩##身体。此时,被告人##从舞厅出来看见##倒地后,用脚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系头、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硬脑膜下广泛出血死亡。20##年8月22日被告人##向##市公安局投案。
上诉事实,由被告人##供述;证人##、##、##、##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