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江高辉律师事务所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江北卷烟厂、江北真龙伟业广告公司就 “地厚几许?问真龙”的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1.被告江北真龙伟业广告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广告语,其法律性质仅仅是要约邀请,即以一定的条件引诱不特定的对象与之建立联系,因而,征集启事在征集者与应征者及应征入选者之间并不直接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该启事声明"入围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归真龙广告公司所属",企业单方声明没有法律依据,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真龙广告公司未经作品作者同意和签订许可和使用、转让合同,即主观认为该作品著作权属其所有,并擅自将之许可被告"江北卷烟厂"使用,与"江北卷烟厂"共同侵犯了李斌的著作权。
2. 二被告以征集启事已对著作权归属作出声明,原告一经应征,即与真龙广告公司形成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谓委托创作合同,是作者与委托人之间,为完成委托人指定的内容和
形式的作品而签订的合同,其主要特征是:首先,委托作品的创作,是先有委托人与作者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关系而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作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创作作品,作品的内容和形式都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作者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作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其次,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有约定,则依约定,否则属于受托人。依照著作权法关于委托创作的一般原理,委托人应当是要约人而非要约邀请人,受托人是承诺人而非要约人。委托创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确定的,合同应当直接规定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但真龙广告公司发布的征集启事不能替代委托创作合同。被告真龙广告公司受被告江北卷烟厂委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广告用语,其征集行为仅是以一定的条件引诱不特定的对象与之建立联系,对符合条件者,再与之成立具体的法律关系的要约邀请。原告的应征行为才是要约,即以其应征作品投稿,由征集者确定是否入选,如果入选,征集者真龙广告公司才可能与原告另行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原告李斌,并未与二被告签订委托创作合同,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自己的学识、修养、社会阅历以及对“真龙”香烟品牌的认识独立创作出本案的涉讼作品,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创作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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