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书
申请人:卢从阳,男,汉族,57岁,非农业人口,无住房,从20xx年10月8日至今租房居住在奉节县永安镇诗仙东路381号底楼,户口地:新政乡新庙村1组,全家4人(女儿卢美燕经司法鉴定是我亲生血缘关系,哥哥卢从安经法院判决为我监护人,嫂嫂刘宗秀),联系电话:134xxxxxxxx。
我是脑挫裂伤后遗症的三级(原一等)残疾军人,需要经常医疗处置而长期租房居住在本县城里。根据《军人优抚条例释义》第95页、第96页作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供养终身,‘由国家供养终身’是指:按有关政策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生活、住房、医疗等问题予以保障。……他们中需要建房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对历年来回到农村的原特、一等残疾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有关规定精神办理”的规定,我和本县公平镇的四级残疾军人向朝丙于20xx年6月3日在重庆市民政局接待室住宿了一个晚上后,市局领导于4日对我们说:“现在有廉租住房了,不一定非要另给你们再建房解决不可,回奉节县去解决廉租住房。”所以向朝丙早已住进了永安镇新竹社区202单元102廉租住房,因此特申请政府给我解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卢从阳
监护人:卢从安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