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女职工产假
国务院19xx年第九号令 劳险字〔1988〕2号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
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
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44天。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休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
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 假 申 请 书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x月x日(剖腹产)生下宝宝,特向领导
申请办理产假手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正常产假为4个月,晚婚晚育增加15天,我现特向单位申请8月x日正式休产
假,预计从8月x日-- 12月x日,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