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唐利文与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唐利文与株洲市芦淞区左

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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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唐利文,男。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李家坪盐业公司大楼门面。

负责人余茜。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丽,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省**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唐利文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利文、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于20xx年x月x日一次性向原告唐利文支付工资及生活费1325元;

二、原告唐利文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毛 爱 民

二00九年x月x日书 记 员 郑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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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如皋市劳动仲裁调解书

江苏省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皋劳人仲案字(20xx)第69号

申请人单祝纯,男,19xx年x月x日生,江苏如皋人,住江苏省如皋市搬镇镇丁许一组。

委托代理人崔小红,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单友华,住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丁许村一组。

被申请人如皋市华能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磨头镇新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徐长林

委托代理人王久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工资120xx元及20xx-20xx年年终补加工资5000元;支付20xx-20xx年加班工资47815.04元;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5000元,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险。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自20xx年x月x日起解除;

2.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补助申请人5000元(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各项补偿);

3.上述款项,被申请人确认在20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4.除上述内容外,双方无任何权利与义务的争议。申请人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与解除等事项向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夏冰

二O20xx年x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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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谭华玲与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谭华玲与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

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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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246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谭华玲,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湘晖,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79栋2楼。 法定代表人伍保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娟,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谭华玲与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湘晖,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景林、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xx年x月x日前办妥原告谭华玲位于株洲市人民中路306号康逸名城小区1栋1403号房的房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20xx年x月x日之前办妥;

二、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谭华玲支付逾期#b@2违约金11476.5元,逾期未支付将在11476.5元的基础上按20元每日另行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谭华玲退还多收取的购房款2915元,如该数据与房产证上实际面积计算不一致时,应以房产证上实际面积计算的数据为准;

四、原告谭华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湖南铠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在20xx年x月x日之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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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20xx)隆法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阮爱平诉被告刘贤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20xx)隆法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阮爱平诉被告刘贤国

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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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隆法民一初字第600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阮爱平,女。

委托代理人刘定发、李长顺,隆回县桃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贤国,男。

原告阮爱平诉被告刘贤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杨凯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桂峰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xx年经人介绍相识后1个月便结婚,婚后第2年生育1女孩(该女孩2岁多时意外淹死),因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性格粗暴,加之被告认为小孩是原告害死的,故对原告开口即骂、动手即打。20xx年x月一天,被告从外面做生意回家无故殴打原告,并打脱原告3颗门牙,原告当时要求隆回县高坪镇干部处理,但无人处理,原告只好借款7000元治伤。20xx年x月份的一天被告又无故殴打原告,原告在被告家里无法生存,只好离开被告,原告在无房?⑽奚罾丛础⑽耷尾〉那榭鱿拢纸杩?5 000元。现原、被告分居7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偿还共同债务22 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虚假,要求法院调解,化解矛盾,如果原告执意离婚,要求原告赔偿被告计划生育罚款1000元及小孩子抚养费30 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说明系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2、原、被告的户籍证明,说明系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3、原告的陈述笔录,说明系证明原告诉称事实;4、被告刘贤国的陈述笔录,说明系证明被告辩称事实;5、证人陈广群、肖明秀、陈喜爱、阮长寿、李友爱的证言,说明系证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及原、被告分居满2年的事实; 6、借条1张(复印件),说明系证明原告向陈广群借款22 000元的事实。7、隆回县桃洪镇澄水村的证明,说明系证明20xx年x月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经商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持刀扬言要杀死原告,且该村没有分田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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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20xx)郴民一终第338号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玉珍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20xx)郴民一终第338号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陈玉珍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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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郴民一终字第338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侯家塘东一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珍,女。

委托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景明,女,19x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韶山路国税局大楼19楼。 法定代表人晏涤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上诉人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债权人代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xx)苏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主债务事实:20xx年x月x日,原审被告黄景明因在长沙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向陈玉珍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一年内归还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即月利率2%)计付。借款逾期后,黄景明未依约偿还。期间,

陈玉珍曾多次向黄景明催讨,黄景明至今未予偿还。

二、次债务事实:20xx年x月x日,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南大学后勤集团湖南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楚盛园教师村协议书》,合作开发楚盛园教师村教职式住宅建设工程。而后,湖南楚盛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与第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将其中7栋,工程总造价为1900万元的住宿工程发包给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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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

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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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长县民初字第1484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东七线西漓湘东路东城名苑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勇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锦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工程部主管,住长沙市岳麓区子山村付家冲组。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建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木工,因给东门尚苑小区3栋501号房业主装修房屋于20xx年x月x日上午7时将其所有的一辆牌号为长沙119046号的狮龙牌电动车停放至被告管理的东门尚苑小区地下停车场,领取了停车卡。中午12时14分,被告工作人员换班时,一窃贼在其同伙所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的掩护下,将原告电动车盗出并强行冲出地下车库,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即进行追捕,但未能追上窃贼,以至原告电动车被盗。12时45分被告向长沙县新安派出所报案,该所已于即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事后原、被告就原告电动车被盗一事的处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遂于20xx年x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1、原告被盗电动车系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在长沙市汽车东站上海狮龙

电动车东站专卖店以3150元的价格购买。2、被告出具的停车卡背面的《车辆出入须知》

第1条载明:“此卡仅限进出本小区车辆的计时管理,机动车临时停车两小时内免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摩托车(电动车)临时停车2小时以上至4小时以内收1元。”第4条载明:“小区只提供车位,不承担车辆(物品)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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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核心内容:一审民事案件使用的民事调解书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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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156号周阿旭与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156号周阿旭与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156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周阿旭,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玺英,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天骥,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湘琴,女,19xx年x月x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省**市**区**路。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了原告周阿旭与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周阿旭诉称:原告周阿旭在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神农御景苑商品房一套,合同履行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多收的面积差款687.74元。经多次催要均不退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房屋面积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x日前将应退的面积差购房款退还给原告周阿旭687.74元;

二、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退款之日前将账目核对完毕,并履行支付义务,如原、被告双方互负债务,可以互抵。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周阿旭自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杜 敏

二00九年x月x日

书 记 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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