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平民三终字第58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南召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柱,男。
委托代理人彭俊岭,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锤,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宝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xx年x月x日22时40分许,被告张铁锤驾驶其所有的豫R-30599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城北环路肖旗路口西侧时,与自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豫D-DD882号嘉陵牌100型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xx年x月x日,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 20xx)
第2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铁锤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xx年x月x日晚当即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xx年x月x日共计住院142天,宝丰县人民医院对原告的伤情诊断为:1、左手小指部分缺失;2、左手环指伸指肌腱断裂;3、左手中指皮肤脱裂伤;4,左第5掌骨开放粉碎骨折;5、左足背皮肤脱套伤;6、左胫骨外髁骨折;7、左腓骨粉碎骨折;8、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继续扶双拐功能锻炼,每月来院拍片复查一次;2、不适随诊。并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陪护二人。原告共花费医疗费35797.5元。20xx年x月x日,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平安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97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处八级、一处九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原告系宝丰酒厂工人,月工资105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亲属冯捧、李修河护理,该二人均是宝丰县城关镇居民。20xx年x月x日,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受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作出宝价鉴字xx年第0460号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情况的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二轮摩托车损失价值6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0元。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