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规范(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规范(转贴)

1 目的和主题内容

1.1 为了指导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 术语

3.1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 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 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6.1 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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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浙江省首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首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书 (20xx-06-14 10:25:59)

转载

标签:

票据贴现

票据买卖

非法经营罪

非法资金支付

杂谈

【编者按】 由于地球人都知道的原因,将案涉犯罪嫌疑人用了化名。张新军律师

民间“票据贴现”未入刑,刑事拘留与法无据

——余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一案法律意见书

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鑫鹏、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张新军接受犯罪嫌疑人余某家属之委托,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们向承办警官了解了涉案罪名,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案情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司法机关参考。

一、案情简介

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余某以公司名义从其他公司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加一定利息后转让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到案发时,共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约170亿元;赚取毛利约300万元。

二、余某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性质

1、余某买卖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贴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行为。”

余某收购的所有汇票均是未到期汇票,均是低于票面金额买进(贴付一定利息),支付现金给出让人,然后到金融机构去贴现或到其他非金融机构去贴现,取得现金。其主体、客体、行为特征完全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票据贴现”概念。因此,余某的行为属于“票据贴现”行为。

2、余某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刑法225条第3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余某买卖票据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差,即不是为了“给付货币”,也不是为了“资金清算”。结算是基于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支付货款或偿还债务而为之。而余某属于“倒买倒卖票据”,和结算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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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意见书 模板

关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设立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筹备组:

××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接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筹备组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就出资人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xx?137号)》;

5、《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第23号);

6、《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陕金融发“20xx”第1号);

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

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版);

10、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陕西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公司法人股东、××公司法人股东、××公司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签订的“出资人协议书”和“出资人承诺书”;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营业期限和关于参股设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营业期限和关于参股设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营业期限和关于参股设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

三、基本事实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得到拟设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公司、××公司、××公司和自然人股东××的如下保证和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提供的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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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 公司

国际金融危机已渐行渐远,社会经济也在逐渐复苏,但是劳资关系依然紧张,企业依然面临诸多挑战。所以,本律师针对相关法律涉及的重要规定作出以下阐述,以备贵公司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参考,切实有效降低用工成本及法律风险。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法律意见

(一)注意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确立

即:一方面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将劳动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作了区分,如果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用工,实际用工时间才是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

(二)贵公司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做好劳动合同续签管理

一方面,针对先用工再订立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应当在此期限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疏忽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增加法律风险。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个递进式的惩罚措施: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仍未签订的支付双薪——满一个仍未签订的,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到劳动者手中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定要明确约定且具有可操作性,否则,缺乏必备条款可导致行政部门的责令纠正和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而约定不明确时又可能引发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法律后果。必备条款包括:贵公司和劳动者双方的名称及基本情

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和方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保护和职业防护。

(四)除以上必备条款之外,贵公司尽量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竞业限制方面(如具体商业秘密内容及禁止事项,违反时的处理)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贵公司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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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金杜清华控股发债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20xx年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xx]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xx]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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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规范(中英文)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规范

版次:01 修改码:02 编号:TY/ZY01.05-20xx Making legal submissions and lawyers work standardized version of the report: 01 to amend Code: 02 #: TY/ZY01.05-20xx

1 目的和主题内容

1.1 为了指导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1 purpose and content of 1.1 to guide the theme of making legal submissions and lawyers work report, the formulation of the Code. 1.2 norms issued by a lawyer provided legal submissions and 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scope and basic requirements, the basic content, issued procedures, modify the program, feedback and working papers, and so on.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2 application of the 2.1 instruction applies to all this by the lawyers. 2.2 The following persons should be proficient in the standards: 1) 230 lawyers should understand the following specifications: 1) operational support st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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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香港法律意见书经香港律师公证后加章转递

香港法律意见书经香港律师公证后加章转

所谓香港法律意见书,即由香港律师对香港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然后对其出具意见书。

香港公司在中国海外投融资领域发挥合,与之同时,香港律师公证见证,法律意见书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香港公司法律意见书,是由香港执业律师对香港公司的真实性,目前状态,财务状况等各种数据收集整理之后,从法律专业角度给出的综合评价。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执业中的重要文书。一份形式严谨、结构缜密、分析准确、论证精当的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律师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工作指南,同时也是律师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宏观驾驭能力和微观操作技巧的充分展示。

香港法律意见书完成之后,要在中国有效使

用,接下来就必须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作用越来越多,香港公司的身影也越来越多出现在各种场,最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这样之后就可以有效在中国使用。

使馆认证网在全球各大主要城市及离岸公司注册地均有律师直接办理,可为我司客户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面地区及属地的公司或其他法律意见:香港、美国、香港、新加坡等。

出具香港法律意见书的时间要视文件的复杂程度而定,香港法律意见书认证的时间在10工作日左右。

来源于

http://www.51rz.org/html/xggz/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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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律意见书的写法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

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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