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珠三角河涌整治修复规划出台

珠三角河涌整治修复规划出台

新快报讯 记者曹洪梅 通讯员粤水轩报道 日前,广东省正式出台《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河涌整治与修复规划》(下称《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所涉的9个地级以上市的169条河涌,主要包括:芦苞涌、西南涌、白坭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前山河、广昌涌、佛山水道、淡水河、石马河、凫洲河等13条主要河涌以及其他156条河涌。投资匡算856亿元(不含征地和拆迁、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仅包含泄洪整治、截污等水环境治理和水景观投资)。

  《规划》提出,近期目标:20##年前,基本完成13条重点河涌泄洪整治任务,达到规划的防洪、治涝标准;水质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水生态逐步改善,达到规划景观标准;20##年前,跨市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8%及其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及其以上,重点抓好淡水河、观澜河、前山河、佛山水道、茅洲河等流域的综合整治。

  中期目标:20##年,基本完成规划范围156条非重点河涌整治与水生态修复,达到规划的防洪、治涝标准,水质污染得到基本控制、水生态逐步改善,达到规划景观标准。

  远期目标:20##年前,规划范围169条河涌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划目标,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本次规划范围之外的所有河涌逐步得到整治与修复。

 20##年前基本完成169条河涌整治修复 

  ●南方日报记者 邓圣耀  通讯员 粤水轩 

  日前,广东出台《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河涌整治与修复规划》(下称《规划》),全力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范围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所涉的9个地级以上市的169条河涌,主要包括:芦苞涌、西南涌、白坭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前山河、广昌涌、佛山水道、淡水河、石马河、凫洲河等13条主要河涌以及其他156条河涌。投资匡算856亿元(不含征地和拆迁、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仅包含泄洪整治、截污等水环境治理和水景观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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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西河涌整治工程

第一章    总论

1.1项目背景

1.1.1项目名称

中山市西河涌整治项目

1.1.2 承办单位概况

    法人名称:中山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

    法定地点:中山市中山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隶属中山市建设局,属事业性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与城市市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1)贯彻和执行国家、省、中山市有关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中山市市政建设规划和制订 年度市政工程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可行性研究、立项、招投标、跟踪管理、竣工验收、移交保养等工作。

3)负责或协助市政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对外联络工。

4)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合同的审核、签订和管理。

5)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的管理。

6)对市政工程建设结算的审核、审计及跟踪管理工作。

7)开展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技术。

8)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近几年来,为适应中山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投入,中山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承办了大量与市政工程相关的项目建设工作,取得了较为良好的工作业绩。

1.1.3 本报告编制依据及范围

A.编制依据

《中山市西河涌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的主要依据如下:

1.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试用版)

2. 《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5-28)

3. 《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粤水电〔95-4〕

4.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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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揭西县内河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附表1:

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表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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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广州河涌综合整治的名录

广州市2009-20xx年综合整治的121条河涌名录如下:

越秀区:新河浦涌、东濠涌、沙河涌(水均岗支涌)、景泰涌(部分)。

天河区:车陂涌、棠下涌、深涌(部分)、谭村涌、程界涌。

南沙区:南沙区大岭村排水渠、芦湾村排水渠、金洲涌、蕉门河。

萝岗区:南岗河整治工程(独立高中~木强水库、水声水库段)、广州市生物岛

堤岸整治工程、墩头涌、鹤支坦涌、笔岗涌

荔湾区:大沙河、花地河、荔湾区增埗河(含新市涌段)综合整治工程、大冲口

涌、五眼桥涌、东塱涌葵蓬涌、地铁A涌、地铁B涌、地铁C涌(含

剑沙涌)、驷马涌、沙涌、下市涌、西郊涌、荔湾涌、沙基涌、河沙涌、

东漖涌、滘口涌、沙坦涌、坦尾涌、茶滘涌、南漖涌、猎口涌、菊树南

涌、生南涌、大和涌、西浦涌、秀水涌。

黄埔区:乌涌(部分)、庙头涌、文涌、南湾涌、金紫涌、长洲涌(包括长洲浅

水湾水系复通、长洲一号涌)

海珠区:黄埔涌、石榴岗河(含淋沙涌)、西碌涌(含后滘涌)、北濠涌、康乐涌、

赤沙涌、磨碟沙涌、龙潭涌、琶洲涌。

白云区:石井河、新市涌(部分)、滘心涌、海口涌、环滘涌、均和涌、机场周

边涌、夏茅涌、潭涌、槎头涌、松南涌、螺涌。

从化市:小海河堤围整治华景段工程增城市、二龙河综合整治工程(腊圃桥至出

口段)

花都区:广州市花都区天马河整治工程。

番禺区:龙湾涌整治工程、市桥河市桥二桥至雁洲水闸整治工程、市桥河龙湾涌

口至岐头水闸整治工程、沙墟涌整治工程、丹山河丹山分洪闸至丹山节

制闸整治工程、钟村镇诜敦河整治工程、莲湖涌整治工程、丹山河(东

环路至榄塘村段)扩宽疏浚整治工程(榄塘涌)、沙陇运河整治二期工程、

丹山河东沙涌(蔡三村至东环路)整治工程(体育公园以外段)、丹山

河西涌长堤路至丹山分洪闸整治工程、仲元河整治工程、罗家涌整治工

程、大口涌整治工程、蚬涌整治工程、下婆涌整治工程(中心医院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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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广州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广州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日期: 2008-12-29

广州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我市污水治理和河涌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加大执法、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xx年亚运会前完成污水治理和河涌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全局,以推进宜居城市和建设广东“首善之区”为目标,下定决心,迎难而上,统筹兼顾,通力合作,举全市之力系统推进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确保20xx年6月底前全市水环境出现根本性好转。

二、整治目标

以污水治理为主、调水补水为辅,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城乡统筹,全市治污,实现中心城区全面截污,乡镇污水全面治理。

(一)污水治理。

建设并完善包括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提升

泵站等配套的污水处理系统。20xx年6月30日前,按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的目标要求,完善中心城区(包括越秀、荔湾、海珠、白云、天河、黄埔6个区,下同)污水处理系统,基本实现珠江广州市区段、中心城区主要河涌截污,主要污染源接入污水处理系统。农村地区中心镇按照国家环保“十一五”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同时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工作,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二)调水补水。

通过取水、引水、蓄水、提水,促使中心城区有关河涌水系的河道达到水体循环及水系联通,提高河道自净能力,同时补充河涌生态用水。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北部片区、西南部片区、中东部片区及南部片区4个片区调水补水系统工程建设。

(三)河涌综合整治。

建设内容包括堤岸整治、河道清淤、景观创建以及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20xx年6月30日前,重点进行中心城区主要河涌的综合整治工作。

三、工作任务

至20xx年,全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各类工程估算总投资486.15亿元,其中包括污水治理184.73亿元(含城市生活污水治理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心城区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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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已经20xx年1月15日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我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进程,充分调动区、县级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河涌综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既要有利于解决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做到切实可行;

(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权责脱节。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权行使过程的协调、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相关委托职权。

第四条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河涌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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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文库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已经20xx年1月15日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我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进程,充分调动区、县级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河涌综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既要有利于解决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做到切实可行;

(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权责脱节。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权行使过程的协调、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相关委托职权。

第四条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河涌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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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文库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已经20xx年1月15日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我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进程,充分调动区、县级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河涌综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既要有利于解决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做到切实可行;

(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权责脱节。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权行使过程的协调、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相关委托职权。

第四条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河涌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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