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20xx年排污费征收工作年报

怀远县环保局20xx年排污费征收

工作报告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我局严格按照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作好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将20xx年度排污费征收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整体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xx年x月x日,全县共缴排污费入国库6,730,256元。其中废气排污费征收6,437,399元,污水排污费征收116,077元,噪声排污费151,780元,固体废弃物排污费25,000元。全年合计开单征收户数为87户,包括32户重点排污单位,55户小型排污单位。征收面涉及7个行业,污染物类别涉及9项。

二是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要求,按照征收标准,按季征收的制度。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及时报送排污收费月、季、年报及上报相应数据库。

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州环保局。

二、排污费征收构成情况;

20xx年全年我市合计开单征收户数为87户,全市共缴排污费入国库6,730,256元;同比20xx年增额235%。污水排污单位12家,主要污染物种类化学需氧量、SS排放、LAS排放、矿井水排放类;其中污水排污费116,077元,污水超标准排污费0元,共缴排污费116,077元。废气排污单位为64家,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一般性粉尘,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共缴纳2,183,171元,氮氧化物排污费共缴纳3,354,147元,烟尘排污费共缴纳582,103元,一般性粉尘共缴纳排污费317,978元,共计6,437,399元。噪声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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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排污费自查工作总结

明山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

工作总结

根据市局今年排污费征收工作总结要求,明山区环保局严格按照指标做好今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现将今年排污费征收工作总结如下:

一、 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结合我区环保工作的实际,于年初开始全区各类收缴业户的排污申报工作,并于三月份前完成了辖区内所有业户的申报建档工作,实现了一户一档,申报率达到了100%,并严格按收费程序:申报、审核、核算等逐步进行排污费的收缴工作。在全体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共收缴入库排污费144万元。在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区财政,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 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规定程序征收排污费,达到执行率100%,以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强化

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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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20xx年一、二季度排污申报工作总结

20xx年一、二季度排污申报核定

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落实排污费征收工作,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申报管理。我局坚持以“全面申报、准确核定、足额征收”为原则,严格按照排污申报制度和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规定,采取多项措施认真开展20xx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为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

一、 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排污申报工作,着力追缴xx年排污费。

成立了专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了监察总队与市环保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xx年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总结了20xx年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针对上一年排污费稽查问题,进行了整改和落实。对xx年欠费的四家企业先后下达了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通知书等手段,于20xx年x月份完成足额追缴。追缴金额44803.00元。

二、 认真贯彻排污申报制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力度。

对企业加大宣传力度,不少企业对排污申报工作不重视,未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我局采取在发放资料、上街宣传、6.5环境日电视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争取排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排污申报的自觉性,提高了企业自觉守法的意识。

三、 做好排污申报核定工作。

为更好的摸清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底数,针对辖区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数据,深入企业生产车间和污染治理场所进行核定,并认真查阅其水、煤等能源消耗现场和有关记录,了解生产运营情况和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审核、核定其废水、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重点是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种类、数量及排污状况对照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全面审核,确定收费因子,核算排污费。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在线监测,及时核定监测数据,确保各项排污申报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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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发[20xx]64号 20xx年x月x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规范排污费征收核定程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x月x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进行排污申请。

三、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年x月x日前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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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一)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x日前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变更申

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二)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当年元月x日前向排污者寄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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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社会抚费征收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我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在市计生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领导下,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双诚信双承若”工作体系和“加强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要求,稳步地推进了全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健康发展,现对我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严格执法,公开公正。

我镇严格按照《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及《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相关条款执行,依照《镇宁县历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在征收办公室内外挂上征收法律法规依据,公开张贴征收标准,做到公开公正。

二、文明执法,建立制度。

根据近期推出的诚信计生即“双诚信双承诺”工作相关要求,社会抚养费征收由镇计生办统一征收,统一开由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专用票据, 杜绝谁得谁收,乱开白条纸等违法现象的发生,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涉计划生育超生户都采取自愿缴纳,缴纳方式有:一次性自愿缴清、分期缴纳两种方式。对子女入学、看病就医困难户等建立有“诚信谅解协议制度”。对严重违法生育行为的按规范程序建档,后由县计生局移送法院执行。

三、加强管理,严格结算。

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缴的款项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票据、统一标准、统一上缴财政指定账户,,杜绝了挤占、挪用、截留社会抚养费现象。返还后由镇里面统筹安排用于开展计生工作。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尽管相关计生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颁布实施多年,但有部分群不懂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对社会扶养费征收的实质认识不足,认为自已多生的子女是自己抚养的,为什么国家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甚至于有个别群众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政府剥削、欺压百姓的手段,从而破口大骂社会抚养征收工作人员,使得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加大。

五、建议和意见

计生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投入,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认识到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用于填补多占用社会及国家资源的那部分。从而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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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帮助下,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创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保障的目标,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验和做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征收水资源费是水利部门将自身资源转化为产业和带动水利发展的造血功能之一,更重要的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神圣职责。而征收工作要顺利开展,离不开各级领导的支持,自xx年成立以来,从人员、经费、办公设备、交通、通讯等方面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使之成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运行得力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公开上墙,并印发至每个监察员人手一份,对照规章制度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同时,局领导班子也十分重视水政监察大队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坚持按照水利部提出的“八化“严格要求和管理。每年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区厅、市水电局等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进行系统的法律法规、执法技巧等方面进行授课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立卷归档,作为个人工作年度考核评分标准的一项内容,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以宣传为动力,努力提高全民的水法制观念。右江区历来十分注重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水法宣传活动,围绕新水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水法规宣传。如今每年的“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的宣传活动,除在城区悬挂宣传横额外,还先后在乡镇进行广播宣传,并开展有奖竟猜宣传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外,我局还组织执法人员深入重点取用水单位进行了面对面宣传,并举办座谈会,邀请取用水单位参加,通过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加深了对节水型社会、饮水安全、水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自觉缴纳水资源费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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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2 号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已于20xx年x月x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七年x月二十三日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排污费征收稽查案件进行稽查。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稽查。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直接介入或者接管该稽查案件,但可能影响稽查结果的除外。

第五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发现稽查结果显失公正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对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公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等确定稽查对象,并实施专项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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