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管理口径解答
1.申请“单独两孩”政策生育的夫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
(2)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3)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
2.单独两孩政策原则上按照《兰州市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申请办理。
(1)男方系独生子女且户籍在兰州市,女方户籍在外省且该省没有实行单独两孩政策的,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
A.居住地在兰州市的,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申请办理;
B.居住地不在兰州市的,到户籍地所在街道(乡镇)申请办理。
(2)男方系独生子女且户籍在兰州市,女方户籍在外省且该省实行单独两孩政策的,到女方户籍所在省市申请办
理。
(3)男方系独生子女且户籍在兰州市,女方户籍在兰州市外本省内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市、州申请办理。
(4)女方系独生子女且户籍在兰州市,在兰州市居住的,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申请办理;居住在外省、市的,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申请办理。
3.申请对象领取申请再生育表格或咨询相关事宜时,要将我市证明格式告知申请人,如果外省市的证明格式与我市要求不同的,其婚育状况真实、齐全、满足我市要求的,证明可以使用。
4.男方户籍迁入女方户籍前是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再生育政策执行。
5.单独一方是独生子女的,须出具单独一方证明材料和夫妻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
6.单独一方父母未办理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须提供单独一方父母单位或户籍地出具的其为独生子女的材料和单独夫妻婚育状况证明材料。
7.单独一方无法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独一方父母单位已破产且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因搬迁等原因户籍所在地无法提供证明、现居住地无法了解其是否为独生子女的,由原户籍地和现户籍地(现居住地)同时出具单独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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