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环保局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总结

...环保局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总结

根据《关于报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和填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函》(换办函[20xx]...号)要求,我局对20xx年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先总结如下:

1. 基本情况

...环保局行政处罚工作实行案件调查取证与审查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由局纪检法制室负责对全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督查并统一管理;由局监察中队负责各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2.20xx年案件办理情况

...环保局20xx年行政处罚案件立案30起,结案30起:其中26起因建设项目久试生产未验收而立案,后经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申请市局验收合格后,结案;另外4起被处罚单位按照规定纠正其违法行为,纪检法制室严格执行“两告知一签字”的制度,督查缴纳罚款

9.3万元。

20xx年未出现一起因听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环保局认真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

干意见》(..[20xx]...号)等规章制度,严格审查审核,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按要求上报县优化办备案。

4.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尚不够规范,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处罚幅度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二是执法文书的书写字迹不够工整,案卷装订还不规范。

针对上述不足,我局将要督促执法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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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20xx年环保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今年,在市法制局的指导和热情帮助下,我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以及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环保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效能,使环保法律、法规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环保行政执法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 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使环保基本国策观念深人心 人。

几年来,随着环保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市人民及各级政府领导的环保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企业领导的认识有差距,环境法制意识不强,治理污染的主动性不高,有时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先发展后治理等错误思想。针对这些问题,市环境保护部门去年初专题召开全市环境宣传工作会议,对环境宣传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一是加强平时的宣传,做到环保法制宣传经常化。二是在《****》开辟专栏,多上文章,并设立“一控双达标”倒计时牌;在市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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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台开设环保专题,对一些环境热点问题追踪报道,并在“一控双达标”期间,每天晚上黄金时段播放环保宣传字幕。三是举办厂长经理及乡镇长环保学习班,对其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制意识。四是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深入开展中小学环保知识及法制教育。五是在全市建立环保宣传信息网络,办好内部刊物《****》,扩大发行范围,突出对各级领导宣传。六是做好《*****》的征订工作,每年我市环保部门都在紧张的环保经费中挤出10多万元订购《*****》,赠阅给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领导机关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一)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首先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频次,由原来的每月一次改为每周一次或数次;其次,对全市污染企业的排污口进行了规范化整治,堵塞偷排暗道;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三同时”不完善,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拖欠排污费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筑企业拖欠排污费有6家被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加强舆论监督。市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对濉溪县的小造纸“死灰复燃”问题进行追踪调查,多次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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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环保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环保局20xx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依法行政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保证。是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明光市环保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使全局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坚持法制教育的经常化。为做到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者的水平和素质,我局从队伍建设入手,把依法行政立足于法制教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执法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合,法德并举,以此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民主法制观念,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切实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组织法制学习时,一是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法制教育的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教育工作,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将对工作指导性强,与工作结合紧密,工作实践中运用的频繁的法律法规作为学习重点,优先组织学习。二是加强对新法的学习。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在第一时间内学习。三是着重抓好重点对象

的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在普遍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不仅进行法制教育,业务学习,而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德并举,全面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此外。还订阅大量的普法资料和法制杂志发放到干部职工手中自学。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执法骨干参加各类培训班,或聘请专家进行授课讲座。

二、强化行政执法的程序化。为克服执法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防止执法方法简单粗暴,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设环保土地局制定了严明的工作纪律和详细的服务标准,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里的执法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坚决杜绝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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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松山湖环保分局20xx年上半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松山湖分局

松山湖环保分局

20xx年上半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xx年,我分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市环保局的业务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严格责任追究为手段,紧紧围绕全年环保责任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通过内强素质,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在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过程中,我们坚持求真务实优良作风,注重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一是成立了行政执法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对执法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二是建立了行政执法工作集体讨论学习制度。对市环保专项行动和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信访案件的执法情况、执法程序以及市执法局在案卷评查工作中推崇的优秀案卷进行学习讨论,借鉴经验并结

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并完善了《松山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及《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对各人负责的工作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执法工作的时效和质量。

二、树立大环保观念,广泛开展环保宣传,积极推动全民环保

为全面推动环保工作,我们坚持走群众路线,大力开展群众性环保宣教活动,通过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为环保执法创建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制环境。积极组织并持续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友好企业”系列创建活动。并对市创模和创文明城市工作进行了大幅度的宣传,针对创模工作举办了“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主题活动。使“创模”“创文明”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我分局善于抓住特殊时期,利用“3.12”植树日、“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环保纪念日,积极开展环保主题宣教活动,制作宣传展板、印制环保科普、法律知识彩页在人流量较大的公众场所向群众展示和发放,使环境警示教育、法治教育的效果得到突出体现,增强了公众参与环保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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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濉溪县环保局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 况 自 查 报 告(1)

濉溪县环保局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工作

情 况 自 查 报 告

为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行政执法,根据省监察厅《关于继续开展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皖监明电[2011]5号)文件的要求,我局自20xx年4月25日-5月25日开始自查工作,现将开展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及时传达贯彻文件精神。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了皖监明电[2011]5号文件《关于继续开展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减产的通知》,对照文件要求,安排布臵了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检查工作。一是将自查工作与继续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把这次检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同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二是将自查工作与开展执法案卷检查相结合。通过检查20xx年7月1日以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认真整理,规范归档。三是将自查工作与加强和政府监察、法制部门的联系相结合。主动征求他们对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工作指导,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和依据合法。

濉溪县环保局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主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职责是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包括以下10种:一是审批权,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须报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二是许可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三是验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是收费权 ,收费权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关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行使收费权;五是限期治理权,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但环保部门也有限期治理部分污染的决定权;六是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操作、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情况,限期治理情况;七是调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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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处罚

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处罚

一、基本精神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的规定精神,可将基本精神概括如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公证公开原则、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

该项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3、必须严格依照环境法规定的形式与幅度给予环境行政处罚。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

也称罪过相当原则。是指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轻重的程度。

(三)公证、公开原则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者提起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至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倚、不隐瞒、达到公平和透明。

二、修改亮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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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前郭县乌兰塔拉乡海东木材加工厂行政处罚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前郭县乌兰塔拉乡海东木材加工厂行政处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74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前郭县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1355336-8。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军,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忠武,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乌兰塔拉乡海东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前郭县乌兰塔拉乡。 代表人王海东,厂长。

20xx年1月6日,前郭环境保护局做出“前环罚字(2008)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为由,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5万元;2、停止生产,补办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前环罚字(2008)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前环罚字(2008)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炜旭

审 判 员 孙洪江 代理审判员 刘松媛

二O?九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斯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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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明仁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明仁行

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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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芦法行执字第104号

准予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准予执行裁定书

(2010)芦法行执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李必农,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启云,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系株洲市环境监察支队科长,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代理人熊湘斌,男。

被执行人朱明仁,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株环罚字[2010]J-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xx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株环罚字[2010]J-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执行人吴从伟经营的醴陵市潼塘利民造纸厂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总废水排口外排废水采样分析,废水污染物COD、SS严重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于20xx年6月10日依法作出株环罚字[2010]J-0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醴陵市潼塘利民造纸厂罚款35500元,还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并于20xx年6月11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朱明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朱明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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