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 值 税
一、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1.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建成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二、起征点:
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 原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
2、征收率
(1)、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具体规定如下:
a.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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