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保险协会聚集行业之力探索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新路子1

驻马店保险协会聚集行业之力

探索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新路子 为进一步探索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新路子,切实促进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在河南保监局的指导下,驻马店保险协会7月23日正式启动了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专题活动,省保监局消保处郭晓彤处长应邀出席了启动大会,并结合实际为驻马店市、县两级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进行了消费者教育工作专题培训,省保险学会牛新中教授应邀为驻马店辖区200余名保险中高端消费者就风险管理和保险知识的应用进行了精彩授课。驻马店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市主任黄庆伟、驻马店保险协会秘书长王玮、驻马店消费者保护协会党支部书记袁铁方出席会议,市县两级班子成员及协会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本次保险消费者教育活动以保险知识教育、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教育为主要内容,围绕日常生活中老百姓普遍关注的保险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以通俗易懂的表述方法进行宣传普及教育。旨在对保险消费者进行投保、理赔和保险产品的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的产品选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销售误导和理赔纠纷,使消费者对保险业有客观、正确的认识,树立理性的保险消费观。一是普及保险消费常识。针对保险消费者关心的销售、

保全、理赔等各环节的关键问题,从消费角度进行风险提示和注意事项告知,普及保险消费知识,解决消费者认知盲区、误区。二是进行保险故事教育。搜集消费者与保险的小故事,从多角度反映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提升社会大众对保险的认识。三是进行保险人物宣传。在行业内挖掘岗位平凡、事迹闪光的保险从业人员故事,通过对他们事迹的宣传,使社会大众对保险从业人员有全新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深刻认识保险、理解保险。四是进行行业形象宣传。以行业为整体开展全面宣传,着力树立行业诚信、责任、合规、合作、创新的文化内涵,突出保险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五是进行维权方式宣传。介绍保险消费者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形式以及投诉时的注意事项,公布行业协会和各会员单位投诉电话,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维权途径,快速有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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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结

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

司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活动的工作总结

青海省保监局:

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保监厅发[20xx]31号)和青海省保监局下发的《青海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现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非法集资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新华保险作为金融单位更加责无旁贷的肩负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行为的使命。青海分公司刘勇总经理作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

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

长要求分公司要加大人

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将宣传教育作为防范、

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工

作的重要内容。针对此

项宣传工作新华保险青海分公司成立了专项领导责任人和

领导小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领导总责任人和领导小组组长:分公司总经理刘勇、总经理助理张云程,执行组组长:张燕(风控部)、张建宏(运营部)、胡立文(行政部)、以及14家机构负责人。

二、加大宣传力度,力求落实影响

(一)加强安排一步走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风险管控部负责部署此次宣传工作,于5月x日下发了此次宣导防范及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专项工作通知单,要求各部门、各机构从工作实际出发,以分公司本部及支公司作为重点宣传窗口,警示非法集资风险。

(二)落实要求二步走

此次专项宣传工作要求辖内各分支机构着眼于公司员工、客户等社会公众和基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引导和提高公司员工和客户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方法多样三步走

一是制作统一培训课件,下发各分支机构,明确工作要求,提高全员对这次活动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的认识;二是要求各机构通过晨会集体学习,围绕“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非法集资”等开展宣传,特别提示了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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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消费者教育工作总结

20xx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业发展务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纳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l内的客尸投诉处理工一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

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豹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一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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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20xx年,我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年初的安排部署,结合20xx年x月x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尽力整顿规范生产流程和监管流程,竭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切实努力地为消费者生产合格商品。

一、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

今年我公司按照公司生产和管理流程,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与制度来加强与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如《关于正兴酒业成品酒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包装物的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生产现场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等,从源头上把握公司的质量监管,用流程来指导并处理生产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奖惩。

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明确奖惩原则,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考核。特别是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生产部门(生技部)、监管部门(质管部)更是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做到了“制度上墙,质量上心”。

同时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期组织公司全体员工食品基本知识及相关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岗位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为保证我公司经营产品的质量,根据ISO9001:20xx国际质量体系及其他监管文件的要求,对企业品种进行严格的审核,建立企业产品品种的档案。同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完成对有业务往来客户证照的统计和催收工作,保证了公司购进产品的合法性。

同时我公司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公司产品进行自查自纠,使其符合管理要求。定期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流出生产线。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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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总结

关于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的总结 XX社:

根据XXX《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XX《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X负责人为组长,X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

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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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上半年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 绕打假维权工作主线,以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改革为重点,切实抓好了食 品安全、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保护儿童健康、食品安全、夏秋时令食品市场等专 项整治,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重视制度建设, 建立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实现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了12315 规范化建设,狠抓了消保队伍 自身建设,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 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工商局、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 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 安定的大事",对此,我区各级政府和各级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十 分重视,把它当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按照市工商局、 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这个中心,为确保食品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结合我区实际, 确定了整治内容和整治措施。区局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流 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局由消保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及信 http:///3221788 (使用请双击此处删除页眉文字) 专业好文档为您倾心整理,谢谢使用 息反馈工作。各分局、工商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坚 持求真务实,制定出了具体可行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 确保了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区局消保科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了督查。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机关的一 项新的重要职能,我区各级工商部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推 进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到位和监管关口"前移"改革措施的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有关食品安全整治的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工作 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了各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 了人民群众对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元旦、春节期间,为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 消费环境,我区工商部门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为契机,针对节日前后餐饮业 成为消费者申诉热点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餐饮业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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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二)

6、最终解释权在谁手里?

律师解答:

许多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最后都有一句话“本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商场(专卖店)所有”。许多消费者也有疑问:是不是签订这样的合同的解释权就是经营者的了?其实未必,很多时候这只是经营者美好的愿望。

首先,发生争议的时候,合同的解释权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非经营者。

第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发生争议提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时,不但不会因为合同约定经营者有最终解释权而听信经营者一方对合同的解释,而且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还会作出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解释,因为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

所以,当经营者以合同约定自己有最终解释权而作出不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时不要轻易相信,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者向消费者协议投诉的方式解决,可以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7、购物时遭遇搜身怎么办?

律师解答:

消费者在超市、商场购物时被怀疑盗窃了超市、商场的商品而被超市、商场的管理人员或者保安要求搜身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毫无疑问,经营者是没有权利对消费者进行搜身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专门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这两部法律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消费者)身体和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所以,作为经营者是没有权利要求搜查消费者的身体的。如果遇到经营者想要强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迫使消费者答应被搜查,消费者完全可以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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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一)

所属分类:民法

赵虎 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这三个方面的法律事务常常联系在一起。比如:有的公司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能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侵犯了其他合法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有的经营者销售假冒商品,可能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权益。近些时候,本人接触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较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也有些研究。有些朋友经常询问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我把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下总结,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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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衣服后发现布料的成分与衣服吊牌或者标签明示的不一样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可见,服装上应该正确、真实的标识布料的成分以及各种成分的含量。

如果服装等商品上没有正确的标识布料的成分,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如果属于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欺诈消费者的,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要求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双倍赔偿。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和销售者协商,双方可以委托都认可的鉴定机构对产产品进行鉴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衣服的成分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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