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鲁甸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情况总结

鲁甸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进展情况汇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xx]3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昭政发[]20xx)40号)和《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准确科学、规范有序、按时按质完成我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任务,鲁甸县成立了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并按相关要求开展了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准备工作

为做好普查工作,我县派专人参加了昭通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培训。我县也及时成立了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县统计局、县民族宗局、县档案局、县科协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物管理所,由马梦麟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杨绍芬、

许靖、丁永曜任副主任,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宣传报道、经费筹措、组织培训、编写简报、信息上报、数据审核、汇总验收、总结表彰、名录摘编、书籍出版等日常工作。

同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成立了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队,由县文物管理所所长杨绍芬同志任队长,文物管理所全体人员及乡镇文化站长为队员,负责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工作,对各单位、各乡(镇)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完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相关工作。

经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印发 了《鲁甸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制了《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普查登记表填写示例及说明》。于20xx年x月x日召开了全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动员大会,罗发洪局长在大会上作了动员讲话,田国亮同志对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原则、步骤、总结进行了培训,杨绍芬所长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并就相关表册填写进行了说明,马梦麟副局长主持会议并就普查工作做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局机关还抽调10人参加普查培训和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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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说明书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说明书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是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拟通过5年时间,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的信息普查、统计、建档备案。。

普查工作包括清库调查、建档,和文物数据采集、汇总、审核、登录、统计、管理等,以调查登录原先未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内容。登录内容包括每件文物的名称、年代、类别、级别、质地、数量、尺寸等基本情况及文物本体的保存管理情况。

20##年6月,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开发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以直接服务于普查工作,同时为收藏保管单位的藏品登记管理提供规范化和数字化支撑。通过使用此软件,实现对文物信息本地采集、存储汇总、联网报送和动态管理。该系统数据格式来源于《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试行)》及相关标准规范,从技术层面保证采集的数据符合规范与标准,进而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经过紧张的前期调研、系统设计和程序开发,目前,所有模块功能已经开发完成,进行了初步测试,召开了两次专家征求意见会,并根据用户测试和专家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根据该系统测试部署计划,现阶段即将开展用户试用测试工作,并根据用户测试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普查信息采集系统研发过程说明

(一)第一阶段:调研与需求论证

时间:20##年4月——5月

主要工作内容及成果:

1、完成需求调研、需求方案及系统设计工作,完成系统建设方案;

2、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就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系统原型进行技术讨论和需求确认;

3、完成普查数据指标项及底层数据库设计,完成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系统原型开发。

(二)第二阶段:系统编码开发

时间:20##年6月——9月

主要工作内容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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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可移动文物普查业务培训材料(正式稿)

全县文物保护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会议

业务培训材料

一、文物

(一)文物涵义

《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文物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

基本特征: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系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二)文物分类

根据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及相关法律,从管理角度出发,将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两大类。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明确政府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明确国有单位义务 1

即职责)

(四)、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

1、国务院成立了领导小组,国发【2012】54号,国务院领导小组由国务委员刘延东任组长。

2、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2012】44号,四川省领导小组由副省长黄彦蓉任组长。

3、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广安府办函【2013】43号,广安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陈全禄任组长。

4、邻水县人民政府文件。邻府发【2013】18号,邻水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甘兴川任组长,副组长由县政府办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县文广新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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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左政办发〔2013〕16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第一次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县直(垂管)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xx年12月4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2月4

****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

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盟关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调查,开展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文物。

(二)普查内容

本次普查包括全县可移动文物信息和收藏文物的单位信息两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对全县国有可移动文物总体数量、规模和保存状态,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总体数量、规模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统计。

驻****县各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

三、普查的组织

根据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实施,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确保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促进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要加大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普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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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上半年文物普查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文物普查工作总结

随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启动仪式的隆重召开,文物普查工作也全面拉开了帷幕。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普查队员们不顾寒冷、上山入户,通过实地调查,基本上摸清了分布在乌拉盖管理区境内文物所处的历史地理、自然和人文环境。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 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成立了以分管副书记任组长,文化、财政、发改、国土、建设、广电等13个成员单位组成的“乌拉盖管理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各乡镇展开深入广泛宣传动员,建立了联络员队伍,正式进入开展野外调查。依靠这两支队伍使管理区普查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得到的共同关注和参与。同时,积极争取财政普查经费,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自治区、各旗县有关文物普查文件精神,切实增强普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管理区于 20xx年11月由管理区文物普查办公室组织制定了《乌拉盖管理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把乌拉盖境内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作为了此次普查工作的重点,使工作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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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全民互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为加强宣传工作,我们在各场镇、嘎查村委发放传单、张贴了乌拉盖管理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标语;我们还专门在“乌拉盖政务门户”网页上,通过网络向民众及时宣传文物普查的进展情况,建立了文物普查信息网络,从机制上保障了普查信息的畅通。为充分宣传文物普查重要意义,同时通过文化馆和社区的宣传橱窗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增强了广大居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了全民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存在的不足与面临的困难

(一)、普查队在对新发现的文物进行普查时,只能对其本质特征进行登记,缺乏辨别相关文物具体年限以及价值等方面的知识。

(二)、亟需文物普查用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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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可移动文物普查员信息登记表

普查员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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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附件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

为了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指标数据的准确、规范,现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部分调查指标的含义补充说明如下:

一、调查对象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确定,每一调查对象为一个独立文化遗存,不以构成的要素多少、体量大小为依据。每一个调查对象填写一份《登记表》。调查对象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属同一计量概念,两者不得混淆。

二、新发现和复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以下简称“《著录说明》”)之“3.2复查”、“3.3新发现”修改为“新发现和复查调查对象应以20##年9月30日前,是否经过确认并相关文物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为据”。

三、编号和代码

(一)《著录说明》之“3.1编号”,增加“编号是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一个调查对象数据录入工作过程中随机产生数量登记的流水号”。

(二)《著录说明》之“4.2代码”,删除“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修改为“是以数字形式表示调查对象主要要素状况的字符串,编码规则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四、《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对《登记表》的部分调查指标顺序和含义作了适当调整和补充,具体是:

(一)《登记表》指标顺序的调整(见《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二)指标内容变更情况

1.级别:将“级别”改为“复查对象”。撤销“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改为“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2.面积:撤销“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两个指标,“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统一改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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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4

数据汇总规范

普查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排列组合进行数据汇总。负责数据汇总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数据汇总内容。举例如下:

5.1 总量+类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类别的分析比较。

5.2 总量+级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各级别文物的分析比较。

5.3 总量+统计年代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统计年代的分析比较。

5.4 总量+所有权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所有权的分析比较。

5.5 总量+用途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用途的分析比较。

5.6 总量+保存状况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保存状况的分析比较。

5.7 总量+损毁原因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损毁原因的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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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汇总规范

5.8 总量+面积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的分析比较。

5.9 总量+地域分布

文物的整体数量、单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地域分布的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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