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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皖国税发〔2014〕8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详实地掌握减免税数据,了解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4〕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全省国税系统20##年减免税调查工作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20##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
(四)时间界定。此次减免税调查,上报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
二、调查方式
(一)法人企业调查方式。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不论有无减免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都要一一发放《20##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有减免税的企业,须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没有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实行零报告,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后交回《调查表》。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逐户登记并核实。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法人企业可以通过当地国税机关,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下载方式获得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正确填制后再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不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法人企业必须填制纸质《调查表》,由当地国税机关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代为录入。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