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摘要
有关幼儿园的注册及视察的直接调查
引言
《教育条例》规定,凡于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于20人或于任何时间同时向八人或多于八人以任何方式提供教育课程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均须注册或临时注册。根据该条例的条文,教育署署长负责处理有关学校、校董及教师注册的工作,以及批准适当人选出任学校校长及校监。此外,教育署署长或任何学校督学均可视察任何学校(包括幼儿园),以确定该学校是否遵守《教育条例》,以及其运作是否令人满意。
2. 本年年初,本署已请教育署提供有关幼儿园的注册及视察的数据,并已进行初步审研。审研的结果揭露了若干有关幼儿园运作的问题,包括:颇多幼儿园未经注册已营办多时;有不少幼儿园超额收生,滥收学费,以及取录未到入学年龄的学生。因此,申诉专员决定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7(1)(a)(ii)条,就有关幼儿园的注册及视察的事宜进行直接调查。
调查的目的
3. 这项直接调查的目的,在于审研现行的幼儿园注册及视察制度,以期:
(a) 全面研究该制度;
(b) 找出在办理注册的过程中出现延误及/或协调不足的地方;
(c) 确定视察及管制幼儿园营办的现行措施是否适切和有效;以及
(d) 基于办学人、负责注册及视察事宜的部门和公众(包括学生及家长)的利益,研究能否改善及应如何改善现行的幼儿园注册及视察制度。
幼儿园的注册
4. 幼儿园的注册过程相当复杂,除涉及教育署外,还涉及政府其它部门,包括屋宇署、房屋署(若幼儿园设于房屋署管理的楼宇内)、消防处、地政总署、规划署及生署,目的是确保幼儿园符合有关楼宇安全、消防安全、土地用途、健康生及其它必要的规定,然后才准予临时注册,继而正式注册。学校(包括幼儿园)的注册分为临时注册和正式注册两部分:(a) 临时注册—申办人申请营办的幼儿园符合有关楼宇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及其它基本规定;(b) 正式注册—申办人申请营办的幼儿园符合全部必要的规定,包括有关健康生、学校管理、楼宇/消防安全、土地契约、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