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庭审小结

【法院】庭审小结必须做到“五

性”

作者:王银自 日期:2010-04-14 08:47:08 出处: 点击

庭审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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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河东法院发现庭审小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庭审根本没有庭审小结,法官开庭草草了事,没有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归纳总结;二是有些庭审虽然有庭审小结,但过于简单,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不完整,针对性不强;三是有些庭审小结对焦点的归纳未结合庭审中的证据进行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河东法院要求庭审小结必须做到以下“五性”:

一是必要性。要求无论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无论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审判人员都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宣告判决前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简要总结,庭审小结是庭审过程的必要程序。 二是客观性。对当事人的诉辩事实、阐述证据的证明对象,质证意见,当事人相互间的发问及回答,当事人回答法官的询问,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回答,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小结事实部

分,不但要尊重当事人的自认,还要根据认定的证据;辩论中适用的具体法律,一定要明确无误;每个阶段的归纳和小结,均要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可能的使当事人对庭审小结形成共识。

三是准确性。归纳当事人诉辩要点要准确;确认无争议的事实要准确;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要具体且准确;归纳举证、质证意见要准确;归纳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回答的内容要准确;归纳当事人相互发问及回答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回答法官询问的内容要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要准确;使用的语言要规范,简洁精练,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感觉到小结的内容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四是完整性。纠纷在诉讼前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纠纷在诉讼中的现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过程中的活动和态度。

五是及时性。庭审中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归纳、小结,如相对方的自认,对证据无异议,对案件的事实争议不大等,应及时小结,便于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审核:刘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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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庭审小结若干问题研究)

庭审小结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汤建国 于世民 发布时间: 2007-04-04 08:55:01

[内容提要]当前审判方式改革中创设的庭审小结,是追求正当程序、司法公开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庭审小结的具体构建应当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以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逻辑推理、辩证思维、语言艺术和宣传意识,并限制法官的恣意判断。

[关键词]正当程序 判断公开 庭审小结

在我国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庭审程序改革似乎有被忽视的倾向,有些正在被推广的庭审程序改革措施,又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误区。庭审程序改革的关键在于诉讼程序本身,要探寻一种既能赋予纠纷处理结果正当性,又能限制法官恣意判断的程序。庭审小结是在全国相对一致的庭审改革措施之一,虽然有观点认为庭审小结作为费时费力却又作用不大的法外程序,应当予以取消,① 但多数观点认为只有充分运用好庭审小结,才能使庭审活动体现连贯、层次分明,庭审小结的好坏,直接体现法官的组织才能、分析判断问题和驾驭庭审的能力。由于法律对庭审小结未能有所规制,不同法官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更是五花八门。本文试图在充分论述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分析、解读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障碍,并提出具体构建的设想。

一、庭审小结概述

一般认为,庭审小结指法官在开庭审理时,为了澄清案件事实和公正裁判,对庭审活动内容所做出的归纳总结。庭审小结是法外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将法庭审理程序分为调查、辩论、评议、宣判,庭审小结并没有相应规定,最有力的法律支持当属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二十五条表述为“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庭审小结并没有局限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而是被法官广泛地应用到各种诉讼程序中,并大大超出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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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庭审小结 民法篇 《中国法庭》——自助寄包的烦恼

庭审小结

此案是一件民事案件,主要是消费者因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导致钱物丢失而引发的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下面将从以下几点谈谈个人对这起民事案件审判的认识

一、审理权限问题(级别管辖中涉及到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按案件的性质和案件的一项大小确定的。在本案在发生以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消费者和商家都很关注。因为这个案件的处理可能会带来对其他超市使用自助寄存柜引发的纠纷带有一种示范的作用案件的影响范围比较大。因此,虽然原告李杏英最开始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这个案件极具有典型性,可能会在上海市整个辖区里面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把它提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

二、举证责任及证据的有效性:

在民事领域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要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而且只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对原告来说实在是太难了。

庭审中出现的第一个法庭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将包以及里面的物品存放到自助寄存柜当中。为此原被告双方都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从诉讼角度首先涉及一个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说她的东西丢了,她存的什么东西在这个柜子里面,那么她得负责举证证明她确实放了什么东西在里面,怎么放的,放了多少,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她当天从她所在的单位领取了这样一些款项。但是是不是存到这个柜子里面去了,确实没有更好的证据。因为它这个自动寄存它只是机器,而非人工。谁主张谁举证还是要看主张是不是一种积极的主张,还是一种消极的主张。本案就是否存了钱来说,举证责任在原告。

另外一个问题是证据的效力问题:证据能不能起到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由法官来认定。在案件的审理中,仅就证据的角度来说,原告所替证的证据并不足以让法院作出一个对她有利的一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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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对20xx年庭审观摩的总结与思考

对20xx年庭审观摩的总结与思考

一、庭审概况

20xx年度庭审观摩评比活动于9月1日开始进行至9月27日结束。共有15名法官、3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庭审评比,案件类别涉及刑事、民商事共6起案件。

本次活动采用了由各庭推荐案件参评的方式,由于是否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由法官自主决定,因此实际庭审情况基本能够反映参评法官个人的庭审技能和水平,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法官的庭审能力,也为全面了解、掌握、评价我院庭审水平提供了客观真实的素材。9位评委在观摩评比活动中,能够认真观摩庭审,准确讲评庭审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对提高参评法官的庭审技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次庭审观摩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的,庭审程序的设臵较为规范,庭审各阶段分明;法官的仪表姿态端庄,庭审驾驭能力总体较好,多数法官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对案件的把握及庭审应变能力较强;部分法官的当庭认证、当庭调解水平反映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及较高的庭审素养。参评法官吸取了历年庭审观摩评比所积累的经验,整体庭审水平基本上反映了我院多年倡导的“理性审判”思想,现代司法理念在多数法官的庭审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归纳及法庭调查重点的确定、质证的全面性及层次性、

认证的说理性、正确处理职权发问与交叉询问的关系、主持庭审辨论的能力等诸方面,多数法官表现良好,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基本实现了在庭审活动中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这一庭审活动的主旨。

二、成功经验:

1、庭审程序的设臵规范合理。庭审程序的设臵符合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要求,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案件的审判,以往在庭审中所反映出来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在追求查明当事人诉争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注重了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使得庭审过程层次分明,将实体和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庭审中诉讼权利的实现。

2、现代司法理念贯穿庭审的始终。庭审的民主性加强,改革韵味浓厚;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灵活多变,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有机结合,在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等方面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相统一的理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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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庭审心得

庭审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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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院安排,我们迎来了本学期的认识实习,由于上学期的认识实习旁听庭审是在数字法庭进行的,加之当时审判长及原被告都是操重庆方言说话,导致很多听不懂重庆话的同学不能领略那次庭审的真谛!对于这次去渝北区法院听庭审,我们显得异常兴奋。

庭审过后,感慨万千!首先来回顾下这个案件,这是一个由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给付之诉。整个庭审在审判员的引导之下紧张有序地进行。当听完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及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之后,案件逐渐变的清晰:原告与被告曾经是婆媳关系,后因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离婚,原告以20万的价格将房屋卖了被告,而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至今仍有15万元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回首整个案件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法庭判决案子是绝对严格按照证据来的。这个案子中原被告都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他们二者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曾经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证据。后被告先称他们的成交价为5万元,后又称被迫承认了20万的 成交价但是已经付清了全款,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仅仅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的一面之词。我们在庭下进行了种种猜测,谁说的到底是真话,但是审判结束之后审判长的一席话让我们觉得自己很不专业,在法庭上,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中间位置,一切按照证据说话,虽然有时候证据不能证明事情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按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做出合理定夺,也许对于案件的真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我们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这个案子中,有一个焦点是双方成交价到底是多少,合同中写的20万,但是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辩称20万是房管所的估价,而双方达成的协议为5万,而为了顺利过户,双方才在合同中写的20万。乍一看,其辩护理由合理,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下,会发现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干涉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处分。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的成交价,只是由买方与卖方决定,即由本案中的被告和原告决定,第三人无权干涉,由此我们可以认定房屋的成交价就是合同中签定的20万,而非被告代理律师口中所称的5万,且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除此之外,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合同中只写明了成交价,并未写明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而原告说双方口头约定钱款付清就进行房屋交付,但是这并没有证据支持,而且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说法,所以法庭没有采信原告的说法,而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而主要条款具备的合同,我们认为其有效,而且卖方可以随时要求买方支付。再则,一般民事纠纷以调解为主,而由于被告代理律师只是一般代理权限,被告又不在现场,则不能代表被告进行调解,法院则无法组织现场的调解!以上的种种,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没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我们是无法正确地解读与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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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

王** 110***5 会计1102

时间:20XX年12月1日 下午15:00

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名:财产损害赔偿案

主审法官姓名:周*

原告:万**

被告:李** 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 X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XX年6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至沪太路御景名城门口路段与原告万荣芳驾驶的宝马32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中度损毁,被告货车轻度损伤,并没有人员伤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李**和原告都有一定责任,原告车速过快达70公里每小时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为驾驶员一时疏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事后的经济赔偿经公安局人员调解,原与被告李**及其运输公司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平安汽车保险公司因原告不满汽车定损赔偿额也并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人于20XX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申诉。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

1、授权委托书(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身份证原件;

3、送达通知书(传票)(有时现场出庭,不需要提交)。

(二)宣布开庭(简易程序)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2.书记员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书记员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李**及其运输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7590.2元。.

(2).要求被告X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汽车修理费,重装费共计89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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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庭审心得

模拟法庭庭审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但要刻苦学习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刻苦锻炼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这两者缺一不可。为此,我校政法学院开设了模拟法庭这个活动,它为我们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提供了现实的途径。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教学活动,以前只是在观看,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这次我们模拟的是一个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关于原告诉其丈夫梁晓峰家庭暴力、包养“二奶”而引起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开庭前我们进行了分组角色扮演,完全模拟法庭的审判程序进行。我们为这次活动作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

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

下面是我的一些庭审心得:

1.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其实,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模拟法庭”中,我们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庭审前,让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开庭前,由书记员向旁听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发表最后意见等,本次“模拟法庭”中,同学们投入的表现,营造了庄严的法庭氛围,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必要的庭审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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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庭审分析报告- 完整版

案件名称:张

庭审分析报告 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学 号:2010111276 姓 名:付圆圆 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年级班级:2010级4班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张xx,男,汉,19xx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xx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xx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xx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然时至20xx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刘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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