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审小结必须做到“五
性”
作者:王银自 日期:2010-04-14 08:47:08 出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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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河东法院发现庭审小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庭审根本没有庭审小结,法官开庭草草了事,没有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归纳总结;二是有些庭审虽然有庭审小结,但过于简单,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不完整,针对性不强;三是有些庭审小结对焦点的归纳未结合庭审中的证据进行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河东法院要求庭审小结必须做到以下“五性”:
一是必要性。要求无论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无论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审判人员都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宣告判决前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简要总结,庭审小结是庭审过程的必要程序。 二是客观性。对当事人的诉辩事实、阐述证据的证明对象,质证意见,当事人相互间的发问及回答,当事人回答法官的询问,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回答,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小结事实部
分,不但要尊重当事人的自认,还要根据认定的证据;辩论中适用的具体法律,一定要明确无误;每个阶段的归纳和小结,均要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可能的使当事人对庭审小结形成共识。
三是准确性。归纳当事人诉辩要点要准确;确认无争议的事实要准确;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要具体且准确;归纳举证、质证意见要准确;归纳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回答的内容要准确;归纳当事人相互发问及回答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回答法官询问的内容要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要准确;使用的语言要规范,简洁精练,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感觉到小结的内容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四是完整性。纠纷在诉讼前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纠纷在诉讼中的现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过程中的活动和态度。
五是及时性。庭审中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归纳、小结,如相对方的自认,对证据无异议,对案件的事实争议不大等,应及时小结,便于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审核:刘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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