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贾茗苟,男,汉族,19xx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

家庄市赵县谢庄乡常信二村育才巷26号。电话132xxxxxxxx 被申请人:马自扬,男,汉族,19xx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红旗村红旗组。电话:134xxxxxxxx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9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队于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认字[2011]第001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1]第001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责任不公。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扬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日20时50分左右,被申请人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沿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7—8米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路口自北向东转弯过来由申请人驾驶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驶的椒江H27365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及后座乘坐人李沙沙俩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认字[2011]第001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椒公交认字[2011]第0014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是“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在椒江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50分左 1

右,驶到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时,提前驶入对向车道”。这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是逆向行驶而不是提前驶入对向车道

一般认为,提前只是快要轮到而尚未轮到之时为提前,是个极短的时间,而且所在通行线路是正确的。而此处的信号灯却是先东西二侧的左转绿灯亮→南侧的全部绿灯亮→北侧的全部绿灯全亮→东西二侧直行绿灯亮→再东西二侧左转绿灯亮,而申请人经过时被申请人还得等南侧信号灯亮→东西侧(被申请人在东侧)直行信号灯亮→东西侧左转信号灯亮,最后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远没有“提前”那么简单,而是抢了好几只红灯,并且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强行驶入对向车道,逆向上行。更为严重的被申请人不是在路口抢道,而是在路口与中间隔离带的中间位臵(离路口约7-8米之处)突然驶入对向车道,应属逆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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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复 核 申 请 书

复 核 申 请 书

申请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2011)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2011)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的经过为:“20xx年8月6日9时50分许, 驾驶 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 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龙山往海口方向行驶到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车道由当事人 驾驶后载 的电动三轮车时,牵引车的右后轮刮碰电动车的左手把,导致俞、段二人及电动车倒地,其中俞 当场死亡,段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继而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经过人行横道路段超越同车道前车,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实施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属于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俞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段未有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申请人认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的路段并非人行横道路段。

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早已越过人行横道,事故的地点离人行横道足有20米以上。从本复核申请所附的照片上显示,在事故地点事故车辆的后方根本看不见人行横

道。

2、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车辆不处在超车状态。

根据事故认定书,发生刮碰的部位是申请人牵引车的右后轮,可见发生事故时,不存在超车情况。

3、没有证据表明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从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上无法显示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4、当事人俞、段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载人和搭乘,应相应承担本次事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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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汕头市交警支队政工科:

20xx年9月6日,我家属陈敬样,男15岁,乘坐粤DJ0205面包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口,被一辆冲红灯胡业生驾驶的粤DG3135的小车车头撞向王继东驾驶的粤DJ0205面包车左侧前门,造成我家属陈敬样腿部严重受伤,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方马上报警龙湖大队查办,后陈敬样送汕大附二医院抢救治疗。发生是9月6号至今达一个月出,因龙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该事故拖延、超期不对事故采取认真调查、取证导至事故无法给我们定出责任,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才于10月9日发给我方事故证明书。

由于对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导至我家属受伤入院,我们一个外地打工者到处东拼西借凑的两万多元医治,现无钱看病生活非常困难。因为是龙湖大队事故中队的不作为行为。我方要求交警支队给我们对该宗事故进行复核申请,还我们受伤家属一个公道,如不受理我方将向上级机关继续追究龙湖事故中队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望支队领导给于我们帮助解决。

宋东辉

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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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xx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23xxxxxxxxxxxx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182xxxxxxxx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

申请复查事项

一、 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

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 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 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 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病,20xx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xx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20xx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

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52.4亩,旱田29.9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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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街道XX村XX组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

一、要求撤销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

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五、申请人要求参加听证会,参加辩论。

事实与请求:

本人信访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xx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0xx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问题时,XX村楼卫明书记明确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8月3日XX街道关于申请人的村民待遇问题召开会议,XX村书记村长也承诺说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享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12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10)杭临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20xx年3月2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杭民终字第4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明确申请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国家法律与政策有权参予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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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韶,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下陂村湖洋围20号,身份证号:44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翁源县交警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翁公交认字[2015]第0036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2日18时09分许,王喜养驾驶粤FJJ582号牌摩托车搭乘钟香花,途经翁源县龙仙镇三华村涂志伟美术馆路段时,碰撞在林友青驾驶因车辆故障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拖拉机车尾装载的树木上,致王喜养和钟香花连人带车飞身跃过拖拉机车头跌落于道路中间,当时失去行为能力,受伤严重程度未明。事故发生后,林友青在离王喜养受伤处大概十米外的公路中间放至四五根树木,当时天色昏暗,正是这几根树木,导致二次意外的发生。大约15分钟后,王韶驾驶粤AU381Z号牌小轿车从龙仙往官渡方向正常行驶,当发现路边停放的拖拉机时,急打方向盘以避免撞上,却被路中间堆放的树木导致车辆失控,可能与当时已经受伤失去行为能力的王喜养发生接触。 一、 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

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在道路上,林友青的拖拉机未有任何灯光信号装置,车箱左右两侧及后部未有车身反光标识,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地停在机动道一侧,当时天色已晚,能见度较低,当申请人在视线范围内发现其车辆违规停放时,正常反应是急打方向盘以避让,未料到前方道路中间堆放的几根树木让车子失控,可能无可避免的与早已受伤躺在路中间的王喜养有所接触,但申请人一系列操作均是一般驾驶员遇到突发情况的正常反应,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更不应以此为依据认定申请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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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人:王全明 (基本情况)

申请人不服邢公交认字【2011】第003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特申请复核,望上级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20xx年9月11日11时发生在邢临线河会路口西的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复核请求:认定沈莉建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公交司机沈莉建未按公交站牌停车,在行车道擅自停车上下乘客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0xx年9月11日上午11时许,在邢临线河会村口西侧,公交司机沈莉建驾驶冀E85653客车未按路牌靠边停车,在行车道上擅自紧急停车上下乘客,导致复核申请人王全明驾驶的冀EHA555货车与公交车相撞,复核申请人伤势严重,车辆处于全报废状态,本次事故,完全是由沈莉建未按规定停车,在行车道上紧急刹车上下乘客而造成,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联系,且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沈莉建不承担事故责任,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

二、公交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销毁证据,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同样应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内部的监控录像是查明事故原因的关键证据,当复核申请人提出调取监控时,遭到公交公司方面的一再推诿、妨碍事故科干警依法取证,不给客车钥匙,不配合取证,并以系统升级,远程监控不能在车上取证,要到公司取证,公司安检人员说我们不能给

你们这些犯罪分子取证,来谩骂我们,还说别说不能取,就是能取也不给你们取。为借口,阻挠调取监控录像取证。

侮辱、谩骂,态度极其蛮横。种种迹象表明,公交车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隐瞒关键证据,有不可告人的企图。9月23日下午由于我们一再坚持看监控,让事故科人员取证,到停车场公交车上调取录像内存卡,取到后回到事故科录放,竟被告知内容已被销毁、内存已被格式化。这足以表明,公交车在事故发生的成因上具有重大错误,他们极力阻挠、销毁证据、破坏现场的方式已达成逃避事故的阴谋,销毁肇事车辆上关键证据,拒绝提供证据,破坏事故车辆部件,从而导致事故原因没法查清,依法应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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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全民劳动合同工人,共307人:

二、被申请人: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XX县供电有限公司20XX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农电工给市长信箱‘要求落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及相关待遇’答复意见书”,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信访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四、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一)以文件为依据,铁的事实证明,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19XX年6月4日,XX省劳动厅水利厅下发《关于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19XX年赣水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各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隶属县(市、区)水利电力局领导作为县(市、区)水利电力局的直属国有企业单位。

2、各乡(镇)水电管理站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

3、各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劳动人事局核定。

同时,XX县人民事劳动局和XX县水利电力局1997年11月7日联合下发《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宁人劳字[97]81号)文件规定,可以确定如下事项:

1、本次招收的合同制工人,1997年12月底以前在各乡(镇)水电站、供电站(所)工作,现仍在乡(镇)水电管理站岗位上从事发供电管理工作,并经1994年县水电局调查模底报地区水电局审查备案的水电管理工作人员。

2、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

3、各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补交养老保险金1993年9月以前的按每人1000元补交,1993年10月以后的,单位按个人工资的23%,个人按3%的规定标准逐月累计计算一次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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