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此致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飞,男, 19xx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个体经营
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徐城路88号。 身份证:32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赵庆,男, 19xx年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
阳镇八一小区C号604室
身份证3213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媛媛,女,19xx年1月生,汉族 ,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32xxxxxxxxxxxx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240000 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8480元(自 20xx年7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20xx年11月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利息¥3200元。(自 20xx年11月4日至2101年12月1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计算);
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
申请依据
(2010)洪民一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 月 日作出(2010)洪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泗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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