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感恩智慧(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

感恩智慧(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著名爱心讲师、打造感恩团队首选教练薛立峰先生于20xx年在北京创立。是一家专注于企业成长、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的专业管理顾问公司。薛立峰先生潜心研究中国企业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出“以孝治企”的全新理念,大力弘扬传统孝道文化,以“为天下父母尽孝心,为天下儿女做榜样”为使命,以“传承感恩孝道,弘扬圣贤文化”为已任,打造最具感恩幸福型企业,为企业培育感恩与智慧的核心管理团队。

公司自成立以来,带着神圣的目的出发,所推出的《感恩智慧》系列课程,已在全国各地为上百家知名企事业单位培训,累计接受培训的学员超过20万人次。通过学习成长,让老板和员工的心中没有了距离隔阂,相互感恩、彼此尊重,激发了员工的生命能量,使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大幅提升,公司的业绩也随之有了很大的提高。真正实现了团队和谐,企业和谐,心灵和谐,打造真正意义的幸福企业品牌。

《感恩智慧》现在已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企业有:中国畜牧业协会、北京工商联、南阳工商联、北京云南企业商会、北京五粮液财富会所、郑州戴丽布艺、凯丽家具等全国上百家企事业单位,现正秉承着感恩、真诚、奉献、快乐的理念,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传递生命正能量,与各企业家一同打造感恩幸福型企业而努力。

老师简介

北京奥组委会授予“首都杰出志愿者贡献奖”

中国爱心工程委员会“爱心大使”

青岛黄海学院特聘“荣誉教授”

打造精英团队首选教练

他, 一位有灵魂创作的音乐人

薛立峰老师,根据自己的新身经历的感人故事,其创作及演唱的歌曲《上学》、《我最亲最爱的妈妈》、《飞花丝雨》、《美丽的中华我的家》、《爱的呼唤》等歌曲,在社会上广为传唱。其中《我知道你的心已经离我而去》,收录在著名歌星任雪晴的专辑《女人味》当中,《飞花丝雨》被北京华文唱片公司签约歌手隋兵演唱,当年在全国各大音乐排行榜都登上冠军位置,在20xx年4月19日,河南电视台《天地同歌》走进北京大型演唱会上,著名歌星关牧村、时装名模马艳丽也都加盟演唱,薛立峰创作的歌曲《美丽的河南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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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XX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

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XX网吧侵犯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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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民三初字第4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X园X号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正权、龚颖颖,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XX网吧,住所地:南宁市XX路XX里XX市场X楼。

诉讼代表人陈XX,投资人。

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XX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蒙正权、龚颖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蝴蝶飞》的相关权利人授权原告独家使用该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xx年1月,原告在被告处发现被告通过在线影院系统向客户提供影片《蝴蝶飞》的观看服务,在网吧局域网内传播上述电影。被告网吧在南宁市规模较大,本应树立遵纪守法的企业榜样,但其未经授权即在其局域网内擅自传播上述电影给其用户观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吧系统中的侵权作品;2、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书》、骄阳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阳公司)出具的《影片〈蝴蝶飞〉版权委托授权书》、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公司)出具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为上述材料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影片《蝴蝶飞》享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2、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票据,证明原告维权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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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北京新传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概述

北京新传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概述

盛视传播(View),全名新传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中国新媒体培训第一品牌。现已在广东、浙江、山东、湖南、安徽、江西、四川、河南、云南、甘肃等各省市设立了十几个办事处。通过国际定向班、行业精品班、专题订制班为主的培训课程,以及组织研讨交流等相关服务的方式,为企事业机构和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或是对新媒体相关知识和服务有特别需求的个人,提供新媒体专题培训,行业新媒体精品培训,国际定向考察培训的教学服务。与国际知名学府MIT(麻省理工学院)、哥伦比亚大学,以及国内传媒第一学府中国传媒大学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实现新媒体培训优质资源的开拓与共享。

1基本介绍

1.1简介

盛视传播(view),全名新传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新媒体培训机构。已在全国各省市设立了十几个分公司和办事处。提供国际班、精品班、专题班的培训课程,为企事业机构提供新媒体专题培训,行业新媒体精品培训,国际定向考察培训的教学服务。

1.2愿景使命

公司致力于“东西传播”,“将西方的新媒体传播到东方,将东部的新媒体传播到西部”。将全球领先的新媒体知识引入中国,将中国领先的新媒体知识普及到大众。

1.3核心价值观

盛视传播英文名字是View。

View是一种展望,盛视传播拥有国际化的视野,盛视传播视野高度起源于MIT(麻省理工学院)的新媒体思想;

View是一种洞察,盛视传播拥有新媒体领域顶级洞察能力,盛视传播洞察能力来自于对中国各行业的踏实服务;

View是一种风景,盛视传播拥有最美丽的信息风景,盛视传播风景之美来自于新媒体思想海洋的朵朵浪花。

2师资团队

2.1金牌顶级讲师

赵子忠教授,博士生导师、教授,中国传媒大学新媒体研究院院长,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教授,中国新媒体学术领军人物。赵子忠教授致力于“新媒体服务社会”研究,推动中国新媒体的国际化、普及化、实践化、知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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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北京博朗兴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

北京博朗兴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是一家专业自行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个性化创意产品的文化公司。目前我公司推出时尚迷你公交卡、异形卡、个性化时尚订做系列产品,公司生产量每天在3000张左右,目前是北京市最大的生产销售商之一。

迷你公交卡携带方便,大小不到正常公交卡的三分之一大小,您可以挂在手机上或钥匙上,再也不会因为忘记带公交卡而烦恼。

我公司可定做迷你公交卡,根据您个人的喜好,为您量身定做只属于您自己的公交卡。您可以自己提供图片,也可以由我公司设计人员根据您的要求来设计。也可以将照片放在迷你公交卡上,照片要保持清晰。

北京博朗兴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立足于北京,辐全国市场,与各种大型超市、各种连锁店、培训学校、银行等企业,赠送客户或员工福利等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承接同行业代加工业务。

欢迎大家来电咨询!

我公司可定做“迷你公交卡”,根据您个人的喜好,为您量身定做只属于您自己的公交卡。您可以自己提供图片,也可以由我公司设计人员根据您的要求来设计。也可以将照片放在迷你公交卡上,照片要保持清晰。

北京博朗兴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立足于北京,辐全国市场,与各种大型超市、各种连锁店、培训学校、银行等企业,赠送客户或员工福利等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承接同行业代加工业务。

迷你公交卡: 50张起批: 40元 含( 卡绳、卡套、) 迷你公交卡:100张起批: 36元 含( 卡绳、卡套、) 迷你公交卡:500张起批: 33元 含( 卡绳、卡套、) 迷你公交卡:1000张起批: 30元 含( 卡绳、卡套、) 我公司对外加工“迷你公交卡”根据每次加工数量定价, 3.5元 ---- 5.0元

注:以上报价不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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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北京龙图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计划书

北京龙图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

公司名称:北京龙图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邮 编:100871

团队成员: 王 瑜 王 靖 田 原

张惠国 周英伟 韦洋洋

公司负责人姓名:韦洋洋

职务:总经理

电话:138xxxxxxxx

E-mail:dayang1015@126.com

公司主页:.cn

第四届“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国家特等奖 清华大学作品

北京龙图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计划书 目 录

一、概述 ?? ?? ?? ?? ?? ?? ?? ?? ?? ?? ?? ?? ?? 3

二、项目背景 ?? ?? ?? ?? ?? ?? ?? ?? ?? ?? ???? ?? 4

1、产业背景?? ?? ?? ?? ?? ?? ?? ?? ?? ?? ?? ?? ?? 4

2、现行市场产品与市场空缺分析?? ?? ?? ?? ?? ?? ?? ?? ?? ?4

3、市场前景?? ?? ?? ?? ?? ?? ?? ?? ?? ?? ?? ?? ??5

三、公司概述 ?? ?? ?? ?? ?? ?? ?? ?? ?? ?? ?? ?? ?? 5

1、公司名称 ?? ?? ?? ?? ?? ?? ?? ?? ?? ?? ?? ?? ??5

2、注册资本?? ?? ?? ?? ?? ?? ?? ?? ?? ?? ?? ?? ??5

3、公司宗旨?? ?? ?? ?? ?? ?? ?? ?? ?? ?? ?? ?? ??5

4、公司结构?? ?? ?? ?? ?? ?? ?? ?? ?? ?? ?? ?? ??5

5、公司经营理念?? ?? ?? ???? ?? ?? ?? ?? ?? ?? ?? ?6

6、公司地址?? ?? ?? ?? ?? ?? ?? ?? ?? ??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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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14665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55号五五五大厦1304-1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继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舰兵、孙黎卿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冯继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xx年3月30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向公众提供胡彦斌、许巍、“黑棒组合”和“花儿乐队”演唱的46首歌曲的MP3文件的下载服务,包括:《红颜》、《黑雨》、《你记得吗》、《进行式》、《猜》、《宣言》、《目不转睛》、《透明人》、《昨天是你生日》、《第一次》、《情不自禁》、《老爸你别装酷》、《尴尬》、《星空》、《完美生活》、《礼物》、《蓝莲花》、《漫步》、《时光》、《平淡》、《一天》、《天鹅之旅》、《旅行》、《夏日的风》、《曾经的你》、《温暖的季节》、《纯真》、《秋海》、《小鱼的理想》、《喝茶去》、《坐看云起》、《永远自由的心》、《伊拉克紧张局势》、《哎哟A-YO》、《霞飞路87号》、《嘻哈不断》、《今天唱什么》、《光轮两千》、《非典型女友》、《散了》、《面具》、《我是你的罗密欧》、《加减乘除》、《懒》、《该》、《FLOWER SHOW》等。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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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XX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

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XX网吧侵犯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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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民三初字第5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X园X号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正权、龚颖颖,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XX网吧,住所地:南宁市安湖路XX号XX商厦X楼。

诉讼代表人邹XX,投资人。

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XX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蒙正权、龚颖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寄生人》的相关权利人授权原告独家使用该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xx年1月,原告在被告处发现被告通过在线影院系统向客户提供影片《寄生人》的观看服务,在网吧局域网内传播上述电影。被告网吧在南宁市规模较大,本应树立遵纪守法的企业榜样,但其未经授权即在其局域网内擅自传播上述电影给其用户观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吧系统中的侵权作品;2、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与北京悠悠阳光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具《授权书》,北京悠悠阳光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为上述材料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影片《寄生人》享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2、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票据,证明原告维权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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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等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等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12278号

  原告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3号。

  法定代表人岳晓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平,男,汉族,1950年8月20日出生,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3号楼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辛国安,男,汉族,1948年10月28日出生,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辑,住海淀区玉泉路7号院5号楼1层111室。

  被告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巩华大街80号。

  被告姚晓蒙,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是海淀区新外大街乙25号电影艺术研究中心集体户。

  被告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环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群,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美丽,女,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职员,住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3号楼18层3号。

  委托代理人黄洪,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影制协”)、被告姚晓蒙和被告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以下简称“北洗厂”)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夏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平、辛国安,北洗厂委托代理人张美丽、黄洪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影制协、姚晓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公司诉称:1996年10月17日,我方与中影制协签订《电视片买断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将电视片《旱鸭子下海》(以下简称“旱剧”)的版权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影制协。1997年8月14日,我方与中影制协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合同金额由180万元改为152万元,中影制协保证在1997年12月底前将欠款103万元付给我方,如不能还款应交纳滞纳金,如有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中影制协仍未偿付欠款。20##年3月27日,中影制协的法定代表人姚晓蒙与我方签订《还款计划书》,明确约定:若不能及时还款,姚晓蒙愿意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清偿责任,但中影制协仍未还款。20##年5月19日,姚晓蒙做出《处理意向承诺》,承诺尽快还款,但至今仍未还款。20##年5月10日,我方到北京市工商局查阅了中影制协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中影制协是姚晓蒙出资400万元,北洗厂出资100万元,成立的股份制(合作)企业,该企业已于20##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我方认为,实质上该企业为合伙企业,故我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给付转让费103万元;2、给付从1997年1月至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3、给付打字复印费、公告费、查档费等合理费用共1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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