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话语权的理解
对于福柯,曾经一度被认为是法国结构主义阵营中的一员,但是福柯却坚决反对别人对他如此的定位,在《知识考古学》一书中第五章的结束语开头,作者本人也提到了曾尽量避免“结构主义”的字眼,他遗弃了语言学描述的程序和范式展开自己对于形成实证性、知识和话语实践的概念讨论。在狭义上,我们一般对于话语的理解就是“语言的形式”,而从广义上来讲,话语则涵盖了“文化生活的所有形式和范畴”;在《知识考古学》一书中,话语这个术语被福柯定义为“隶属于同一的形成系统的陈述主体”。而福柯的伟大之处在于他突破了结构主义话语之内研究的方法,倾向于解构主义,他将断续性、差异与断裂引入现时的存在,他认为话语分析受制于却不局限于语言学的惯例,也不局限于语言学的基本单位,而只有与政治、文化、经济和社会等结构的相互联系中,话语分析才有意义;一个时代中,一系列不同的话语可以揭示话语的断续、断裂的形成史。而在对于话语理论的分析中,“考古学”是他前期考察和验证这种建构规则的重要方法。
所谓“知识考古学”顾名思义,就是一种应用“考古学”的意识和方法来对“知识”和“观念”的构成(前提、条件、机制)与演变过程进行考察和分析的方法。在本书中,福柯明确使用“话语”一词来指称自己以前描述和分析的那些“知识”和“观念”。在此,我们需要结合福柯的理论界定话语的定义。福柯认为,话语是根据某些分析标准而被我们确认为是属于同一个系统的陈述群,而在这个陈述群中,个人的陈述或单个作者能够作出个人陈述的机会实际上不可能,每个说话机会的顶部和上方都耸立着一个规范的集体,福柯便称之为话语。福柯对于话语的定义是特别的,当然任何定义都是有自己统一的定义标准的,我们不免疑问福柯在确认某些分散在不同时空区域内陈述能够属于同一“话语”类型或陈述群时的标准是什么?这也正是福柯在《知识考古学》中探讨的一个重要方面。
福柯对此有四个方面的结论。第一,我们可以根据对象方面的统一性;第二,根据表达形式和连贯类型方面的同一性;第三,根据所用概念系统的统一性;第四,根据主题方面的统一性。以上便是将某一陈述确定为同属一个话语单位的标准。但是这样的标准是存在缺陷的,因为不管是从陈述形式还是连贯类型上来讲,层次的不同、表达的相异都使得这样的行为无异于“缘木求鱼”,甚至同一主题的陈述在基本概念、分析类型和对象范围上都存在差异。为此,福柯对此又做了进一步分析,确立了新的标准,即为:对象构成规则的统一性,陈述模式构成规则的统一性,概念构成规则的统一性和主题构成规则的统一性。福柯将通过此种方式得到确认的话语单位称为“话语构成”。而这一话语构成规则恰好对应了福柯的话语建构理论:即话语的对象不是存在于话语之外或之前的纯“客观”对象,而是一定类型的陈述或话语本身建构起来的。界定一个话语构成系统就是要通过描述一种话语实践的规则来刻画一种话语或一个陈述群。在一个特定的话语实践中,它的对象、陈述模式、概念和理论策略都可以发生变化,但只要规定它们出现和转变的实践规则不变,所属的话语构成也就不变。从这些实践规则及其转换机制中去考察各个历史时期人们的各种言说与书写得以出现、保存、分布和流传的条件和过程,从而达到对这些言说和书写的一种适当理解,便是福柯在其早期著作中用“考古学”方法展开话语分析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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